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教学理念,给学生提供更多自由选择的机会和良好的个性发展空间,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培养适应时代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创新人才;同时有利于加强学籍管理,强化公平竞争,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生转专业申请条件
第二条 学生高考分数高于学生所在省(市)当年录取分数线40分(含40分)以上者,可在新生报到时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三条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经学校指定医院(原则上应为二级甲等)检查确诊后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四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一、二年级学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在第一、二学年的下学期申请转专业:
1、对拟转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和志向者。
2、所有必修课程的总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20%以内者(已被确定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当学期原专业的期末考试)。
3、未办理过转专业者。
第五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只允许申请填报一个专业。
三、学生转专业基本原则
第六条 转专业的所有工作必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与考核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2、跨录取批次申请者。
3、文、理、艺术、体育等不同科类之间跨类申请者。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5、有考试旷考、作弊行为者。
6、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7、因学分不够达到退学标准应作退学处理者。 8、专升本录取的学生。
四、学生转专业的组织领导和操作程序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籍的校领导、纪委、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
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转专业的组织领导。各学院成立由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党政领导、教科办、学工办主任、系主任组成的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组负责转专业工作的具体实施。
考核方式:转出学院考核拟转专业学生必修课总成绩在本专业的排名(原则上必须在本专业排名前20%内);转入学院的考核可根据学科特点,采用笔试或口试的方式进行,结合专业爱好与特长、现实表现及其是否具备拟转入专业基本素质要求等进行考核。
第九条 要求转专业的学生应该下载并填写学校统一设计的申请转专业表,并附相关成绩证明(成绩提供人及部门应签字盖章)。
第十条 原则上各学院转出学生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专业学生人数的5%(只计整数,不搞四舍五入);接收学院可根据本单位教育资源情况,确定拟接收的转专业学生人数,原则上累计不超出本专业5%的比例。
第十一条 春季开学第一周,拟转专业学生将经转出学院与转入学院签署意见的《东华理工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交至教务处,待审核讨论。
第十二条 春季开学第三周,教务处根据各转出学院与转入学院上报的考核成绩及专业人数比例,按排名顺序最终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并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将拟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在学校媒体上公示。
五、转专业学生学籍管理与成绩记载办法
第十五条 经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统一办理学籍移动手续。同时书面通知计财处、学生处、后勤处和网络中心等职能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转入新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费,并执行新专业的培养计划。 第十七条 相同课程代码的公共必修、选修课程的学分可相互抵认,所缺的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必须补修,在原专业修得的课程学分,如非新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则按选修课记入本人成绩表。
六、附 则
第十八条 凡就读专业与高考录简表录取专业不符,未经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在教务处备案者,转专业无效。
第十九条 本项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并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具体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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