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讲 水利水电建设有关政策法规(一)
第一篇 水利水电建设有关政策法规 第一章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第一节 水电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一、概述
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含安装)等建设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职责,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水电建设的实际,国家电力公司制定了《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共分总则、建设各方职责、设计质量管理、施工质量管理、施工质量检查与工程验收、工程质量事故、经济奖罚、附则等八章。
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水电工程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应在有关文件、合同中予以具体体现。工程建设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按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同行公议标准履行。
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水电工程建设应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水电建设工程实行回避制度。在同一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不得承包工程,原则上不得承担监理,确需承担监理工作的,须经上级质量监督部门同意;设计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承担监理;施工单位不得承担监理。 二、水电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职责
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总责。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制造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工作的质量负责。项目法人组建的建设单位在质量工作方面的职责,由项目法人予以明确。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除可行性研究及以前阶段的勘测、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中的工程质量由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审查单位负审查责任。《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具体规定了参建单位的质量职责。 1. 建设单位的质量职责
项目法人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有效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适合本工程的质量管理实施办法;(3)进行资格与业绩审查,通过招标选择有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制造等单位;(4)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明确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金制度;(5)定期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查、考核及奖惩;(6)根据工程规模委托监理或其它单位建立试验室,以抽检和复核承包商上报的试验数据;(7)组织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设备监造、出厂验收和设备运输监督;(8)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积极支持和配合工程的安全鉴定和质量巡视员工作;(9)负责向质量监督总站报告工程质量工作;(10)组织好资金供应,保证合同规定的工程款到位,不得因资金短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影响工程安全;(11)认真核实并监督落实监理、设计、施工(含安装)等单位合同中承诺投入本工程的技术力量、设备和人力等资源;(12)每个合同项目的整体工程完成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13)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与工程质量事故档案。 2.监理单位的质量职责
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所监理的设计与施工质量负监督与控制责任,对其验收合格项目的监理工作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理质量控制保证体系;(2)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施工详图;(3)签发设计单位的施工设计文件(包括施工详图);
(4)组织设计交底;(5)签发经业主批准的设计变更;(6)组织检查进场的材料和设备;(7)负责按规定监督与控制施工质量,定期编写质量报告;(8)协助项目法人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9)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装鉴定和质量巡视员工作;(10)建立健全工程监理档案。 3.设计单位的质量职责
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按规定履行设计文件的校审和核签制度。确保设计成果的正确性;(2)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中的设计标准确定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中的质量要求;(3)按合同和年度供图计划,保证供图的进度和质量;(4)按有关规程规范和设计合同要求,开展施工地质预报和地质资料编录工作,根据现场施工试验或开挖揭露的地质条件,做好现场跟踪设计;(5)收集施工反馈信息,检查现场地质、施工成果是否符合设计假定、设计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向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反映意见和提供技术支持;(6)进行设计交底;(7)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巡视员工作;(8)建立健全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档案。 4.施工单位的质量职责
施工单位对所承包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2)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3)组织本单位职工(包括临时合同工)的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质量意识和保证施工质量的能力;(4)对分包单位及使用的临时合同工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其承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5)按规定组织内部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6)定期向项目法人和监理报告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7)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巡视员工作;(8)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档案,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建设各方都应按合同承诺投入的工程技术力量、设备和人力等资源投入本合同工程。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在工程项目现场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设总、总工)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各单位的行政正职和现场行政负责人,应保证其质量的检测、控制和管理部门能独立行使职能。建设各方应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总结。项目法人应将年终工程质量总结报质监总站。总结的内容应包括 :工程项目的质量情况;主要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发生的情况、原因及处理结果;质量管理方面的情况等。建设各方均有责任、有权利直接向质量监督总站和有关管理部门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三、水电工程的质量管理 1.设计质量管理
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设计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
(1)水电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履行设计产品的审批手续。
(2)承担水电建设项目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正式颁发的与工程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水电勘测设计资质证书;严禁无证设计或越级设计。严禁设计单位与无勘测设计证书的单位联合承担勘测设计。在设计单位内部,严禁未经设计单位法人代表书面授权的部门和个人对外承接勘测设计任务。 (3)工程的勘测设计,必须按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与设计单位签订勘测设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设计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
(4)设计报告的审查单位对设计报告的基本资料、工程规模、洪水标准、工程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施工导流和施工期度汛方式、工期和概算等涉及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应作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对上述重大问题方案选择和研究计算成果的正确性,不能免除设计单位的责任。 (5)各类勘测设计文件,包括勘测设计大纲、勘测试验任务书、设计计算书、各阶段设计报告、技术说明书、科研试验报告、图纸和设计变更通知书等,必须经过严格的校审和核签,各级核签人员按技术岗
位责任制规定的职责负责。
(6)必须重视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基本资料的勘测和收集,加强资料成果的分析、整理和审核,勘测资料必须达到有关规程要求的深度,勘测单位对所提供的资料成果的质量负责。
(7)勘测设计必须认真按照国家、行业颁布的现行有效的标准、规定、规程、规范进行。设计工作必须建立在可靠的基本资料的基础上,对重大的技术问题,必须进行设计方案比较,选择符合合同要求和当地自然条件的最优方案;对影响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的课题,必须进行科学试验。
(8)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同初步设计)的原则进行。工程规模、洪水标准、枢纽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施工期度汛标准及其它涉及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的设计原则、标准和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时,必须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单位编制相应的设计文件,并由项目法人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9)对于项目法人、监理、施工等单位提出的一般设计变更建议,设计单位应认真听取并加以论证,并对采纳建议所作的设计质量负责。对于设计单位不同意采纳的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有权作出一般设计变更的决策,并对决策方案的正确性负责,设计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变更设计时对自己所作的设计成果负责。当发生设计变更时,设计单位应及时提交设计变更通知书。
(10)设计优化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型结构等必须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前提,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充分考虑当前施工水平对工程安全的影响。
(11)承担工程项目主体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是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单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承担主体工程设计工作的,应由项目法人明确总体设计单位,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总体设计单位负有总体规划、制定标准、组织协调和参与审查的责任。其他设计单位应及时主动地向总体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情况和资料,认真执行总体设计单位对工程全局性方案的决策和意图。
(12)设计单位应派出现场设计代表机构。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应做到专业配套,人员相对稳定,至少应有一名负责人常驻工地。设计代表机构负责人一般应由设计项目经理或设计总工程师(含副职)担任。设计代表机构人员不得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兼职。 2.施工质量管理
(1)水电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应采用GB/T 19000族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标准,使与质量管理有关的活动和过程处于受控状态,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规定的要求。
(2)项目法人在选择施工单位时,应公正、公平地对施工单位进行评价,选择合格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提供有效的第三方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施工单位应优先考虑。
合格的施工单位应满足以下主要条件 : 1)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质;2)能提供以往的相关工程业绩和近期内工程施工质量状况的客观证据;3)施工单位在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本工程相适宜的资质;4)施工单位对本工程所作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和措施切实可行,技术力量及机械设备能满足本工程施工的要求。
(3)招标时,施工单位在近三年内工程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应视其整改情况决定取舍;在近一年内工程发生特大质量事故的,不得独立中标承建大型水电站主体工程的施工任务。 (4)非水电专业施工单位,不能独立或作为联营体责任方承担具有水电工程专业特点的项目。 (5)评标时,应认真分析施工单位的报价水平。不得选择以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的低报价方式投标的施工单位。
(6)水电建设工程禁止转包。主体工程一般不允许分包,个别专业性强的项目,在分包时应按要求对分包单位进行评价,合格者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出具书面意见报项目法人批准。分包部分不宜超过合同工作量的30%。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对分包工程和分包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分包施工单位不得再次进行分包。项目法人不得在正常施工的情况下违反合同和有关规定强令施工单位进行分包。
(7)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并按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充分发挥三级质检机构的作用,控制好每道工序的工程质量。质检机构及其配备的人员应与承担的工程任务相适应,质检人员应有职有权,专职质检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并相对稳定。
(8)临时合同工应作为劳务由施工单位统一管理。临时合同工一般应用于承担非技术工种;需用于承担一般技术工种的,施工单位应对其进行相适应的质量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需承担特殊技术工种的,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9)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实行工期、质量和造价三控制中,应以质量为核心,坚持工程质量必须满足合同的要求;坚持事前检查和过程控制,防范质量事故于未然;坚持施工全过程监理,对重要工序进行旁站监理。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或有违规施工行为,有权命令停止或返工,对不重视工程质量的施工人员有权要求撤换。 3.材料和设备质量管理
材料和设备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
(1)材料和设备采购要依法订立合同,在合同中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2)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设备和主要材料的造型负责。选型时应明确材料、设备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但应遵循“定型不定厂”的原则,不得指定供货厂家和产品。对重要设备制造应建立设计联络会制度,以便协调设备制造和设计出图工作,设计联络会应由项目法人组织并邀请设计、采购、监理、厂家、施工等单位参加。
(3)工程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应实行招标。招标时,采购单位应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体系和供货业绩进行审查,采购合同中应详细规定材料、设备的生产标准、性能参数、驻厂监造、出厂检验、分包制造和技术服务等有关条款。
(4)供货单位应对所提供的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负直接责任。
(5)采购单位应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必要时,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驻厂监造,负责监督检查材料、设备的质量状况。监造人员对有质量问题的材料及零部件有权禁止用于设备制造,对质量不合格或无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有权制止发货。
(6)监理单位要对进场的材料和设备进行严格检验。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7)材料、设备的运输单位应作好运输组织,优化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防止运输途中损坏。对重要的工程材料、设备应安排专人押运。
(8)材料、设备的保管单位应根据材料、设备的数量和保管要求,修建必要的仓储设施并配备有经验的仓储业务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完美的管理责任制。在材料、设备发放给使用单位过程中,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9)项目法人应负责建立完整的材料、设备质量管理档案。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合同文件资料;2)工厂试验、检验、监造记录和报告;3)进场检验、试验记录和报告;4)运输和验收交接记录;5)保管、保养记录;6)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7)材料、设备使用和安装调试记录。 4.工艺及外观质量管理
工艺及外观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
(1)水电工程项目建设各方应重视水电建设工程的工艺及外观质量,提高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 (2)对水电建设工程的工艺及外观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的技术条款和商务条款中应有明确的要求。在投标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对保证重要部位(包括重要设备)的工艺和外观质量要求的措施作专题设计或说明。投标单位在施工措施和报价中必须响应招标文件对工艺及外观质量的要求。评标时应将工艺及外观质量的响应性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3)施工单位应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重要部位的工艺及外观质量制订专题施工措施,经监理审批同意,在次要部位进行试验后方可进行重要部位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应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外观质量。 重要设备的制造商应按合同的技术条款编制专门的工艺设计及外观设计,经采购单位审查后进行制造,在监造和验收过程中,凡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必须返工。
(4)水电工程质量评定中,对有外观质量要求的重要部位,应把外观质量作为重要的检查内容和检测项目,并据此进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单元工程外观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进行处理,直至合格。
(5)水电工程验收时,根据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对水电建设工程外观质量必须作出评价。在质量等级评定中,外观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的工程,质量等级不能评为“优良工程”。
四、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查与工程验收 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查与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
(1)水电建设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检查一般包括施工准备检查、施工过程检查、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检查、质量事故检查和验收签证检查。
(2)施工准备检查,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进行。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对有关材料、设备、机具、劳动力组合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检,检查合格后方可下达开工令。
(3)施工单位要强化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各个工序质量检验,对各个工序实施“三级检查制度”(班组初检、作业队复检、项目部终检)。规范检验、记录、签字程序,上一工序质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提交监理单位进行终检。(对施工单位项目部终检结论的签认—编者注,下同)
(4)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终检,并签署终检意见。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进行终检验收时,勘测设计等单位参加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签署终检验收结论时,应认真考虑勘测设计等单位的意见。
(5)分部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进行一次系统的整体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联合检查验收。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均应在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上签字或签署意见,监理单位签署验收结论。 (6)工程阶级验收和竣工验收按国家经贸委《水电工程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国经贸电力[1999]72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己于2000-11-03发布《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 5123-2000)》--编者注,下同)。项目法人要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计划安排、及时报送请验报告,并督促监理、设计、运行等单位各自做好相应的验收准备。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应在提交验收的文件中,对工程质量进行详实的介绍和评价。 (7)工程蓄水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安全鉴定。
五、水电工程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家规定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水电建设工程应接受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水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归口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列入国家建设计划或在国家登记备案的水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总站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不代替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质量管理工作,不参与日常质量管理。
质量监督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2)监督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3)监督、指导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重大、特大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有关事故责任的处理意见;(3)负责工程安全鉴定的管理工作;(4)参加重要水电建设工程的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5)组织有关水电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工作;(6)负责水电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考核工作和质量巡视员的考核、发证工作。(7)质量监督总站实行质量巡视制度。质量监督总站聘任巡视员,共组织巡视组对水电建设工程进行不定期巡视检查。质量巡视工作按《水电建设工程质量巡视实施细则》执行。(8)根据国家文件规定,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用按委托监督工程的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5‰-1.5‰收取,主要用于聘任质量巡视员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监督工作会议费,质量监督机构办公用品,业务培训和技术咨询等工作费用。收取的质量监督费用进入工程造价。(9)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列入本地区建设计划或在本地区登记备案的水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可参照质量监督总站制定其工作原则,并报质量监督总站核备。
