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窃电和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打击窃电和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护国有资产,促进碧江区电力事业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贵州省反窃电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
一、窃电是盗窃国有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窃取、侵占和非法使用电能。供电企业发现窃电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可以当场终止供电,追缴电费并要求窃电者按照电量追缴三倍违约使用电费:窃电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教唆他人窃电或者传授窃电方法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损坏供电线路杆塔基础的;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用电检查人员在依法进行用电检查时,被检查的用电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侮辱、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用电检查人员人身安全或限制人身自由。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2017年4月20日前,凡是有窃电或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停止窃电和破坏电力设施行为,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或供电部门进行登记,并如实报告情况,争取从宽或免于处罚,相关单位对主动登记者做好保密工作。
六、在规定时间内不主动登记,或者继续从事窃电和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一经查实,将给予严厉打击,从重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七、对积极举报、检举窃电、破坏电力设施行为者予以保密,举报属实的给予最低200元奖励。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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