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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抢中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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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抢上抢”的防卫能否构成正当防卫

对“抢上抢”的防卫能否构成正当防卫

案例:2006年5月5日晚上9时许,某甲持刀入户抢劫,抢得人民币2000元。逃离现场时被伺机抢劫的某乙碰见。某乙见某甲独自一人,个子瘦小,于是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上前对其实施抢劫。某甲反抗,纠缠中拔出尖刀将某乙刺致重伤,逃离现场时被治安巡逻队员抓获。 分歧意见:

对某甲刺伤某乙的行为性质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属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要求保护的人身、财产权利必须是合法的,某甲为保护犯罪所得的赃款而进行防卫,其行为明显缺乏合法性,不属正当防卫。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行为对象是不法侵害,只要遭受不法侵害,即可实施正当防卫,不能因为被侵害人是罪犯或者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剥夺其对抗不法侵害的权利。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要准确界定某甲的行为性质,必须从正当防卫的本质及构成要件去分析。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法律赋予公民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一项救济权。在司法实践中,面对无处不在的不法侵害,单靠司法机关往往难以得到及时救济。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情势紧迫来不及启动司法救济的情况

下,如果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公共利益或公民的人身、财产权遭受侵害。为此,法律赋予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以“自救”或“他救”方式制止和排除不法侵害。因此,正当防卫是司法救济的有效补充,也是刑事救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当防卫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在主观方面,防卫行为必须是基于防卫意图实施的,须具有目的正当性。在客观方面,必须满足四个条件:一、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也是正当防卫权发生的基础。二、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三、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四、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需负刑事责任。这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以上称为正当防卫的四要素。

具体到上述案例,在主观方面,某甲是在遭遇某乙抢劫的情况下,为了制止和排除不法侵害而将某乙刺伤,明显具有防卫意图。在客观方面,某甲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四要素。首先,某甲遭受不法侵害。虽然某甲是为保护抢劫所得赃物而进行防卫,但这并不能否认某乙侵害行为的非法性;第二,某甲的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某乙进行的,符合对象条件;第三,某甲是在某乙抢劫他的过程中刺伤某乙,符合时间条件;第四,因为某乙实施的是抢劫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某甲具有无限防卫权,因此致某乙重伤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符合限度条件。综上所述,某甲的行为无论是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持第一种意见的论者以受保护权益的合法性来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观点似乎有一定道理,但却忽略了一些重要问题,从

而直接影响了对某甲行为性质的认定。首先,抢劫罪并非是单纯的财产性犯罪,同时还是暴力性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既包括财产权,又包括人身权。虽然某甲抢劫所得的财产不合法,但人身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侵害。因此,“抢上抢”首先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从人身权被侵害的角度来看,“抢上抢”与一般抢劫并无二致。第一种观点显然忽略了这一点,导致对某甲的行为定性错误。其次,法律虽然不保护非法利益,但它绝不容忍对非法利益随意侵害。任何人都有免受不法侵害的权利,无论是公民还是罪犯,只要遭受不法侵害,法律均给予平等的保护。法律所要评价的是侵害行为的“合法”与“非法”,而非被侵害对象的“合法”与“非法”。正当防卫作为司法救济以外的对抗不法侵害的重要手段,当然不能因被侵害对象的“非法”而被剥夺。况且,某乙的抢劫行为除侵害了某甲抢劫所得赃款的所有权外,同时也侵害了某甲本人的合法财产权。因为某乙的抢劫行为并非以该赃款为特定对象,而是指向某甲身上所有财物,包括其本人的合法财物。从这个角度讲,某甲的行为也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属于正当防卫。(

信息录入:魏春光 责任编辑:魏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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