第二节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一、概述 1.基本概念
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概述
水利工程具有投资多、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生产环节多、参与方多、质量影响因素多等特点,同时,水利工程施工受气候、水文条件影响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难度大。
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水利部于1997年12月21日颁发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7号)。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于2000年1月30日制定并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我国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发办[1999]16号)中指出,要“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下,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水利工程属于基础设施项目,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三、水利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与义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哪个参建主体出了问题,哪个建设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导致质量缺陷、甚至重大质量事故的产生。譬如,如果建设单位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包工程,或指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或者勘察单位提供的水文地质资料不准确,或设计单位计算错误,设备选型不准,或者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或者工程监理单位不严格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等,都会造成工程质量出现缺陷,或导致重大事故。因此,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最基本的原则和方法就是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有关各方对其本身工作成果负责。 1.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与义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
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水利工程一般属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资金来源一般为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因此应该通过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权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2.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范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发办[1999]16号)中强调,对于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基础设施项目的施工,必须有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通知要求“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合格的监理人员。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的主体之一,是工程质量控制体系,也是质量责任主体之一。工程监理是一种有偿技术咨询服务,受项目法人委托,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监理单位的市场行为准则、工作的服务特性、监理过程中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均作出了规定。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的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
(1)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
(2)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 (3)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
(4)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 (5)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
(6)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行为,明确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职责,提高监理工作水平,水利部2003年发布了《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3.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与义务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的活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务院2000年颁布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并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2)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4.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与义务
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单位。施工单位是实施设计文件的活动主体。施工活动是按照合同、规范及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建筑物的建造、设备安装,建造具有使用价值工程实体的活动过程。因此,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能力和管理行为对于建设工程的质量起保证作用。《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是: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认可。
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理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5.材料、设备采购方的质量管理职责与义务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这些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质量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这些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相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
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标识。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可以根据合同由建设单位采购,也可以由施工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3)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4)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5)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四、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检测 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家规定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地方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规定,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流域机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规定,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定》(水利部水建管[2002]2号,下同),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质量检查、质量评定和验收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或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规定,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是全国水利系统的最终检测。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的最高检测。
五、水利工程保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保修的主要内容是:
(1)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规定。
(2)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3)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规定的保修期限应为最低保修期限,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另有保修约定合同,其合同中保修期限可以长于所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不应低于本条所列的最低年限,否则视作无效。
工程保修期内维修的经济责任由责任方承担,其中,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承担;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因材料设备不合格原因,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由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因使用不当造成的,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第一篇第
02讲 水利水电建设有关政策法规(二)
第二章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规定
第一节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一、概述 1.目的
制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目的是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适用范围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小型工程可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
二、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和依据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4)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5)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验收工作的依据: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 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l76—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三、验收分类和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一)分部工程验收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分部工程验收由验收工作组负责,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或监理主持,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每个单位以不超过2人为宜。
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1)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2)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3)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分部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是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必须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其格式见附录A。签证原件不少于4份,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二)阶段验收 1.一般规定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如基础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等),应进行阶段验收。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大型枢纽工程在截流、蓄水等阶段验收前,可先进行技术性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可参照竣工初验的有关规定施行。阶段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
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是:(1) 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形象面貌。(2) 检查在建工程建设情况。(3) 检查待建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4)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用条件。(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阶段验收的成果是“阶段验收鉴定书”。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14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阶段验收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除验收主持单位留存1份外,其余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2.截流前验收
工程裁流前,应进行截流前验收。截流前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导流工程已基本完成,投入运用后不影响(包括采取措施后)其他未完工程继续施工。(2) 满足截流要求的水下隐蔽工程已经完成。(3)导流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4)截流设计已获批准,并作好各项准备工作。(5)截流后的度汛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查,措施基本落实。(6)截流后壅高水位以下的建设征地已落实,移民已迁移安置,库底已清理。(7)碍航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
截流前验收的主要工作:(1) 检查已完成的水下工程、隐蔽工程、导流截流工程的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2) 审查截流方案,检查截流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3) 检查建设征地、移民迁移安置和库底清理情况,以及为解决碍航等问题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落实情况。(4) 研究验收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 3.蓄引水验收
水库等工程蓄引水前,必须进行蓄引水验收。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蓄水安全鉴定。 蓄引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挡水、引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引水位要求。(2)蓄引水后未完工程施工措施已落实。(3)引水控制设施已基本完成。(4) 蓄水后需要投入运行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建成。(5)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澜得初始值。(6)下游引水工程基本完成。(7)蓄引水位以下的建设征地及移民迁移安置已经完成。(8)蓄引水位以下的库区清理已经完成。 (9) 蓄引水后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已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有结论。(10)下闸蓄水的施工方案已经形成。(11) 蓄引水调度、运用、度汛方案已经编制,措施基本落实。
蓄引水验收的主要工作:(1)检查已完工程的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2) 审查蓄引水方案,检查蓄引水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3)检查库区清理、建设征地及移民迁移安置情况。(4)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影响蓄引水工程安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5)确定可以进行交接的工程项目。 4.机组启动验收
水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基本完成。(2) 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试运行。(3)暂不运行使用的压力管道等已进行必要的处理。(4) 过水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5)机组和附属设备以及油、水、气等辅助设备安装完成,经调整试验合格并经分部试运行,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6)必须的输配电设备安装完成,送(供)电准备工作已就绪,通信系统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7) 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视、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已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8)有关机组启动运行的安全防护和厂房消防措施已落实,并准备就绪。(9)按设计要求配备的仪器、仪表、工具及其它机电设备已能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需要。(10)运行操作规程已经编制。(11)运行人员的组织配备可满足启动运行要求。(12)水位和引水量满足机组运行最低要求。
机组启动验收的主要工作:(1)检查有关工程建设及设备安装情况,鉴定质量。(2) 审查机组启动运行计划以及机组是否具备启动试运行条件,确定机组启动时间。(3) 审查机组启动应具备的条件。 机组启动运行的主要试验程序和内容应按国家现行标准GB8564《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和SD204《泵站技术规范》中的有关机组试运行要求进行。试运行过程中,应作好详细记录。水电站机组启动验收的各台机组运行时间为投入系统带额定出力连续运行72h。由于负荷不足或库水位不够等原因造成机组不能达到额定出力时,验收委员会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定机组应带的最大负荷。
泵站水泵机组启动验收可参照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的有关要求进行。水泵机组的各台机组运行时间为带额定负载连续运行24h(含无故障停机)或7天内累计运行48h(含全站机组联合运行小时数),全站机组联合运行时间一般为6h,且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次。执行机组运行时间确有困难时,可由验收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少,但最少不宜少于2h。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是机组移交和投人运行的依据。第一台(次)和最后一台(次)机组启动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其他台(次)机组的启动验收,验收委员会可委托项目法人主持。 (二)单位工程验收 1.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在竣工验收前已经建成并能够发挥效益,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投入使用验收。投入使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已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2)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或防护措施已落实)。(3)运行管理条件已初步具备。(4) 少量层工已妥善安排。(5) 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时,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定单位工程提前启用协议书。
投入使用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以及有关上级主管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委员会。 投入使用验收主要工作:(1)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设计完建。(2)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并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3)检查工程是否已具备安全运行条件。(4)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5)主持单位工程移交。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各1份外,其余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2.单位工程完工验收
除已经提前验收投入适用以外的单位工程应在工程完成后及时进行完工验收。完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所有分部工程已经完建并验收合格。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委员会由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每个单位一般以2~3人为宜。
完工验收主要工作:(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设计完成。(2) 检查工程质量,评定质量等级,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3)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4)按照合同规定,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移交工程。
完工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三)竣工验收 1.初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初步验收。不进行初步验收必须经过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
初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2)工程投资已基本到位,并具备财务决算条件。(3)有关验收报告已准备就绪。
初步验收由初步验收工作组负责。初步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主持,由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单位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1)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2)工程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3)上次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已投入使用单位工程在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4)确定尾工内容清单、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等。(5) 对重大技术问题作出评价。(6)检查工程档案资料的准备情况。(7)根据专业技术组的要求,对工程质量做必要的抽检。(8) 提出竣工验收的建议日期。(9) 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初步验收会工作程序:(1)召开预备会,确定初步验收工作组成员,成立初步验收各专业技术组。(2)召开大会。1)宣布验收会议程;2)宣布初步验收工作组和各专业技术组成员名单;3)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工作报告;4)看工程声像、文字资料。(3)分专业技术组检查工程,讨论并形成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4) 召开初步验收工作组会议,听取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讨论并形成“初步验收工作报告”,讨论并修改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5)召开大会。1)宣读“初步验收工作报告”;2)验收工作组成员在“初步验收工作报告”上签字。
初步验收的成果是“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原件的份数,应满足项目法人、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监理等单位各1份的需要,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各有关单位。 2.竣工验收
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进行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2)各单位
