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进入撤销程序,备案审查机构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构沟通协商,督促其自行纠正,更有利于解决 问题,做好工作。我国的国家机关部门都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据不同分工,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 工作,这为绝大多数问题通过协商解决提供了保障。笔者认为,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对经审查工 作机构审查后认为确有不合法、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程序可以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审查工 作机构可以与文件制定机构沟通,文件制定机构对文件做出修改或撤销的,可以不再进行审查。第二 步,经沟通,文件制定机构不予修改或撤销的,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向文件制定机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建议文件制定机构限期修改或撤销。第三步,文件制定机构接到书面审查意见后仍拒绝修改或撤销的, 可以启动人大常委会的撤销程序。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审议结果应当向社 会公布。这样一个三步走的程序,可以充分启动文件制定机构自行纠正的功能,将问题解决在前面。 2.处理方法手段问题 对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人大常委会是否只能行使撤销权?针对监督机关处理手段单一难以适 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问题,学术界已有学者主张扩大处理权限或丰富处理手段。有学者认为,对全局性 与上位法相抵触,与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相违背的规范性文件,应该明示宣布撤销;但 如果个别性条款有问题,就没必要撤销整个规范性文件,可以责令制定机构限期纠正。①有学者认为, 对超越权限的法规,采用确认无效的手段更为适宜。②笔者认为,在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已经 确定人大常委会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通过其他方法增加其他的处理手段是不合适的,但针对不 同的情形可以灵活采用不同的处理工作方法。如前文所述,一种情形是审查工作机构可以与文件制定 机构沟通,也可以发出建议文件制定机构修改或撤销文件的书面意见,督促文件制定机构自行纠正。 这是完全可行的,也是必要的,但这属于工作方法问题。另一种情形是针对文件制定机构不改正的情 形,可以采用两种不同处理方法:一是对整体上不合法、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应该宣布撤销该规范 性文件;二是对个别条款不合法、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宣布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个别条款。 [责任编辑:金唏] [书摘] 中国犯罪被害人研究综述 赵国玲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8月版 ……自从被害人学引入我国之后,被害人的研究便成为我国犯罪学学者关注的一个重要领域。在20 世纪9O至今出版的犯罪学著作中,基本上都设有专门章节对被害人进行研究,这不仅促进了被害人学 的发展,而且也拓展和丰富了犯罪学的研究领域。被害人学对于刑事诉讼法学的贡献主要体现在对被 害人诉讼地位和权利的研究上。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研究可以说是被害人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的交叉领域,从被害人学角度对被害人诉讼地位和权利的研究更重视事实调查和实证分析,这对诉讼 法学的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重要意义。 被害人学对于刑事法学研究的贡献当然还体现在刑法学的发展上,被害人责任、无被害人犯罪都 是被害人研究中的重要内容,这些方面的研究为刑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领域和视角…… 一一摘自该书第36页 (苏哲) ①李薇薇、陈菲:《我国将加强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 fu/2005— 08/1 5/content.33541 80.htm。 ②杨解君:《走向法治的缺失言说》,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2页。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