工程能正常运行。(3)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4) 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5)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工程主要建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迁建和工程管理土地征用已经完成。(6)工程投资已经全部到位。(7)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按以下原则确定:(1)中央投资和管理的项目,由水利部或水
利部授权流域机构主持。(2) 中央投资、地方管理的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与地方政府或省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主持,原则上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3)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的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主持。(4) 地方投资和管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5) 地方与地方合资建设的项目,由合资各方共同主持,原则上由主要投资方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6)多种渠道集资兴建的甲类项目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乙类项目由主要出资方主持,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大型项目的验收主持单位要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7)国家重点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竣工验收工作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主持单位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主持单位、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银行(贷款项目)、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投资方等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但应列席验收委员会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的质疑。
项目法人应提前28天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送达验收主持单位,并应在竣工验收会14天前将相应资料送达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各1套。验收主持单位在接到项目法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同有关单位进行协商,拟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组成单位等有关事宜,批复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1)审查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和初步验收工作
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2)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3)协调处理有关问题。(4) 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竣工验收会一般工作程序:(1)召开预备会,听取项目法人有关验收会准备情况汇报,
确定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2) 召开大会。1)宣布验收会议程;2)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名单;3)听取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4)听取初步验收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5)看工程声像、文字资料。(3)检查工程。(4) 召开验收委员会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5)召开大会。1)宣读“竣工验收鉴定书”;2)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3)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验收委员会可采取停止验收移交或部分验收等措施,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鉴定书”是工程移交的依据。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28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竣工验收鉴定书”原件的份数,应满足验收主持单位以及项目法人、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监理等单位各1份的需要。
竣工验收遗留问题,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责成有关单位妥善处理。项目法人应负责督促和检查遗留问题的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二节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一、概述
工程验收是工程建设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实施。为了加强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中指出:“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为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水利部于2007年4月1日制定并颁发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二、水利工程验收的分类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法人验收是指在项
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三、水利工程验收的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5)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四、验收行为主体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验收程序 (一)法人验收
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二)政府验收
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通常,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2)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
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3)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三)专项验收
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阶段验收
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大型水利工程在进行阶段验收前,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参照前款有关竣工技术预验收的规定进行。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 (五)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项目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也可以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最后按照总体初步设计进行总体竣工验收。项目有总体可行性研究但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竣工技术预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技术预验收专家组负责。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当参加技术预验收,汇报并解答有关问题。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以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
验收鉴定书上签字。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节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一、概述 (一)适用范围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适用于列入国家建设计划或在国家登记备案的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水电工程)及水利枢纽等工程中的大型水电厂(总装机容量在250MW及以上)机组启动验收。列入地方建设计划或地方登记备案的水电工程,可参照《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使用于工程截流、下闸蓄水、机组启动等阶段验收、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二)验收目的
为加强水电工程的验收管理,保障水电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2000年11月3日,国家经贸委以国经贸电国[2000]1048号发布《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于2001年1月1日实施。
水电工程必须及时进行验收,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协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 确保工程安全度汛和正常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效益。 (三)验收依据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依据:(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及项目立项、开工文件;(2)合同中明确采用的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3)取水、通航、对外永久交通、跨江大桥、通信等非水电专业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特别是要移交给有关部门使用管理的,应遵循有关部门的验收法规进行。
(四)验收组织
工程截流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有关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工程截流验收委员会。工程蓄水验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委托国家电力公司或其他单位会同有关省级政府共同组织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机组启动验 收委员会。工程竣工验收,应按枢纽工程、库区移民、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 工程档案、工程决算等分别组织专项竣工验收。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国家经贸委 委托国家电力公司或其他单位组织;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由有关省级政府指定的负责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共同组织。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和工程决算等专项 验收,以及竣工决算审计,由项目法人按有关法规办理。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共同组织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国家经贸委负责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五)争议处理
验收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协调、裁决,并将验收委员会成员提出的 涉及重大问题的保留意见列入备忘录,作为验收鉴定书(报告)的附件,同时报国家经贸委 备案。主任委员裁决意见有半数以上委员反对或难以裁决的重大问题,应由验收委员会报请 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或国家经贸委决定。重要技术问题可组织国内专家协助决策。
二、验收分类及其规定 (一)工程截流验收
工程截流是指在枯水期截断河道主流,迫使河水从导流建筑物或预留的通道绕过基坑向下游宣泄。工程截流前应进行验收。 1.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工程截流验收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导流工程已基本建成。包括导流隧洞、导流明渠等建筑物符合设计要求,质量符 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可以过水,且过水后不会影响未完工程的继续施工。(2)主体工程中与截流有关部分的水下隐蔽工程已经完成,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3)已按审定的截流设计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组织、人员、机械、道路、备料和应急措施等。(4)安全度汛方案已经审定,措施基本落实,上游报汛工作已有安排,能满足安全度汛要求。(5)截流后雍高水位以下的库区移民搬迁已完成;施工度讯标准洪水位以下的库区工 程和移民安置计划正在实施,所需资金基本落实,且能在汛前完成。(6)通航河流的临时过船、漂木问题已基本解决,或已与有关部门达成协议。(7)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已齐全。 2.工程截流工作计划
项目法人应在计划截流时间前将工程截流工作计划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并附工程截流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名单。
验收委员会应进行的主要工作:(1)听取并研究项目法人的工程建设报告,听取承担导截流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 位、监理单位和库区移民工作汇报等,以及质量监督单位的报告。(2)通过现场检查和审查文件资料,确认4.1要求具备的各项条件,以及验收委 员会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是否已具备。(3)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4)提出工程截流验收鉴定书。 3.验收鉴定书
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签字,并附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名 名单,由项目法人报国家经贸委、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省级政府备案。副本若干份, 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
(二)工程蓄水验收
工程蓄水是指截断通过导流建筑物的水流,拦河大坝开始挡水,水库蓄水,标志着主体工程 即将发挥效益。工程蓄水前应进行验收。 1.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工程蓄水验收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大坝基础和防渗工程、大坝及其他挡水建筑物的高程、坝体接缝灌浆等形象面貌已能满足水库初期蓄水的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且水库蓄水后不会影响工 程的继续施工及安全度讯。(2)引水建筑物的进口已经完成,拦污栅已就位,可以挡水。(3)水库蓄水后需要投入运行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建成,蓄水、泄水所需的闸门、启闭机已安装完毕,电源可靠,可正常运行,控制泄水,调节库水位。(4)各建筑物的内外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埋设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5)导流建筑物的封堵门、门槽及其启闭设备,经检查正常完好,可满足下闸封堵要求。(6)初期蓄水位以下的库区工程和移民已基本完成,库区清理完毕;库区文物古迹保 护已得到妥善解决;近坝区的地形测量已经完成;蓄水后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渗漏、浸没、滑坡、塌方等已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7)已编制下闸蓄水施工组织设计,并作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组织、人员、道路、通信、堵漏和应急措施。(8)为保证初期运行的安全,已制订水库调度和度汛规划,水情测报系统已能满足初期蓄水要求,可以投入运用;水库蓄水期间的通航及下游因断流或流量减少而产生的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9)生产单位的准备工作已就绪,已配备合格的操作运行人员和制订各项控制设备的 操作规程,生产、生活建筑设施已能满足初期运行的要求。(10)工程安全鉴定单位已提交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并有可以下闸蓄水的明确结论 。库区移民初步验收单位已提交工程蓄水库区移民初步验收报告,并有库区移民不影响工程 蓄水的明确结论。(11)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已齐全。 2. 验收申请和批复
项目法人应在计划蓄水时间前9个月,向国家经贸委报送蓄水验收申请报告 ,蓄水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蓄水验收计划安排;(2)有关省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名称;(3) 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
委员建议名单。
国家经贸委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1个月内,负责下达工程蓄水验 收任务,指定安全 鉴定单位,确定库区移民初步验收的负责单位,批准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名 单,提出验收工作完成时限的要求。
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1)听取并研究工程建设报告,工程度讯措施计划报告,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工 程蓄水库区移民初步验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的汇报。(2)通过现场检查和审查文件资料,确认要求具备的各项条件以及验收委员 会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是否具备。(3)对个别尚未达到要求的项目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4)检查次年安全度汛措施和度汛标准。(5)提出工程蓄水验收鉴定书。 3. 验收鉴定书
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由项目法人报国家经贸委、验收委 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省级政府备案。副本若干份,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 (三)机组启动验收
水电工程的每一台水轮发电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安装完毕后,在移交生产单位投入初期商业运行前,应进行启动试运行和验收。 1.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大坝及其他挡水建筑物和引水、尾水系统已按设计文件基本建成,或挡水建筑物 的形象面貌已能满足初期发电的要求,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且库水位已蓄至最低 发电水位以上。待验机组进水口闸门及其启闭设备已安装完毕,经调试可满足启闭要求。(2)尾水闸门及其启闭设备已安装完毕,经调试可满足启闭要求;其他未安装机组的 尾水已用闸门或闷头可靠封堵;尾水围堰和下游集渣已按设计要求清除干净。(3)厂房内土建工程已按合同文件、设计图纸要求基本建成,待验机组段已作好围栏隔离,各层交通通道和厂内照明已形成,能满足在建工程的安全施工和待验机组的安全试运行;厂内排水系统已安装完毕,经调试,能可靠正常运行;厂区防洪排水设施已作安排,能保证汛期运行安全。(4)待验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包括风、水、油系统已全部安装完毕,并经调试和分部试运转,质量符合规定标准;全厂共用系统和自动化系统已投入,能满足待验机组试 运行的需要。(5)待验机组相应的电气一次、二次设备经检查试验合格,动作准确、可靠,能满足 升 压、变电、送电和测量、控制、保护等要求,全厂接地系统接地电阻符合设计规定。机组计 算机现地控制单元LCU已安装调试完毕,具备投入及与全厂计算机临控系统通信的条件。(6)升压站、开关站、出线站等部位的土建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基本建成,能满足高压 电气设备的安全送电;对外必需的输电线路已经架设完成,并经系统调试合格。(7)厂区通信系统和对外通信系统已按设计建成,通信可靠。(8)消防设施满足防火要求。(9)负责电站运行的生产单位已组织就绪,生产运行人员的配备能适应机组初期商业 运 行的需要,运行操作规程已制定,配备的有关仪器、设备能满足机组试运行和初期商业运行 的需要。(10)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
2.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机构组成
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下设试运行指挥部和验收交接组。试运行指挥部和验收交接 组应在机组启运验收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试运行指挥部由安装机组的施工单位负责人担任总指挥,生产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负责编制机组设备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组织进行机组设备的启动试运行和检修等工作。 验收交接组由项目法人担任组长,生产单位、主要施工单位负责人和监理单位负责人担任副组长,负责土建、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和质量检查,以及技术文件和图纸资料的整理及随机机电设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清点等交接工作。 3.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1)听取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检查报告,设计、施工、生产单位报告,以及试运行 指挥部和验收交接组的汇报。检查机组、附属设备、电气设备和水工建筑物的工程形象和质 量是否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是否满足机组启动要求。(2)确定验收交接的工程项目清单。(3)
通过现场检查和审查文件资料,确认6.1要求具备的各项条件以及验收委员 会认为 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是否具备;对尚未达到要求的项目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查 批准机组设备启动试运行程序大纲和试运行计划。(4)根据检查结果,作出机组能否启动的结论,提出机组启动前必须完成的 工作和注意事项,确定第一次机组的启动时间。 4.验收鉴定书
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由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签字并附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 名名单,由项目法人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主要出资方备案。副本若干份,分送地方政府、电网 经营管理单位、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
(四)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中的取水、通航、对外永久交通等单项工程,在工程竣工前已经建成,能独立发挥效益且需要提前投入运行的,或需要单独进行验收的,均应分别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个别单项工程延期建设或缓建,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待该单项工程建成时再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5.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工程已按合同文件、设计图纸的要求基本完成,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施工现场已清理。(2)设备的制作与安装经调试、试运行检验,安全可靠,达到合同文件和设计要求。 (3)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埋设,并已测得初始值。(4)工程质量事故已妥善处理,缺陷处理也已基本完成,能保证工作安全运行;剩余 尾工和缺陷处理工作已明确由施工单位在质量保证期内完成。(5)施工原始资料和竣工图纸齐全,并已整编,满足归档要求。(6)生产使用单位已作好接收、运行准备工作。(7)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 6.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1)听取并研究工程建设报告以及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生产等有关单位的汇报。(2)通过现场检查和审查文件资料,确认7.1要求具备的各项条件以及验收委员 会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是否具备,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3)提出单项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7.验收鉴定书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签字,并附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名名单。由项目法人报有关单位(部门)备案。副本若干份,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 (五)工程竣工验收
枢纽工程和库区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并经过一个洪水期的运行考验后,应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分专项进行。当工程分期建设时,每期工程完建后,可分别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
项目法人在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计划时间前12个月,向国家经贸委报送 枢纽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国家经贸委收到申请报告1个月内,负责下达枢纽工程专项竣工 验收任务,指定 工程安全鉴定单位和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负责单位,提出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工作完成时限要求。
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枢纽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规模、设计标准全部建成,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2)施工单位在质量保证期内已及时完成剩余尾工和质量缺陷处理工作。(3)工程运行已经过至少一个洪水期的考验,最高库水位已经达到或基本达到正常高水位,水轮发电机组已能按额定出力正常运行,各单项工程运行正常。(4)工程安全鉴定单位已提出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并有可以安全运行的结论意见。(5)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
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1)听取并研究工程建设报告、监理报告、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以及生产、设计、施工 、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的报告。(2)通过现场检查和审查文件资料,确认要求具备的各项条件以及验收委员会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是否具备。(3)对枢纽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4)提出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鉴定书。
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全体委 员签字,由项目法人报国家经贸委和省级政府。副本若干份,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
2.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
在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计划时间前9个月,向有关省级政府报送库区移 民专项竣工验收申请,并抄报国家经贸委。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申请,应由项目法人会同省级移民管理单位共同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括:(1)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计划安排。(2)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建议名单。(3)有关省级政府收到申请报告1个月内,负责下达库区移民专项 竣工验收任务,批准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提出库区移民专项竣工 验收工作完成时限要求,并抄送国家经贸委。 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1)听取省级库区移民管理单位和项目法人、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报告,作出评价,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提出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鉴定书。(2)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由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主任委员单位报省级政府,抄报国家经贸委,副本若干份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 3.其他专项验收
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枢纽工程决算等专项验收,按国家有关法规 要求进行,并提出同意验收的明确书面结论意见。 4.竣工验收总结报告
枢纽工程、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及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 案、工程竣工决算等专项验收完成后,由项目法人对验收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工程竣工验收 总结报告,报国家经贸委。 工程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述;(2)验收工作简况;(3)各专项验收鉴定书的主要结论(附各专项竣工验收鉴定书);(4)对各专项验收鉴定书所提主要问题和建议的处理情况;(5)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能同步进行验收而遗留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计划安排。(6)结论。 5.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国家经贸委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1)已按规定完成各项专项竣工验收的全部工作;(2)各专项验收报告均有明确的可以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结论;(3)遗留的单项工程不致对工程和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影响,并已制订该单项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计划。 第一篇第
03讲 水利水电建设有关政策法规(三)
第三章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节 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概述 (一)目的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制定并于2007年9月24日颁发了《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配电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三)基本要求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电力建设、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电力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方可上岗。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二、参建单位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电力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
电力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不得调减或者挪用。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达到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考核要求。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具备投标资格。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发生变化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内容。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向电力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各种管线资料,气象、水文和地质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电力建设单位不得向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监造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指定专业及劳务分包单位。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所采购的设备、材料达到质量和安全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设备、材料及用具。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各类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电力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后,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二)电力勘察(测)、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电力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勘察(测)文件应当真实、准确,防止由于勘察(测)原因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电力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测)地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及时变更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者留下安全隐患。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电力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名目、使用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电力监理单位协助电力建设单位实施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
电力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点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对电力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和试运行单位实施安全监理。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及时审查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电力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要求电力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电力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电力建设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三)电力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电力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执行电力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电力建设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拒绝。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电力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电力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电力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不得调减或者挪用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当接受电力建设单位、电力监理单位的监督。
电力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下列达到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围堰工程、沉井工程;(2)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钢结构工程;(5)高空、水上、潜水、带电作业;(6)拆除工程、爆破工程、地下工程; (7)锅炉和汽机管道吹扫、锅炉酸洗作业;(8)高压容器压力试验;(9)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经电力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电力施工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和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对因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和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缆、设施及周边环境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管理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和模板、自升式架设设施、特种设施等。制造、安装、维修、拆卸电力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模板、压力容器和大型施工脚手架等特种设施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制造、安装、验收、维修、拆卸。
电力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电力施工单位进行调试、试运行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调试大纲和试验方案,并对各项试验方案制定安全措施。电力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危险源、危险部位、危险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编制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建立
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物资和器材,定期组织演练。
三、监督管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电力监管机构履行下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章、规定;(2)监督、指导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3)监督、指导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参与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电力监管机构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含相关照片、录像及电子文本等);(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节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概述 (一)目的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三)基本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二、参建单位责任
(一)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
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概况;(2)编制依据;(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4)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7)工程度汛方案、措施;(8)其他有关事项。
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3)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二)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三)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
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围堰工程;(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2)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3)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4)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2)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3)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6)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
水利部备案。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2)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3)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三节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
一、概述
(一)工程安全鉴定目的
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建设阶段的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工程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水电建设工程的实际,原电力工业部制定了《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 (二)工程安全鉴定分类
工程安全鉴定分为蓄水安全鉴定、竣工安全鉴定、专项安全鉴定。
蓄水安全鉴定是水库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和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常规水电站一般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排沙)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抽水蓄能电站还应包括上下库主、副坝、库盆及输水工程(含进出水口)。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基本达到《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蓄水验收条件,并且供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基本准备齐全。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宜安排在蓄水验收前三个月开始进行。
竣工安全鉴定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竣工安全鉴定;竣工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的整个枢纽工程,一般不含发电厂的机电工程,但项目法人或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认为有必要时,也可将该项目纳入鉴定范围。进行竣工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达到《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并且供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准备齐全。 建设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时,应针对发生问题的情况和部位(或项目,下同)及时对工程进行专项安全鉴定。
蓄水安全鉴定、竣工安全鉴定、专项安全鉴定等各项鉴定工作应相互衔接,避免重复进行。但对鉴定报告中提出的影响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水电质监总结认为有必要时,应进行跟踪检查。
工程安全鉴定的工作重点是,依据国家(行业)规程规范、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原初步设计)和专题报告、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检查设计、施工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提出工程安全评价意见。对不符合上述规程规范、设计文件、标准并涉及工程安全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并作出评价意见;对虽符合上述规程规范、设计文件、标准但权威专家认为存在工程安全问题的,也应对其进行分析和作出评价。 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中,不进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或评优。
二、组织管理与各方职责
工程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下同)、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建设各方,应将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工程安全鉴定工作费用在工程概算中解决。
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由项目法人委托经水电质监总站确认有资格的单位承担,并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同意。接受委托负责工程安全鉴定的单位(即鉴定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开展工作,并将专家组组成情况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核备。特殊情况下,经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同意,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也可由项目法人负责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项目法人应将专家组的组成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同意,并报水电质监总站核备。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设备制造等建设各方的在职人员或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其他人员,未经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同意,不能担任鉴定专家组成员。鉴定专家组应由有较高专业水平、工程经验丰富、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专家组组长应由权威专家担任。
鉴定专家组的主要工作内容:(1)听取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建设各方的情况介绍,并进行现场调查。(2)检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或竣工要求。(3)检查工程质量(包括设计、施工等)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对关键部位、代表部位、出现过质量事故的部位以及专家有怀疑的部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资料和施工、制造验收签证,必要时可使用钻孔取样、充水试验等物理手段进行检测。(4)检查洪水设计标准、工程泄洪设施的泄洪能力、消能设施的安全可靠性、防洪渡汛方案是否符合防洪和渡汛安全的要求。蓄水安全鉴定时,还应检查下闸蓄水封堵方案的可靠性。(5)检查工程地质条件、基础处理、滑坡及处理、工程防震是否存在不利于建筑物安全的隐患。(6)检查工程安全监测设施、监测资料是否完善并符合要求。(7)作出工程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鉴定报告。 鉴定专家组在形成工程安全鉴定报告的过程中,应充分与建设各方交换意见。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认真做好配合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进行的鉴定工作,包括:(1)准确、及时提供鉴定工作所需的各种工程资料。(2)根据专家组的要求,组织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向专家组介绍有关工程情况,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与专家组共同讨论研究有关问题。(3)根据专家组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分析工作,并提出相应的专题报告。(4)为专家组在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鉴定单位应将鉴定报告提交给项目法人,并抄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工程验收时,项目法人应负责将鉴定报告分送给验收委员会各成员。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针对鉴定报告中指出的工程安全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验收委员会。建设各方对鉴定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形成书面意见送鉴定单位,并抄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
水电质监总站。进行工程验收时,验收委员会依据鉴定报告,并听取建设各方的意见,做出验收结论。当对个别疑难问题难以做出结论时,主任委员单位应组织或提请水电质监总站组织国内知名权威专家协助决策。
建设各方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负责。对在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发现工程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单位,按《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对责任者进行处罚。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向验收委员会和水电质监总站负责,独立地进行工作,提出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论负责。项目法人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妨碍和干预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独立地做出鉴定意见。 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不代替和减轻建设各方由于工程设计、施工、运行、制造、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应负的工程安全责任。
三、建设期安全鉴定与运行期安全定检的衔接
工程竣工后的第一次大坝安全定检工作,原则上应安排在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工作完成五年后进行,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大坝运行性态等情况,由主管单位报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经会商后确定是否需要提前进行。
第一次大坝安全定检之前,水电厂在开展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创一流企业以及大坝安全注册等项工作中,需要大坝安全定检成果的,由“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代替。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应派员参加工程竣工安全鉴定专家组的工作;工程项目法人应将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抄送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
第五节 工程信息管理
第03讲 水利水电工程监理行业标准规范(三)
一、工程信息的管理工作
(一)工程信息的划分与服务功能
工程监理单位为业主提供的是工程建设合同目标控制和工程承建合同管理服务。监理机构通过工程信息来进行决策,并在监理决策过程中产生监理信息。工程信息是监理机构履行其监理职责和开展监理工作的重要产品,是监理控制决策的依据,也是监理机构协调各方关系的媒介。
工程信息是工程建设管理的资源。信息掌握的及时、准确和全面的程度影响着决策的成败,采集、处理和使用信息的手段与方式则影响着决策的效率。监理机构应随工程施工进展,采用摄像、照像、图件、表报、文字记录、电子文件和书面文件等合同规定的载体与传递方式,及时、全面、准确地采集来自业主方、设计方、工程承建方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工程信息,做到信息记录的写实与量化。重要的工程信息必须形成书面文件。
监理机构可依据工程信息文件的来源,按业主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文件和监理文件划分做好分类管理。
工程信息按合同关系可以划分为合同履行与管理信息、外部来往工作信息等。工程信息按合同控制目标可以划分为施工安全信息、工程施工质量信息、施工进度信息、合同商务信息。工程监理机构信息也可以划分为监理机构管理信息、合同目标控制信息、监理过程信息等。
监理机构应加强对工程信息的采集、整理、存储、传递和更新等项管理,努力促使工程信息更好地为工程实施决策、工程验收、合同索赔和工程运行管理服务。
(二)工程信息过程管理
通常,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机构应对设计单位、工程承建单位或材料的供应商为使工程监理方对其合同义务履行和工程建设行为进行有效审查、批准与检查而向工程监理方提供的商业秘密保密。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应按业主与权利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对他认为属于商业秘密的内容事先作出书面说明。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机构仅能按相关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为合同项目实施目的引用和使用这些商业秘密,并不得违反规定向第三方扩散。这些商业秘密可包括工程招投标和报价情况,设计或施工技术专利,新材料及其组成配合,以及特殊的施工技术、施工方法、施工工序、施工组织等。它通常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直接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其扩散将对权利人的市场竞争带来不良影响等特点。
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机构作为业主委托的工程承建合同管理者和现场施工管理者,也同时处于工程建设各方之间工程信息的传输中枢地位。在工程信息管理中,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机构应按工程监理合同文件和相关合同文件规定注意做好应保密的工程文件和信息的密级管理,避免因管理不当导致工程监理单位承担额外的合同责任。 与此同时,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机构还应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按国家保密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做好涉及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的图件、工程文件与信息的保密,以及对保密文件和信息采集、整理、存储、传递和更新过程中的密级管理工作。
(三)工程信息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四级编码的划分和编码系统,建立或完善信息存储、检索、统计分析等计算机管理系统。同时,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规定,建立信息文件目录和建立监理信息文件的编码方式,完善工程信息、文件的传递流程及各项信息管理制度,补充和完善工程管理表报的格式。
监理机构应及时采集、整理工程施工中关于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合同支付目标控制,以及合同商务和工程进展过程信息,并向有关方反馈。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机构要求,及时编制并向监理机构报送工程表报和工程信息文件。
监理机构还应定期对工程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监理人员及时、全面、准确地做好监理记录,通过监理机构和监理工程师职责的履行和监理权限的运用确保信息的闭合,并定期进行整编与反馈。
二、 监理文件管理
(一)监理文件的合同地位
在工程实施和工程承建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单位处于合同管理者与合同关系协调人的地位,监理单位依照业主授予的权限,对合同目标的实现承担监督和控制责任,监理文件是监理职责履行和监理权限运用的表达。
监理机构应严格按业主与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授权发布监理文件。依据监理文件的作用与性质,其合同地位可以划分为:承建合同的解释文件,承建合同的协调文件,承建合同和监理合同的履行过程记录文件以及监理信息反馈文件等四种。
执行监理单位的指示,是承建单位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如果监理单位或其监理机构或总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与决定,显得不公正或可能招致承建单位额外的责任与风险,承建单位可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或复议,也可按合同规定提起合同争议。
除工程承建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监理单位无权修改或变更工程承建合同的
规定,也无权免除工程承建合同中规定的承建单位或业主应承担的义务、责任和权利。除非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监理文件也不作为承建合同文件的补充和组成文件。因此,监理单位技能与执业水平,监理单位对合同条款及业主授权的运用,监理单位的公正性等,均可能因招致承建单位承担额外的责任与风险而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
(二)监理文件的编写
1.监理文件的构成要素与组成
监理文件通常由监理单位为履行监理合同义务和监理职责发布或由监理单位授权的现场监理机构发布。监理单位承担因监理文件发布失误或监理职责履行不当、监理权限运用不当等所导致的合同责任,同时还依照工程监理合同文件规定承担未及时发布监理的批准、指示、指令等所导致的不作为责任。
监理文件必须为书面文件,其内容构成应包括商务、程序和技术三个要素。 监理文件必须专事专文、表述明确、数据准确、引用正确、简明扼要、用语规范。监理文件构成要素的引用和表达,必须严格以有关法规、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以及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为依据。与此同时,监理文件还必须满足追溯性、引用性和可被评价性的要求。
通常,监理文件的组成分类包括: (1)对承建单位的“批复文件”; (2)施工过程“指示(令)文件”;
(3)施工质量或合同支付“认证文件”; (4)工程建设施工“协调文件”;
(5)工程完工及工程验收“签证文件”; (6)提交给业主的“建议函”; (7)提交给设计单位的“商议函”; (8)工程“表报”与“记录文件”; (9)监理“工作报告”; (10)监理“管理文件”等。 2.监理文件的成文管理
工程监理工作开展以前,监理单位或其监理机构应确定监理文件的发布权限,监理文件的管理分级,监理文件的发布、争议、变更、撤消程序,以及监理文件产生过程中必须的拟文、核稿、审查、会签、用印、送发等基本程序与职责。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机构应正确行使业主通过工程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建合同授与监理单位的监理权限,避免超越监理职责与权限干预工程承建合同赋与工程承建单位的职责与权利,以免导致合同责任或合同风险的转移。
监理文件的编制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公文管理行政规章和技术标准,并符合工程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有关规定。 监理文件编写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包括:
(1)监理文件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文件属性和主要内容;
(2)文件内容表述与层次划分准确,并满足监理文件的引用性、追溯性和被评价性要求;
(3)监理文件中的用词用语应满足确定性、可解释性和可评价性要求; (4)文件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层次序数和惯用语、缩略语以及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作为词素的数字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5)文件中的计量应使用国家或国家部门发布的标准计量单位或合同规定
的计量单位;
(6)必须引用公文、文图或函件的,应当先引标题后引文函字号或图纸图号,必须注明日期的,应当填写具体的年、月、日;
(7)必须以正式文件编发的,应当编制文号,核定发送范围、秘级和确定印发份数;
(8)明确主送、抄报、抄送或发送单位,不应多头主送。主送、抄报、抄送或发送单位的名称应引用全称或规范性的简称;
(9)监理文件必须有主题词的,应按国家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主题词标准编写或选用。
(10)监理文件的成文时间,应以监理单位或其监理机构授权签发人签发时间为准,必须另行报经批准的应以批准签署时间为准。 3.监理文件的编码
工程监理工作开展前,监理机构应确定监理文件编码的方法和方式。 监理文件的编码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公文管理行政规章和技术标准,并执行监理单位和业主有关工程文件管理的规定。 监理文件的编码应满足:
(1)、监理文件编码的唯一性要求;
(2)、监理文件的分类管理和标识要求; (3)、监理文件的引用和追溯性要求。 4.监理文件的分级
对于大型监理工程项目,为有利于随工程施工进展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决策和及时解决问题,监理机构还可以结合监理机构的分级管理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划分,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现场施工质量检验、现场施工指示(令)等监理文件或其表式文件实行分级管理。对于较大规模的监理项目管理,针对管理层次、管理幅度和决策结构实行决策分级管理,是缩短简单决策的环节和运行途径的有效方法。 通常,分级监理文件的权限按监理单位或其监理机构对下级监理机构的授权文件中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发布,并由下级监理机构的授权责任人签署或下级监理机构用印发布。
下级监理文件发送至与该级监理机构相应或相对口的工程承建单位的下级施工单位或其下级施工管理机构,代表上级监理机构所发出的指示与指令。 对超越授权或未越超授权发布的下级监理文件,根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工程承建单位提交确认、或下级监理机构提起、或上级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过上级监理文件或由上级监理机构予以确认、变更或撤消。 (三)工程监理月报
工程监理机构应按工程监理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格式和内容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业主单位报告工程实施进展和工程监理工作情况。工程监理月报是监理机构随工程施工和监理工作进展定期向业主和向监理单位反馈工程信息与报告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监理月报的发送范围由工程监理合同作出规定。通常,其发送范围为业主单位及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月报应尽量采用图表的方式,文字陈述应层次分明,简捷明快,数据正确,用语规范。对工程进展中存在的问题,属于工程监理工作和授权范围内的,应陈述监理所采取或拟采取的解决措施;涉及业主决策事项的,应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明确的建议意见供业主决策。
工程监理月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进展综述。包括工程概况、分项目工程施工进展综述以及气象记录等。
(2)工程质量。包括工程施工质量及分项目工程施工质量状况,描述工程施工质量监理控制过程、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成果、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及其处理过程,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因素分析,以及针对本期工程施工质量状况下期所采取的预控措施等。
(3)工程进度。包括工程进度及分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进展描述,监理控制过程,施工资源投入,施工劳动组织及主要技术工种人员投入,实施进度进展与进度计划比较,本期进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下期所采取的预控措施等。 (4)工程支付与合同商务管理。包括合同工程及分项目工程合同支付情况描述,工程计量、工程变更与合同索赔情况,监理控制过程,合同支付与资金流动态分析,本期合同支付与合同商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下期所采取的预控措施。
(5)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包括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情况描述,安全生产状况与管理过程,文明施工与施工环境保护状况及其管理过程,本期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下期所采取的预控措施。
(6)监理机构运行。包括监理机构变更,监理人员到位与技术构成,监理机构管理,监理合同执行情况,以及要求业主提供的条件和要求业主解决的问题。 (7)设计文件提供。包括设计成果审查、供图进展、现场设代情况,本期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业主采取的措施。
(8)业主条件提供。业主条件提供情况,以及业主应予以重视和应及时解决问题的建议等。 (9)工程记事。
(10)其他必须报送的资料和说明事项。
三、 工程文件的传递与受理 (一)工程文件的传递
监理单位不属于业主和承建单位之间的合同的一方,委托监理单位对承建合同和现场施工进行管理是国际上通常的做法。业主与承建单位之间关于合同活动的联系通过监理单位或其监理机构,有利于避免可能出现的混乱和误解。对于涉及工程监理单位委托范围外的活动与联系,仍应由业主的授权代表直接与工程建设各方联系,或业主在认为必要时告知监理单位或其监理机构。
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和业主规定,建立工程文件传递流程。在合同文件或业主未另作规定的情况,工程文件流程可参照图2-1进行。
为有利于接受监理单位的检查和监督,也有利于监理单位及时掌握监理工作进展,和对监理合同履行情况有充分的了解,监理机构应注意将相关的监理文件抄报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及时审阅监理机构报送的监理文件,以随时了解和指导监理机构的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不断推进监理工作顺利进展。 (二)工程文件的受理
在合同文件或业主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监理机构应通过监理文件明确:
除非业主另有指示或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承建单位向业主报送的施工文件都必须主送监理机构,并经监理机构审核和转达。 除非业主另有指示或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业主关于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意见和决策,都将通过监理机构向承建单位下达实施。 属紧急工程文件,必须在其左上角一个明显位置加盖“急件”章,受理方应在一个合理的短时间内做出处理。在非常情况下,还可以先通过电话或口头传递文件内容要点,并在随后的4小时内补传书面正式文件。 为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和工程建设合同的切实履行,业主应在14天(或监理合同文件另行规定的期限),对于急件,应在一个更短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业主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决定送达监理机构。若超过期限监理机构未收到业主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业主对监理机构的明确建议无异议,并将该建议视为业主的决定。
除非业主另有指示或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不符合文件传递程序而来往的文件,可能被视为非正式文件或无效文件而不具备合同所赋予的效力。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与合同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三)监理文件的送发 1.报送业主的文件
为使业主能及时了解工程项目监理、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材料与设备供应等各方的工程建设合同履行和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面的进展情况,为使业主能对通过工程监理单位或其监理机构依据工程监理合同文件规定应提请决定事项及时作出决策,为促使业主自身的合同履约水平和业主应提供条件提供水平的不断提高,也为使业主能有效地对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等各方的合同行为进行评价、检查和监督,监理单位或其监理机构应按工程监理合同文件规定,将其为工程监理合同义务履行、工程监理职责与监理权限运用以及工程监理机构为工程监理合同目的所发布的所有文件报送业主单位。
监理文件报送业主单位的方式通常有主送、抄报和发送三种。其中,主送文件属于提请业主单位作出决策事项或向业主报告监理工作进展的文件,抄报文件属于报知业主单位备核和供业主单位了解情况的文件,发送文件常用于涉及有业主单位代表参加并作出决定事项对业主单位也有约束力的协调会议文件。 工程监理合同文件规定的,监理单位或其监理机构应报送业主单位的监理文件通常包括:
(1)监理机构管理与规章性文件。包括:专业监理工作规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监理机构履行监理职责所使用的标准化表报表式,以及其他涉及工程监理合同目的和监理权限运用所制定的监理机构管理文件等。
(2)监理机构工作过程文件。包括当年的监理目标规划,合同工程项目开工通知或批复文件,工程承建单位的施工保证合同认证文件,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施工过程指示(令)文件,施工质量认证文件,合同支付签证文件,工程施工协调文件,工程验收及工程完工签证文件等。
(3)随工程建设进展报送的工程信息文件。包括:工程设计供图、图纸审查及现场设代工作信息,工程施工进度、工程形象、工程量完成及施工资源投入与消耗信息,工程施工质量、质量检查与施工质量缺陷处理信息,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和施工环境保护信息,工程项目质量检验与项目验收信息,工程变更、合同变更和合同支付信息,监理机构工作进展及资源投入与使用信息等。工程信息文件通常以监理月报、监理年报或专项监理工作报告的形式向业主反馈。
(4)报送业主批准或决策的文件。包括控制性施工进度计划调整审查文件,涉到合同工期、合同支付及业主提供条件的重大施工手段、方案或新技术、新材料采用的施工技术审查文件,工程变更申报审查文件,合同索赔申报审查文件,以及工程设计优化或工程变更建议报告等。 2.送发工程设计单位的文件
监理文件送发工程设计单位的方式,由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业主关于工程监理与工程设计之间的联系方式要求所决定。
当业主单位未委托或授与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合同监督和管理权限时,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机构与工程设计单位之间通常不构成直接的文件主送关系。监理文件送发设计单位的方式,通常为抄送或发送。 监理单位或其监理机构向工程设计单位发送监理文件的内容和目录构成,由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作出规定或另行报请业主单位批准。对于涉及工程技术专利或业主与施工方商务与技术秘密的文件发送,还应受工程监理合同文件、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和或业主单位相关文件规定的约束。 通常,监理单位或其监理机构应将涉及到监理工程项目施工进展,施工方案、施工手段与施工措施的批复,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质量的检验与变更,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设计技术问题的处理等监理文件抄送设计单位或其现场设代机构,或者将应有设计方或其现场设计代表参加并对设计方也构成约束的协调会议文件等发送工程设计单位。
3.送发工程承建单位的文件
工程监理单位是现场施工管理者和施工关系协调人。工程承建单位或其现场施工项目管理机构是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授权监理机构的被监理对象。
监理文件送发工程承建单位或其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方式,通常分为主送、抄送和发送三种。
在业主通过工程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授与的监理职责和监理权限的条件下,主送工程承建单位或其现场施工项目管理机构的监理文件应涵盖工程建设合同目标控制、合同履行和施工过程管理等各个方面。对于涉及按工程监理合同文件规定必须事先报经业主单位批准和作出决策事项的监理文件,应在报经业主批准或由业主作出决策后送发工程承建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机构还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将一些主送业主单位的涉及合同商务处理等事项协商的监理文件抄送工程承建单位或其现场项目管理机构。
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机构发送工程承建单位或其项目管理机构的监理文件主要为监理协调会议文件。
送发工程承建单位的监理文件的组成与目录构成,是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机构对施工保证能力评价、对合同目标控制的手段与方法、对现场施工管理和监理合同义务履行的体现。
4.监理机构抄报监理单位的文件
现场监理文件通常由工程监理单位授权的监理机构发布,以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监理、现场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作出决策。 监理单位应根据对工程项目的认识和理解,为全面、切实履行工程监理合同的要求组建现场监理机构,选派执业能力与工程项目监理要求相适应的称职的总监理工程师,确定监理机构的决策方式和决策程序,并授予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充分的现场监理工作权限。
监理机构应按监理单位的授权发布监理文件,并应按监理单位规定的文件目录、内容范围和发送程序等要求及时将重要的监理文件报送监理单位批准或备核,使监理单位能及时了解工程监理项目进展、监理机构职责履行、监理机构管理和工程监理合同义务履行情况,使监理单位能随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进展及时对监理机构的组织、管理和工作进行跟踪指导、检查、监督与调整,使监理单位能及时对监理机构发布的重要监理文件或表报文件中的失误行使监理单位的变更直至撤消权限,有利于工程监理工作水平和合同履约水平的不断提高,也避免监理单位因监理机构的失职、失误而承担额外的合同责任和风险。 (四)监理文件的争议
监理文件的送达时间以承建单位授权部门与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签收人的签收时间为准。承建单位对收到的监理文件有异议,可于接到该监理文件的7日内,向监理机构提出要求确认或要求变更的申请。监理机构应在7日内对承建单位提出的确认或变更要求做出书面回复,逾期未予回复可视为监理机构予以确认。 承建单位如对监理文件或监理机构的确认意见有异议,可于该文件或确认意见送达后的7日内向业主申请复议,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与损失。 若承建单位对监理文件(包括监理机构的确认意见)或业主的指示(包括其复议意见)有异议,应首先在总监理工程师的协调下,通过友好协商寻求合理解决。若经协商仍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业主和承建单位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起合同争议,并将提请争议决定抄送对方和监理机构。
除非监理机构或业主复议指示或通过合同争议程序对监理文件做出撤销、变更或修改,否则在确认、复议、争议期间,原已送达的监理文件继续有效。
四、监理档案资料管理
(一)建立监理机构的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工程档案是工程项目实施和工程建设合同履行过程的记录,是工程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监理机构应建立监理档案资料的管理制度。包括建立监理档案资料管理员岗位、档案管理工作责任制、档案编目规程、档案台帐,以及工程文件的收发、登记、处理、催办、保密、销毁和监理文件的编码、审核、签发、用印、发送、归档、借阅及各项管理规定。
监理机构在做好自身工程档案管理的同时,还应通过检查、监督等手段督促承建单位做好施工档案管理工作,以便在工程项目实施完成后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完整地向业主移交。
监理机构应在合同工程项目开工前,建立档案资料室,完成监理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归档范围、要求,以及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编、查阅、复制、利用、移交、保密等各项内容)的建立与完善。指定专门人员随工程施工和监理工作进展,加强监理资料与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
(二)检查并督促工程承建单位做好工程施工档案管理 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应由工程承建单位收集、记录、整理并随工程施工和工程项目验收进展整编造册向业主单位提交的工程施工档案,通常包括:工程施工开工文件、工程设计图纸与工程竣工图纸以及工程技术文件、工程进度计划与施工措施文件、工程变更及其实施文件、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与施工质量检验文件、施工原材料与施工成品半成品的质量检验文件、工程永久设备的开箱与检验及其操作技术文件、合同支付签证文件、工程项目各阶段验收报告与签证文件,以及
工程施工大事记录、施工过程原始记录、混凝土生产记录文件和工程图像记录等。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做好工程施工档案管理,督促承建单位建立和健全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工程实施过程与合同履行中工程资料、档案的搜集、整理和总结工作。 在工程项目验收前,监理机构还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对工程承建单位应提交的工程施工档案做好预审预验工作。对预审预验不合格部分,监理机构应及时指令工程承建单位整改、重新整理与整编。 (三)监理档案资料的组成与监理档案的提交
监理机构应并按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布的关于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业主要求和监理合同文件规定,做好包括合同文本文件、业主指示文件、施工文件、设计文件和监理文件等必须归档的资料档案的分类建档和管理。监理机构责任人应定期对监理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监理工作过程中,监理机构应随工程施工进展和合同项目工程验收要求,对监理文档进行整编,并根据业主的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在工程项目通过验收后及时提交业主归档。
在委托监理的合同工程项目完成或监理服务期满后,监理机构应按业主要求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对应由监理机构归档的工程档案逐项清点、鉴定、整编、登记造册,并向业主移交。
第六节 监理协调
一、监理协调制度与协调内容 (一)监理协调制度
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实际条件的变化、不同标项施工之间的干扰、合同目标实施过程中发生偏离、业主与工程承建单位关系的调整都是不可避免的,随工程施工进展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是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机构的合同义务。而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授予的权限及时进行协调,是工程监理机构推进工程建设顺利进展和促进合同工程控制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监理协调工作贯穿于工程施工和监理工作的整个过程。监理协调制度的建立是监理机构进场后所必须完成的一项重要工作。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依据业主授予的权限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建立和完善监理协调(包括定期协调、专项协调和分级协调)制度,明确监理协调的程序、方式、内容和合同责任。 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及其分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需要,经常性地定期召开监理协调会议,对上次协调决定的落实以及上期工程与工作进展进行检查,对本期工作进行研究,经各方充分协商后,对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作出决定。 与此同时,监理机构(及其分项目监理机构)还应根据业主、设计、承建单位及有关方的要求,及时召开专项或专题协调会议,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过程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矛盾与问题。通过监理协调作用的发挥,不断推进工程施工的顺利进展。 (二)监理协调内容
监理协调包括外部协调和内部协调两方面。
外部协调通常指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所进行的,以工程承建单位和业主单位为对象的合同关系和合同目标协调。
内部协调通常指依据监理单位服务质量保证要求和工程监理机构管理规定所进行的,以监理机构内部专业和各级项目监理机构为对象的,为提高监理机构服务水平和推进合同目标控制成效的监理机构内部关系和工作协调。 监理外部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界面协调、合同目标协调和合同关系协调三项。监理协调应严格按着业主授与的监理权限,以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为依据,在充分尊重工程建设各方和尊重事实的基础上进行。 监理内部协调通常是为分析、评价外界因素变化或内外部协调对策研究所进行的,或为解决监理机构自身在监理服务和监理权限运用中存在的矛盾所进行的。其主要内容通常包括监理对策评估、监理专业之间以及与下级监理机构之间关系调整、监理机构工作计划等各项监理内部协调是监理机构提高其监理能力和监理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充分运用监理协调权限,及时解决施工中各方与各标项界面之间的矛盾,及时解决施工进度、工程质量与合同支付之间的矛盾,及时解决工程承建合同双方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之间的矛盾,促进工程施工的顺利进展,促使工程承建合同得到切实履行。 (三)合同关系协调
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作为工程承建合同管理者,同时也是业主与工程承建单位通过合同文件约定的合同关系协调人。监理单位或总监理工程师应遵循业主与承建单位的立约本意,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及时地协调双方关系,在充分掌握事实和与双方充分协商基础上,谨慎而公正地对各方应承担的责任与风险做出判定和分配。
监理协调是解决业主与承建单位合同纠纷的经常而有效的手段之一。因为相对于合同争议评审组和仲裁委员会,监理机构对合同履行和工程实施过程有更直接、更全面的了解,监理机构或总监理工程师的判断和意见也更为合同争议评审员或仲裁员所重视。因此,监理单位,特别是总监理工程师应通过监理协调作用的发挥,使业主和承建单位更乐于以监理协调作为解决合同争端的首要方式。 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应努力运用协调手段,通过协调作用的发挥,及时解决或努力减少施工过程和合同履行中的矛盾与纠纷。
协调过程中,监理机构无权变更业主与承建单位之间的合同义务与合同责任,也无权超越业主授予的权限和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规定行使协调权力。 当业主与承建单位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时,监理机构应认真听取双方的意见,查清合同纠纷的发生原因和发展过程,澄清事实,独立、公正地作出判断,并在与双方分别进行协商基础上进行协调,力求双方意见达成一致。 当业主与承建单位之间发生合同纠纷,通过监理协调后仍长久地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并可能因此而影响工程施工的进展或影响合同的履行时,总监理工程师可以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独立地作出协调决定。 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均未提出异议,则监理机构或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监理机构应要求合同双方执行。 (四)合同目标协调
合同目标协调是监理机构经常性的工作。监理机构应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推进工程施工顺利进展,努力避免或减轻因工期进度、施工质量、合同支付中各方的责任或各种问题长久来未决而导致合同争端的发生。
监理协调工作中,监理单位及其监理机构不应过多地干预按工程承建合同文
件规定应由工程承建单位自主作出决策的事项,不应替代工程承建单位的技术管理、施工组织和施工管理工作,以避免导致合同责任与风险的转移。
监理机构在协调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施工环境保护与合同支付等合同目标之间的矛盾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
(1)应在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条件下,促使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合同支付由矛盾向统一转化。
(2)应在确保工程、施工和人身安全的条件下,推进工程施工的进展。 (3)应在寻求业主更大投资效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合同目标之间的矛盾。 (4)应在维护业主合同权益的同时,实事求是地维护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协调会议与合同约见 (一)第一次工地会议
第一次工地会议是项目施工尚未全面展开前,合同各方相互认识,确定联络方式的会议,也是检查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就绪,并且明确监理程序的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和业主联合主持召开,邀请承建单位的授权代表和设计代表参加,必要时也可邀请主要分包单位代表参加。 第一次工地会议的目的是检查工程的开工条件,同时也为工程实施创造良好的合作环境。会议内容包括:
(1)介绍业主、监理机构、承建单位和分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澄清各方组织情况(包括各方机构设置、主要人员名单等);
(3)检查承建单位履约及进场情况(包括履约保证金、保险、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设备准备、工人进场、材料供应、供电、道路、施工用地等)并研究开工前或开工准备中存在的问题;
(4)检查业主履约情况(包括资金准备、图纸供应、施工场地移交以及应为承建单位和监理机构提供的条件等情况);
(5)检查监理单位履约情况(包括监理人员进场、分级监理机构建立、监理质量体系和监理工作情况)。
经与会者讨论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做出结论意见。监理机构应将会议内容整理成纪要文件发送各方。 (二)工地协调例会
工地会议是监理协调权限运用的一种重要的方式。工地协调例会是由监理机构组织、主持并定期召开,以研究工程施工中出现的包括施工安全、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及合同商务等问题的工地会议。 工地协调例会召开前,监理机构应事先做好会议准备,包括收集并确定会议的议题、确定会议程序、准备会议资料并通知各方做好会前准备,促使工地会议在相互信任、尊重事实、格守合同、友好协商的气氛中进行。
工地会议必须做到议而有决,决定后各方应遵照执行,并在会后检查落实。 监理机构会议主持人应认真、充分地听取各方的意见,并在会议结束前,以合同文件为依据,对会议要点进行澄清、归纳和总结。 监理例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上次会议存在问题的解决和纪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工程进展情况及对下月(或下周)的进度预测和安排; (3)施工单位投入人力、设备情况;
(4)施工质量、加工订货、材料的质量与供应情况;
(5)工程变更、工期延期、工程计量、合同支付和合同索赔等情况; (6)业主或承建单位的违约事项。 (三)专题会议
对于技术方面或合同商务方面比较复杂、比较重大或易于导致发生争议的问题与事项,一般采用专题协调会议的方式进行研究和解决。专题协调会通常由总监理工程师或业主方代表主持或联合主持,并通知工程承建单位授权代表或工地施工项目经理参加。
专题会议研究内容可能包括:工程项目或年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审查,工程的防汛与度汛,重大的施工方案或施工工艺的确定,重要的施工或设计变更,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的分析与处理,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与技术分析,以及工程延期与合同费用索赔等重要或必须及时解决的问题。
召开专题会议前,主持方应发出通知明确议题并在充分做好会议准备的同时,要求提出方做好有关资料的准备。专题会议应尽量做到一事一议,议而有决,解决问题,努力避免出现众多人员或合同双方之间长久地相互争论、拖而不决局面的发生。
(四)合同约见
1.约见承建单位项目经理
约见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是工程承建合同授予总监理工程师处理违约事项的一种合同手段。当承建单位拒不执行监理机构的指令,或违反合同条件时,为避免承建单位违约事态的扩大,或在对承建单位违约事件进行处理之前,总监理工程师可先采取合同约见的方式,向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提出警告。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建单位项目经理经常保持联络,及时沟通和反馈合同履行和工程进展中的相关信息,定期或专门就一些重要事项安排会晤,以在业主、监理机构与承建单位主要负责人之间建立相互信任和保持一种良好的合作环境。这种会晤不采取合同约见的方式。 2.约见程序
向承建单位发现约见通知,写明被约见人、约见的地点和时间,并简要说明约见的有关问题,约见通知应署名约见人的姓名。 在约见时的会谈中,首先由约见人指出承建单位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并提出挽救问题的途径及建议。如果有必要的话,被约见人可以对情况进行说明或解释。
约见时应当有专人对双方的谈话作出详细的记录,然后以纪要的形式,将约见时的谈话内容以书面文件发送业主和承建单位。
三、协调会议记录与协调文件 (一)会议记录
监理机构或分项目监理机构在召开协调会议时,应安排专人进行记录,要求参加协调会的业主、设计、承建单位、监理机构及其他有关方代表签名,并在必要时录音备存。
监理协调会记录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会议内容、各方出席人员及其职务,对各方出席人员的发言记录,应尽量完整和详尽。必要时,对于重要事项的发言记录,应在事后认真、仔细地进行核对。 (二)会议文件
协调会结束后,监理机构应及时整理成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发送业主、
设计、承建单位及有关方,以便各方执行。由于监理协调会议纪要通常仅是与会各方意见的反映,因此,对于重要的决定事项,监理机构还应在事后及时发出监理文件予以进一步确认。
协调会议纪要应在充分反映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基于监理机构的判断,并以监理机构的名义发送各方执行。执行方对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持异议的,可在下次会议提出,也可要求总监理工程师作出变更或发文提出保留意见。 对于超越合同范围或超越监理授权范围以外的商议或决定事项,应由业主代表主持,并以业主名义发出文件。对于涉及业主与工程承建单位之间合同变更事项的会议应由业主代表主持,双方就合同变更事项进行协调的纪要文件应由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署。
(三)会议记录的管理
监理协调会记录应采用专门的记录本,编号、编页并妥善保存。协调会议结束后,监理机构应指定责任人对会议记录进行检查和审核。工程项目完工或监理服务期满后,监理机构应按业主和监理合同文件规定,将监理协调会议记录整编成册并向业主移交。
第七节 合同工程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
一、工程验收
(一) 工程验收的目的
工程项目验收是针对工程项目进行的对工程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规定状态进行的鉴定、评价工作,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一项工作程序。 工程验收在工程质量检验合格的基础上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 工程验收的分类 工程验收通常可分为:
(1) 国家政府部门依法对基本建设工程进行的验收;
(2) 项目法人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对合同工程项目进行的验收。 (三) 基本建设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项目验收的区别与联系 合同工程验收与由国家政府部门组织的工程验收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是为国家安全和保护公共利益,依据国家法律和法规,由国家主管部门组织,对完建或部分完建工程项目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作出评价和鉴定,以及对工程项目是否能投入运行作出批准的一项工作。
基本建设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项目验收的区别与联系对比情况见表2-1 表2-1 不同验收类型对比表 项 基本建设工程验收 合同工程项目验收 目 依 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工程建设合同文件 据 目 为依法对工程项目运行或部分运用申报作对工程项目运行或部分运用的 出批准提供依据 做出鉴定 程序与时依照法规或技术标准规定 依照工程承建合同规定 限 评价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技术法规、不侵害公众工程建设是否符合合同文件内容 权益、不危害国家和公众安全、不对环境规定、不对业主的合同权益和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构成危害 构成危害。 主持与组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 项目法人或其授权机构 织 被评工程承建单位及接受合同委工程建设项目法人 价人 托的相关参建各方 验收己完工程项目经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安全己完工程项目经工程监理单基础 鉴定合格 位质量检验合格 后 未通过验收,由工程项目法人承担法律责未通过验收,由工程承建单果 任 位承担合同责任
二、合同工程项目验收
(一) 合同工程项目验收的含义与阶段划分 1.合同工程项目验收的含义 合同工程验收,是指业主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并以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及其技术条款为依据,对已实施完成或部分实施完成的合同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作出评价和鉴定的一项工作。
合同工程验收必须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期届满或合同工期节点目标以前进行。监理机构和工程承建单位在施工计划安排中,应给工程验收的进行留有必须的时间。
2.合同工程验收的阶段划分
工程验收工作分为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完工验收三个阶段。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无排序的先后。随单位工程划分或验收阶段进展,可能相互穿插,即阶段验收前可能有单位工程验收,或单位工程验收前可能有阶段验收。
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完工验收,一般均以前阶段验收签证为基础,相互衔接,不重复进行。对已签证部分,除有特殊要求抽样复查外,一般也不再复验。对于施工期短于一年,或使用条件比较简单,或项目比较简单(如组成的单位工程数目只有一个)的工程,或另行报经业主或监理机构审核批准的工程项目,前两阶段或后两阶段验收也可以合并进行。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至少应提前28天至56天申请验收,并作好完建工程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工程资料搜集整理和各项验收准备工作。 除非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有规定或业主另外要求,否则完工验收应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如在三个月内进行确有困难,由承建单位申报,经业主同意,也可适当延长。
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完工验收,除业主验收外,一般还须业主报上级主管机关,组织任命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重要项目的阶段性验收,如截流、蓄水、启动试运行等,必要时也由上级机关委派的验收委员会主持。 (二)阶段(中间)验收 1.阶段验收的条件
工程施工过程中,当主体工程基础开挖完成,或具备截流、蓄水、通水、重要工程设备设施启用等条件的关键阶段,或其他规模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完建,或承建单位行将更迭以及发生工程项目的停建、缓建等重大情况时,均应进行阶
段(中间)验收。
当业主要求或监理机构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规定,组织进行阶段(中间)验收。 2.阶段验收申报
进行阶段(中间)验收的28天(或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行规定的期限)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完成阶段(中间)验收工作报告准备,并随报告报送或准备下述主要资料:
(1)单元、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项目质量检验签证;
(2)待验收工程项目的施工报告(包括工程概况,重大设计与施工变更,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情况,已完建工程形象及已具备的运行、运用条件,后续工程的施工安排等);
(3)待验收工程的主要设计文件和图纸,以及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文、图号与监理签发号;
(4)已完和未完建的工程项目清单(包括工程项目、工程量等); (5)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缺陷处理和处理后的检查记录; (6)建筑物运行或运用方案;
(7)建筑物运行或运用前属于承建单位应完成的试运行情况及其成果、工作说明,以及签证、协议等文件;
(8)施工大事记与施工作业原始记录资料; (9)业主指示或监理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中,除(2)、(4)、(5)、(6)、(7)、(9)项必须报送监理机构预审外,其他由承建单位准备,通过监理机构预验后供验收小组备查。 3.监理工作报告 阶段验收进行之前,监理机构应完成工程项目阶段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其内容应包括:
(1)监理工程项目概况(包括工程特性,合同目标,工程项目组成及施工进展等);
(2)工程监理综述(包括监理机构,监理工作程序,工作方式与方法,以及监理成效等);
(3)工程质量监理过程(包括工程项目划分,监理过程控制,质量检测,质量事故及缺陷处理,以及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查与检验情况等); (4)工程进展(包括已完成工程量和工程形象,后续工程施工对验收的影响等);
(5)工程评价意见(包括工程质量评价,工程进展及运行条件评价等); (6)其他需要说明或报告事项。 4.阶段验收检查内容
阶段(中间)验收中,对已完建工程项目重点检查其完建工程形象和施工质量以及是否具备运用或运行条件,对在建工程项目重点检查已完建工程项目投入运用或运行后对其后续工程施工的影响,对待建工程项目重点检查其施工条件,最后对阶段验收工程项目能否具备交工或投入运行作出结论。 (三)单位工程验收 1.单位工程验收的条件
当某一单位工程在合同工程竣工前已经完建并具备独立发挥效益条件,或业主要求提前启用时,应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根据验收要求或继续由承建单位照
管与维护,或办理提前启用和单位工程移交手续。 2.单位工程验收申报
进行单位工程验收的至少28天(或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行规定的期限)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提交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并随同报告提交或准备下列主要验收文件:
(1)竣工图纸(包括基础竣工地形图、工程竣工图、工程监测仪埋图,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和施工技术要求等均应在竣工图纸中得到反映);
(2)施工报告(包括工程概况,施工组织与施工资源投入,合同工期和实际开工、完工日期,合同工程量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和变更情况,施工质量检验、安全与质量事故处理,重大质量缺陷处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违约、停、返工记录等);
(3)试验、质量检验、施工期测量成果,以及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要求必须进行的调试与试运行成果;
(4)隐蔽工程、岩石基础工程、基础灌浆工程或重要单元、分项工程的检查记录和照片,以及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必须提交的工程摄像资料,对于基础工程还包括应取的岩芯和土样;
(5)单元、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和质量等级评定表; (6)基础处理及竣工地质报告资料; (7)已完建报验的工程项目清单;
(8)施工质量与施工安全事故记录、分析资料及其处理结果; (9)施工大事记和施工原始记录;
(10)业主或监理机构根据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上述内容中,除(1)、(2)、(6)、(7)、(8)、(10)项必须随同验收申请报告报送监理机构预审外,其他文件由承建单位准备,通过监理机构预验后供工程验收委员会(小组)备查。 3.监理工作报告
监理机构也应在单位工程验收前,完成监理工作报告编写。其编写内容可结合工程验收要求,参考阶段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内容进行。 4.单位工程的验收工作
监理机构接受承建单位报送的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后,应于28天(或工程承建合同另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验收文件的预审预验,并在通过监理机构预审预验后及时报告业主,限期完成单位工程验收。 (四)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条件 当合同工程项目全部完建,并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向监理机构申报完工验收。并在通过工程完工验收后限期向业主办理工程项目移交手续。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完建;单位工程及阶段(中间)验收合格,以前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并符合合同文件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各项独立运行或运用的工程已具备运行或运用条件,能正常运行或运用,并已通过设计条件(可能是实际运行条件,或报经批准的模拟运行条件)的检验;完工验收要求的报告、资料已经整理就绪,并经监理机构预审预验通过。 2.完工验收申报
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84天(或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行规定的期限)前,承建单位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随同报告提交或准备下列主要验收文件:
(1)合同工程完工报告(包括工程概述,合同工期和工程实际开工、完工日期,合同工程量和实际完成工程量,施工过程中设计、施工与地质条件的重大变化情况及其处理方案,已完建工程项目清单等)。 (2)竣工图纸(其中包括图纸、目录及其说明)。
(3)各阶段(中间)、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与签证文件。 (4)竣工地质报告(含图纸)及竣工地形测绘资料。 (5)完工合同支付结算报告。
(6)必须移交的施工原始记录及其目录(包括检测记录、安全监测记录、施工期测量记录,以及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要会议和活动记录)。
(7)工程承建合同履行报告(包括重要工程项目的分包选择及分包合同履行情况、工程承建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有关合同索赔处理等事项)。 (8)工程施工大事记。
(9)业主或监理机构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报送的其他资料。
上述文件中,除(1)、(2)、(4)、(5)、(7)、(9)项必须随同验收申请报告送监理机构预审外,其他文件由承建单位整理就绪,在通过监理机构预验后供验收委员会(小组)查阅。
监理机构接受承建单位报送的申请验收报告后,对于认为不符合完工验收条件或对报送文件持异议的,应在28天以内通知承建单位;否则,应在56天内完成预审预验,并在通过预审预验后及时报送业主限期组织和完成工程完(竣)工验收。
3.监理工作报告
在工程完工验收进行之前,监理机构应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完工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其内容应包括:
(1)监理工程项目概况(包括工程特性,合同目标,工程项目组成及施工进展等);
(2)工程监理综述(包括监理机构,监理工作程序,工作方式与方法,以及监理成效等);
(3)工程质量监理过程(包括工程项目划分,监理过程控制,质量检测,质量事故及缺陷处理,以及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查与检验情况等); (4)施工进度控制(包括合同工程完成工程量,工程完工形象,合同工期目标控制成效,监理过程控制等情况);
(5)合同支付进展(包括:合同工程计量与支付情况、合同支付总额及控制成效);
(6)合同商务管理(包括工程变更、合同索赔、工程延期以及合同争议等情况);
(7)工程评价意见;
(8)其他需要说明或报告事项。 4.验收工作内容
完工验收一般不再复验原始资料,竣工验收委员会的工作主要包括:
听取承建单位、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对工程是否满足工
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设计要求作出全面的评价,对合同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定,确定工程能否正式移交、投产、运用和运行,确定尾工项目清单、合同完工期限和缺陷责任期。
最后,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5.完工后的工程资料移交 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后,承建单位还应根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及国家、部门工程建设管理法规和验收规程的规定,及时整理其他各项必须报送的工程文件、岩芯、土样以及应保留或拆除的临建工程项目清单等资料,并按业主或监理机构的要求,及时一并向业主移交。 (五)合同责任 1.工程照管
建筑物完建后未通过完工验收正式移交业主以前,应由承建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对通过单位工程和阶段验收的工程项目,承建单位仍然具有维护、照管、保修等合同责任,直至完工验收、将完建工程移交业主和通过了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
2.延误责任
工程承建单位未能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机构要求申报工程验收,因此造成工程验收与施工的延误,或由此所发生以及引起的合同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 3.业主责任
承建单位申报进行合同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后,若监理机构确认承建单位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并具备了完工验收条件,但由于并非承建单位原因致使完工验收不能进行时,由业主承担合同责任。
三、竣工图编制与竣工工程量管理 (一)竣工图编制 1.竣工图的作用
(1)竣工图是对工程项目承包人合同义务履行评价的基础文件。工程承建合同规定,承包人必须依据设计文件和监理人指示施工。竣工图应是承包人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正确地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体现。
(2)竣工图是工程后期运行、管理、维护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工程在运行期往往需要查阅竣工图等资料以了解工程施工情况,分析解决问题的途径。特别是工程改建、扩建时,需要查阅竣工图以了解工程结构、布置、实际施工情况等资料。
2.编制竣工图的一般要求
(1)竣工图应真实反映实际施工情况。按设计文件施工的、按监理人指示的、由于地质原因导致的、或为施工需要所进行的,以及施工质量事故、施工质量缺陷处理的最终结果等各种施工情况均应真实地反映在竣工图上。在洞室开挖竣工图中,由于地质原因或施工原因导致的超挖,由于施工需要而开挖的回车道、施工支洞、通风洞,以及施工失误导致的开挖或偏离处理或塌方处理等,均应在竣工图上真实并准确地反映。
(2)竣工图除应反映涉及技术要求外,还应标注主要工程项目及其设计工程量、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结算量。
(3)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或仅有一般性设计变更、材料代用等,没有发生
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项目等重大改变和图面变更面积不超过25%的,可以采用原施工图修改后作为竣工图。开挖施工必须标明实际开挖线。图纸中变更部分应注明修改依据,并采用双横线在图上杠改,双横线应是以直尺画成的两条紧凑的平行线。原图必须是新图,并在图标附近的空白处用红色印泥加盖并正确填写“竣工图”章,以利识别。
(4)施工中有重大变更或图面更改面积超过25%时,应重新绘制竣工图。竣工图应按原图大小绘制,图号与原施工图号一致并在后加“竣”字。如一张施工图对应多张竣工图,应在原施工图号后加附号形成竣工图号,如原施工图号为100,扩展的竣工图附号为100-1竣,100-2竣等。
(5)重要工程项目中的主体或永久工程项目的竣工图的保存期为永久。竣工图应有2套以上,以利分开两地归档保存。 (二)竣工工程量及相互关系 1.竣工工程量 (1)合同工程量
定义:指《招标文件》中,招标人依据招标设计成果提供投标人报价的以工程(工作)项目划分的工程量。 特点:合同工程量是投标人进行投标与报价的依据,但不作为施工实施与支付计量结算依据。由于投标人是依据合同工程量,并在合理地考虑合同风险后作出报价的,因此,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工程量又应是评价承包商履约能力、支付价格审查与调整、控制性施工进度计划编制与调整、合同节点目标与工期评价的基础与参照。 (2)设计工程量
定义:指合同工程实施直至工程完工过程中,通过业主提供(通常,不包括应由承包人承担设计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设计技术要求等设计文件最终确定的,以工程(工作)项目划分的工程量。
特点:承包商必须按《合同技术条款》及设计文件确定的标准,完成工程项目及相应工程量的实施。设计工程量是合同支付计量的基本依据。 (3)实际完成工程量 定义:指合同工程实施直至工程完工过程中,承包商为履行其合同义务所完成的,按合同工程量清单和设计文件要求确定的工程(工作)项目划分的工程量。
特点:实际完成工程量取决于承包商的施工工艺、施工程序、施工组织与管理水平。实际完成工程(工作)项目以合同工程量清单为依据,同时又可能通过设计文件以及业主、工程监理机构指示进行调整。 (4)支付结算工程量 定义:指合同工程实施直至工程完工过程中,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应向承包商计量支付的工程量。
特点:支付结算工程(工作)项目必须符合合同文件规定。支付结算工程量应采用合同规定的计量程序、方法,并在规定的地点进行。支付计量执行“净值计量”原则。承包商为工程实施所进行的一切工作都以不同方式获得了业主的计量支付。因承包商的合同责任与合同风险所导致的工程(工作)量不予另行计量支付。
2.竣工工程量之间的关系
(1)“实际完成工程量”为设计工程量、按合同规定应另行计量支付的工
程(工作)量、因施工原因或施工需要导致增加的工程(工作)量之和。 (2)“支付结算工程量”为设计工程量、按合同规定应另行计量支付的工程(工作)量之和。
(3)竣工工程量相互比较。通常情况下, “实际完成工程量”大于“支付结算工程量”, “支付结算工程量”大于“设计工程量”。
四、工程移交与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 (一)工程项目移交
工程项目移交证书是监理机构代表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按合同规定完建并达到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的认证和对工程项目向业主移交所作出的批准。 工程项目移交证书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机构应在工程移交证书中注明该项目的完工日期、缺陷责任期及其起算日期。
监理机构应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在合同工程项目通过工程完工验收后,及时通知、办理并签发工程项目移交证书。 在下列情况下,工程承建单位也可以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向工程监理单位或其监理机构申请颁发工程项目移交证书:
(1)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列明单独竣工日期的工程项目或其组成工程项目; (2)未通过工程项目完工验收,但已被业主占用或业主要求提前使用的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移交证书颁发之后,照管工程的责任由业主承担,工程承建单位除考虑在工程缺陷责任期为履行其合同义务和完成尾工项目所需合理保留的部分材料、设备、施工设施与施工营地外,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对应向业主移交的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在通过工程监理机构的检验合格后向业主移交。 (二)工程缺陷责任期 1.工程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又称工程项目保修期,指工程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工程项目移交后对工程施工质量和缺陷返修应承担合同责任的期限。 通常,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监理单位颁发工程项目移交证书之日,相应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即开始起算。 在缺陷责任期间,当业主愿意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向工程承建单位支付费用时,工程承建单位仍对那些属于业主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业主的合同风险或因业主的占用与不当使用所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承担修复的义务。
2.缺陷责任期间的监理工作
工程承建单位应对在缺陷责任期内他应完成的工程和工作项目,以及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其仍应承担修复义务的其他工程或工作项目,以及为进行此类工作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承担照管责任。 缺陷责任期间,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未完工程或工作项目的监理,主要工作包括:
(1)督促承建单位按时完成工程移交证书所列的未完工程或工作项目,以及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其仍应承担修复义务的其他工程或工作项目,并为此办理支付签证。
(2)督促承建单位及时修复已完工程项目所发生的施工质量缺陷,直至对发生严重质量缺陷而无法修复部位予以重建。
(3)对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工程承建单位应完成的工程项目或工作项目进行检查、检验与批准,并为此办理必须的签证或认证。
(4)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机构指示,完成应向业主移交的工程资料和工作资料的整编与移交。
(5)或在承建单位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监理机构指示时,建议业主雇佣他人承担此项工作。同时,协助业主向承建单位索回业主为雇佣他人完成这部分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并为此办理支付签证。作为对违约方的处罚,业主向承建单位索回的这部分费用,可以是按合同报价结算的费用,也可以是为业主雇佣工作所实际花费的费用。 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如果因为属于承建单位合同责任的原因,导致已完工程项目必须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设备的更换,或导致已完工程项目必须进行部分或全部重建,或合同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则监理机构应在与业主和承建单位协商后,作出相关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延长的决定,并为此颁发缺陷责任期延长证书。 4.缺陷责任期终止 缺陷责任期满,并且承建单位已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完成其必须完成的工作,监理机构应在接受承建单位缺陷责任期终止申请报告,并在通过检查和检验后,及时办理并签发部分或全部合同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除非承建合同另有规定,否则,除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时承建单位仍存在尚未履行的涉及财务或工程管理方面的义务外,该证书的发布,表示合同工程已按合同文件规定获得批准,也表示承建单位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实际上业已完成。 除非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另行作出规定,否则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工程项目的管理以及伺后所可能导致的风险,包括工程项目未能在此后通过国家政府的竣工验收和运行批准等,均由业主承担责任。 附录:
合同商务与工程信息管理案例
[案例2-1] 雅砻江锦屏一级水电站边坡开挖工程水泥灌浆工程量计量签证管理
(1)实行计量仪器率定和现场校验制度
用于支付计量的灌浆仪器设备必须经过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的计量率定,并在使用前通过监理机构的现场校验。水泥灌浆过程中,现场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加强对灌浆计量仪器设备及灌浆压力、浆液浓度(或比重)、有效灌入量等进行检查。
(2)实行水泥消耗申报和台帐管理制度
建立用于灌浆水泥的库存、进库、消耗量每日审签制度,进一步完善灌浆水泥消耗台帐,以单元工程为基础,做好灌浆水泥使用量的统计和灌浆支付申报量的对比分析。
(3)实行灌浆作业记录每日申报制度
承建单位应于每日17:00前向现场监理站报送灌浆日报,日报统计时段自上日16时至当日16时。灌浆日报将作为灌浆单元工程支付工程量签证的支持资料。其申报内容应包括:分部位、分单元统计的灌浆参数,当日水泥进库、消耗、库存量,以及设备配置、灌浆设备完好情况等。监理站站长应于当日对申报资料进行逐项核实并签认。
(4)落实灌浆工程量签证授权制度 灌浆单元工程支付工程量签证中,监理机构质量认证应由副站长及以上职级人员审签,支付工程量计量认证应由分管副处长(或副总工)会同监理站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站长)进行。对于灌浆单耗较大的单元(如,大于400kg/m)应采取背书或加注方式填写计量说明,内容包括产生灌浆量大的主要原因及已采取的措施。
(5)实行灌浆工程量定期清理制度
水泥灌浆施工期,各项目监理处应每月对锚索灌浆、固结灌浆、观测孔灌浆等所有水泥灌浆工程量进行清理,并按综合技术处统一规定的格式和填报要求,于每月26日前将清理结果提交综合技术处审查。
[案例2-2] 雅砻江锦屏一级水电站地下洞室地质超挖与安全支护支付计量签证管理
1.关于洞室地质超挖支付计量签证 1.1 支付计量签证审查依据 工程承建合同及其技术条款。 1.2 计量签证审查目的与原则
(1)公正地维护业主和承建单位的合同权益,以利促使合同的切实履行。 (2)在促使开挖质量不断提高的基础上,推进工程施工有序进展。 1.3 判断地质超挖的三个基本条件
(1)Ⅲ2类 、Ⅳ类以及Ⅴ类围岩或通过断层破碎带的洞段。 (2)未见明显的施工扰动或施工不当痕迹。
(3)由于岩体节理或者不利结构面组合切割形成明显不规则塌落面。 1.4 地质超挖签认的六项基本方法
(1)承建单位按业主或监理机构发布或认可的格式文件,在地质原因超挖发生的一周内及时申报。如超过一周,原则上不再受理,避免因施工方不及时支护,导致局部坍塌扩大而恶化围岩稳定条件,甚至引发工程安全、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2)申报的测量断面和测量数据应通过联测确定或监理测量队签认。 (3)承建单位应将超挖部位及范围报设计、监理地质工程师签认,以利对围岩地质条件和超挖原因进行正确的判定。
(4)监理地质工程师签认前应会商项目监理处现场确认,以利对导致超挖的原因与责任做好评价。
(5)根据合同文件规定,按施工图纸确定的或监理机构(监理部或项目监理处)确认的开挖线,以实际发生并经签认的地质超挖线计量。
(6)按确认的地质超挖范围(桩号与高程)及监理测量队确认的断面测量数据,由监理测量队进行专门计量签证,避免大范围计量中发生重复计量或计量失误。
2.关于安全支护支付计量签证
2.1 目前合同文本中对支付计量的分类方法
(1)支护通常为锚杆、锚索、素喷混凝土或挂网喷射混凝土、钢支撑等一种或数种的组合。
(2)目前,合同文本中对支护支付计量采用的是边坡和洞室围岩永久支护、施工期临时支护的分类方法。
(3)为有利于结合工程安全与施工安全对支护的要求,做好安全支护支付
计量管理,参照《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程》(GB50086-2001)、《水电水利工程锚喷支护施工规范》(DL/T5181-2003)的表述方式,将安全支护进一步区分为系统支护、随机支护、临时支护三种。 2.2 安全支护中锚杆的区分
(1)系统锚杆。由施工图纸明确,为确保工程安全(地下洞室围岩、明挖边坡、地基的稳定)兼顾施工安全或结构需要而布置的锚杆。地下洞室系统锚杆布置规则,一般垂直于设计开挖面,主要作用是形成洞室围岩承载拱,以使围岩整体稳定。
(2)随机锚杆。经监理机构批准或指示的,为了施工安全需要而布置的锚杆。锚杆轴线一般与主要结构面垂直或成大角度相交,或布置于不稳定岩体的受拉方向,通常用于加固局部不稳定岩体,主要作用是对不稳定岩体进行悬吊或抗位移加固。
(3)临时锚杆。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或开挖进展需要,为使初期开挖的边坡或洞室围岩稳定,由承建单位布置在非施工图纸或监理机构指示的最终开挖轮廓面上的锚杆。临时锚杆在后续开挖中通常将被挖掉。 2.3 安全支护的支付计量
(1)系统支护和随机支护的计量范围按施工图纸的规定或按监理机构指定的范围,按不同支护方式及合同支付条件,在监理机构质量检验合格基础上进行。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临时支护原则上不予计量支付。
[案例2-3] 长江委锦屏一级水电工程监理部常用监理文件送发范围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根据监理合同文件规定,确定了监理文件送发份数及其送发范围。
长江委锦屏一级水电工程监理部监理文件送发范围见下表。 发 送 范 围 序 监理文件目录 业主 设计单位 承建单位 监理单位 1 合同工程项目开工通知 ▲ △ ● ▲ 2 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 ▲ ● ▲ 3 施工过程指示(令)文件 ▲ ● ▲ 4 施工质量认证文件 ▲ ● 5 合同支付签证文件 ● △ 6 工程变更与合同索赔的审查文件 ● ▲ 7 工程施工协凋文件 √ √ √ 8 工程验收及工程完工签证文件 √ √ √ 9 提交设计方的商议函 ● △ ▲ 10 提交业主的建议函 ● ▲ 11 监理表报文件 ● ▲ 12 监理工作报告 ● ▲ 13 监理工作规程与监理实施细则文件 ▲ ● ▲ 14 监理机构管理文件 ▲ ▲ 注:符号说明 主送 ● 抄报 ▲ 抄送 △ 发送 √ [案例2-4] 长江委锦屏一级水电工程监理部监理项目各阶段工程验收监理文档整编和归档目录。
合同项目工程验收监理文档整编和归档目录
文件类别 文件内容组成 工程验收中的文档整编与归档工作 分部(分中间 单位合同说 明 项)工程 工程完工验收 验收 验收 验收 √ √△ 按监理合同 √△ 项目分类整编归档 √△ √ √△ √ √△ √ √△ √ √△ 按施工合同项目分类整√ √△ 编和归档 √ √△ √ √△ √ √△ √ √△ √ √△ 按施工合同项目分类整编和归档 监理工作规程、项1 目监理细则及其 他补充文件 监理规章监理机构职责与与监理机2 监理人员职级委 1 构管理文聘文件 件 监理机构管理文3 件 4 其他 √ 工程变更审核文1 √ 件 合同索赔审核文2 √ 件 变更项目价格审3 √ 核文件 监理商务2 工程计量与认证管理文件 4 √ 文件 合同工程项目完5 √ 工结算审核文件 工程计量过程、记6 √ 录与签证文件 7 其他 √ 施工质量保证认1 证与检查文件 施工项目划分文2 件 施工组织设计以工程施工及施工措施、工技术和施3 3 艺、方法的批复文工进度管件 理文件 施工控制性计划4 与施工过程进度 计划批复文件 工程项目开工、停5 √ 工、复工批复文件 工程施工施工安全与工程3 6 技术和施文明施工检查和 √ √ √ √ √ √ √ √ √ √△ √ √ √△ √ √△ √ √△ 按施工合同项目分类整文件类别 文件内容组成 工进度管理文件 工程施工4 质量管理文件 工程施工4 质量管理文件 批复文件 工程分包项目的7 分包单位资质审 查和批复文件 施工承建单位设8 计文件审查与审√ 签文件 业主单位指示转9 √ 发文件 施工单位报告事10 √ 项批复文件 施工过程协调会11 √ 议纪要文件 12 其他 √ 施工原材料和施1 工配合比试验批√ 复文件 原材料和工程设2 备进场质量检验√ 文件 分部分项工程、单3 元工程质量检验√ 签证文件 施工过程混凝土4 生产审核和批准√ 文件 施工过程监理测5 √ 量文件 施工过程监理试6 √ 验检测文件 施工过程质量缺陷处理和质量事7 故检查与处理文件 施工过程专项或8 专题会议纪要 9 其他 √ 工程验收中的文档整编与归档工作 分部(分中间 单位合同说 明 项)工程 工程完工验收 验收 验收 验收 编和归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按施工合同项目分类、分级整编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程验收中的文档整编与归档工作 文件类别 文件内容组成 分部(分中间 单位合同说 明 项)工程 工程完工验收 验收 验收 验收 监理月(季、年度)1 √ √ √△ 报告 监理工作期间专2 √ √ √ √△ 题报告 按施工合同监理表报5 年度监理工作总项目分类和文件 3 √△ 结报告 整编 工程验收监理工4 √ √ √ √△ 作报告 5 其他 √ √ √ √△ 监理机构监理工1 √ √△ 作日记 按监理合同监理工作业主提供的监理6 项目分类整记录 2 工作设备、设施的 √△ 编归档 移交记录 3 其它 √△ 注:“√”表示进行整理或整编,“△”表示进行整编和归档移交工作。
第04讲 水利水电工程监理行业标准规范(四)
第三章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
第一节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特点和方式
一、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法律制度
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国家计委所发《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要求,“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建筑安装、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及招标代理机构,除保密上有特殊要求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必须通过招标确定”。国家计委所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招标范围进行了细化规定,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必须招标: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
以上;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③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为了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水利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于2002年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并于2000年颁发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11),原电力部于1997年颁发了《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电水农[1997]376号)。国家电力公司颁发了《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工作,国家电力公司于2002年颁发了《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指南》。监理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使监理招投标走上了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指南》是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附属文件,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而编制的,争对水电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具体特点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强调招标必须依法进行,以促进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指南》分总则、招标程序、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等六部分。
二、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的特点 监理招标的标的是“监理服务”,与工程项目建设中其他各类招标的最大区别表现为监理单位不承担物质生产任务,只是受招标人委托对生产建设过程提供监督、管理、协调、咨询等服务。鉴于标的具有的特殊性,招标人选择中标人的基本原则是“基于能力的选择”。
水电工程一般处于地质条件复杂的山区,施工难度大,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新工艺不断涌现,施工队伍多,施工组织协调困难。通过招标选择一个理想而又合适的、技术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监理单位,对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来讲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必需慎重选择。项目法人选择监理单位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①必须选择依法成立的社会监理单位。即选择取得水电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化监理单位。②被选择的监理单位的人员应具有较好的素质,具有足够的可以胜任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业务的技术、经济、法律、管理等各类工作人员,评选时应将监理人员素质作为重要的因素,尤其是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 ③被选择的监理单位应具有良好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技能和水电工程建设监理的实践经验和管理水平,投标书中能提供较好的监理方案。④被选择的社会监理单位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及较好的水电工程监理业绩。社会监理单位在科学、守法、公正、诚实方面有良好的声誉,以及在以往水电工程项目中监理单位有较好的业绩。⑤合理的监理费用。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重点是评技术标,报价在监理单位的选择中居于次要地位,但报价应合理,一般不应偏离国家有关监理费取费标准的规定。
三、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方式
以往建设监理招标方式分为三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后,明确规定招标方式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规定不再实行议标的招标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应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通过报刊、电视、信息网络等公开媒体招揽符合投标条件的法人参加投标。公开招标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在发布招标公告中说明资格预审要求或单独发布投标资格预审公告,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经合法注册的监理单位均可申请参加资格预审。招标人应通过对
申请人填报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评比和分析,确定出合格的申请人名单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经批准后的名单应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人向所有获批准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申请人收到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在规定时间购买招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递交有效的招标文件。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招标人先对其资质、能力、业绩和信誉进行调查考核合格后,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及以上具有合格资质和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法人参加投标,将招标文件发给指定的几家监理单位。收到投标邀请书的监理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说明是否愿意参加邀请项目的投标。
第二节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程序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是水电开发项目法人选择水电监理单位并与其签订监理委托合同的过程,而投标则是水电监理投标人力争获得水电监理委托合同的竞争过程。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严格遵循招标投标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一定的招标程序进行招标投标。通常可按招标人和投标人参与程度,将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过程划分为招标准备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和评标定标阶段。
一、招标准备阶段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准备阶段的工作由招标人(一般为水电工程项目法人,下同)独立完成,投标人不参与。主要工作包括: 1.招标项目条件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项目前期准备必须具备的条件:①招标项目的法人已经确立并已注册;②招标项目的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③招标项目的勘测设计工作深度满足监理项目招标的要求。 2.招标能力
项目法人自行组织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工作时,应具备下述能力:①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技术和管理人员;②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③有审查投标单位投标资格的能力。 3.招标代理
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不具备规定的招标能力时,必须委托依法设立并具有水电工程监理招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项目法人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后,应与受委托的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协议,明确项目法人授予代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签约双方应覆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代理机构的服务期限、应遵守的保密规定、代理服务费用等。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协议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遵守委托协议的规定,向项目法人负责,公正地为项目法人提供服务并接受项目法人的监督。
招标代理工作结束后,代理机构应向项目法人提交招标工作报告。招标工作报告经项目法人审查合格并为项目法人接受后,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及时对招投标的所有文件、记录和工作资料进行清点、整编、造册,移交项目法人。 4.招标组织
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可临时成立招标项目的招标领导小组领导招标工作。 5.招标申请
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根据建设项目所适用的有关规定办理监理招标申请手续。申请表可按《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指南》规定表格格式填写。 6.招标方式选择
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根据工程特点和招标条件确定招标方式,或由招标代理机构拟定方案报项目法人确定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同时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及施工总进度计划情况确定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标段数量及招标次数。
7.编制招标有关文件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准备阶段应编制好招标过程中需要使用的有关文件,保证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这些文件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书、资格预审评审方法和评标方法。
二、招标投标阶段
公开招标时,从发布招标公告开始,若为邀请招标,则从发出投标邀请函开始,到投标截止日期止的期间称为招标投标阶段。招标人在此阶段应作好招标的组织工作,投标人则招标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作好竞标工作。 1.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的作用是让潜在投标人获得招标信息,确定是否参与投标。水电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公告一般包括:招标单位名称;工程项目概况;项目监理工作主要内容;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价格等有关事项。
2.资格预审
公开招标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在发布招标公告中说明资格预审要求或单独发布投标资格预审公告,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水电工程监理项目投标资格预审公告格式可按《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指南》规定表格格式填写。 经合法注册的监理单位均可申请参加资格预审。招标人应通过对申请人填报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评比和分析,确定出合格的申请人名单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经批准后的名单应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人向所有获批准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申请人收到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在规定时间购买招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递交有效的招标文件。
邀请招标应对拟邀请参加投标的监理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在对其资质、能力、业绩和信誉进行调查考核合格后向监理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收到投标邀请书的监理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说明是否愿意参加邀请项目的投标。
3.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标明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仅售给通过公开招标资格预审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或者通过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合格而被邀请的并且愿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售出后对招标文件所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的规定日内,同时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或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起约束作用。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修正文件后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4.现场考察
水电工程施工监理现场条件复杂,发售招标文件后,招标人应组织投标人考察工程
现场,使投标人能了解工程场地和施工环境情况,以获取投标人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信息。为便于投标人提出问题和招标人进行解答,考察工程现场一般安排在投标预备会1~5天前进行。 5.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一般应召开投标预备会。所有参加投标预备会的投标人应签到登记,以证明其出席投标预备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目的在于澄清招标文件中的疑问,解答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通过考察现场后所提出的问题。投标人考察现场中的疑问,应在投标预备会前适当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以使招标人有准备解答的时间。在投标预备会上,招标人可以对现场情况作进一步的介绍,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包括书面提出的和口头提出的询问,必要时还可对招标图纸进行解释。
投标预备会结束后,由招标人整理会议内容,并尽快以书面记录的形式将问题和解答同时发送到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投标预备会的一般程序①宣布投标预备会开始;②简要介绍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主要人员;③介绍问题解答人;④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⑤招标人通知有关事项;⑥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⑦招标人整理和签发会议记录。
为了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能充分考虑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以及投标预备会会议记录的内容,招标人可在必要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6.编制与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投标须知”,掌握投标人投标时应注意和遵守的事项。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资料核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要求。
投标人应在充分理解招标文件及相应招标资料的情况下,组织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编制,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志。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规定的地点递交至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份数必须符合投标须知的规定。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至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对递交的文件进行修改,也可以要求撤回,但所递交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写、密封和标志。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应做好投标文件的接收工作,在接收过程中应确认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和标志,做好递交文件名称、单位、密封和标志状况、接收时间和递交份数等记录。投标人有要求时,招标人的文件接收人还应向投标人出具投标文件接收的回单。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投标文件,包括修改和撤回通知等所有投标文件资料。
招标人拒绝接收密封破损或标志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拒绝接受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
三、评标定标阶段
从开标日到签订合同的期间为评标定标阶段。在这一阶段是对各投标书进行评审比较,最终确定中标人的过程。 1.开标
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开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应按时出席开标会并在开标会签到簿上签到。开标会议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招标领导小组监督下进行,也可以邀请公证部门对开标全过程进行公证。
开标会议的一般程序:①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②简要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③宣布公证、监督、唱标、记录人员名单;④宣读评标方法;⑤请投标人和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和资料的名称、密封和标志,并宣布检查结果;⑥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通知、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如投标文件要求)及其他按招标文件规定必须宣布的内容;⑦宣读评标期间有关事项;⑧会议记录签字;⑨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进入评标阶段。
开标会议宣布开始后,应首先请各投标人确认其投标文件的密封和完整性并签字确认,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启封。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检查投标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并检查投标文件的完整性、签署情况及投标担保等。提交了合格的“撤回通知”或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不予启封。
唱标顺序一般按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先后的逆顺序进行。当众宣读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修改通知、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必须宣读的内容。唱标内容应做好记录,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 2.评标
评标是对各投标书优劣的比较,通过对投标书的评定最终确定中标人。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接受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或公证部门的监督。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和公平、公正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的工作,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中专家成员应是从事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达8年以上并且具有高级技术或经济职称,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并具有较丰富的水电工程实践经验和业务水平,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的专业人员。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工程招标推荐专家名单[电源水(2001)0069号]或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水电建设监理分会的专家库中选定。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或其他可能影响对投标人公正评审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会成员。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评审权和表决权。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其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大、中型水电工程监理项目应采取综合评审法,即在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技术评审、商务评审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人选面试考察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审后择优选择中标人。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过程和评标办法等评标具体内容可根据《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指南》规定实施。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为评标所需要的信息和综合数据,并对这些文件和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在评标过程中,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必要时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澄清应当采用召开澄清会,分别对投标人进行质询的方式进行。投标人先以口头形式解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询问,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正式答复予以确认。澄清和确认的问题必须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澄清问题的答复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允许更改投标价格或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就是该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格式和要求编制、签署、密封并标志,投标文件的
内容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也未附有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的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未能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从投标人的监理能力与可利用的资源,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认识、建议和监理措施,监理机构组织和人员配备及技术和管理能力,监理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同类工程项目监理业绩和经验等方面,采用量化评分方式对投标人承担招标项目的监理能力和可能招致业主额外承担的合同风险进行技术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应从投标人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信誉、报价项目的完整性、单价及费用构成合理性和报价水平等方面,采用量化评分方式对投标人的报价和可能招致业主额外承担的合同风险进行商务评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监理招标是基于监理单位能力的选择,监理单位的能力(尤其总监理工程师的能力)对监理工作的成败至关重要。评标委员会应从工程技术经历和监理实践经验,对本工程关键点、难点及监理工作的理解和拟采取的对策,语言组织、口头表达和思维应变能力等方面对投标人拟派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人选进行面试考察。
评标委员会应在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技术评审、商务评审和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人选面试考察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与比较后,择优推荐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将该评标报告报送招标领导小组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评标过程和对各投标人的评审意见,评标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①项目分标与开标的基本情况;②评标方法与评标情况;③对各投标人的评审意见;④评审结果与中标人推荐意见;⑤其他应说明事项;⑥附件,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综合评审比较表、其他开标和评标过程记录与资料。评标报告应经半数以上评标委员通过并签字。
当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时,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①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均高得超过招标人的接受能力或经评审认为均低于成本价;②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未能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③通过对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评审而否决不合格投标和废标后,有效的投标人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
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评标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3.中标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排名第一的推荐中标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推荐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必须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未能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预备中标人为中标人,或以上述相同原因而确定排名第三的候选中标人为中标人。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或在报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招标领导小组核准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约束力。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后,应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并在规定日期、时间和地点与项目法人(业主)签订合同。联合体中标的,其组成单位应共同与项目法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项目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4.签订合同
项目法人(业主)与中标人从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应进行合同谈判并签订合同。中标人不按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担保和签订合同,或中标后提出超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承诺范围的额外要求,招标人可以在报请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其中标资格,按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与预备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若因项目法人(业主)自身原因不能如期签订合同致使招标失败,则招标人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付给应中标的投标人以额度相同于投标保证金的赔偿金。
项目法人(业主)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招标人应及时通知其他投标人,并同时(最迟在应发出未中标通知书后的28日内)退回投标保证金(无息)。因违反招标文件规定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三节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是水电建设监理市场公平竞争的办法之一。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通过项目工程的监理招标,选择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监理单位,以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控制合理的工程进度、达到预定的投资目标。监理投标单位通过信息获知而参与并索取招标文件,自己认为符合招标条件,能满足招标要求条件的基本目标而参加建设市场竞争,在招投标中展示自身能力,提出投标文件,进行竞争中标。
一、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文件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实际上主要是征询监理投标人实施监理工作的方案建议。为了指导投标人正确编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投标须知,2.工程技术文件3.合同文件),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1.投标须知
(1)工程名称、工程业主名称、招标人名称。
(2)工程概况,包括工程总说明,水文、地质与地理环境,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主要工程项目工程量,施工总进度计划,工程监理范围与工作内容,以及对工程监理的要求等。
(3)投标资格
投标人经过资格预审合格或邀请投标的,应提供的资质文件和资料一般包括:①营业执照、监理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证书复印件(也可要求在开标时审阅原件);②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③已承担或正在承担类似工程监理项目情况和业主证明文件;④近三年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⑤近三年涉及的诉讼情况。 (4)投标人注意事项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时,对于投标人应特别注意的事项应在投标须知中专门说明。如通常包括如下内容:①投标人为投标所发生的费用一概自理;②每一投标人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对同一招标项目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也不允许对同一招标项目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③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或被作为废标处理;④投标人购买的招标文件和递交的投标文件不再退回。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分别对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密。 (5)联合体投标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时可在招标文件明确拒绝联合体投标,如允许联合体投标,则应提出具体要求。 (6)时间规定
招标文件应具体规定投标截止、现场考察、投标预备会、开标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提交履约担保及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时间。此外,应说明现场考察和投标预备会的其它要求。
(7)投标文件的组成和要求
招标文件应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组成提出具体要求,便于投标人编制完整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要求包括:①使用语言;②正本及副本份数与法律效力;③打印、书写规定;④装订、密封、标志规定;⑤递交、修改、撤回要求;⑥投标报价要求等。 (8)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应明确说明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金额、退回时间及可能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况。
(9)开标
招标文件应说明开标宣布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参加开标的要求等。 (10)评标
招标文件应规定评标方法、评标程序及投标文件修改澄清等方面的内容。 (11)中标与合同签订
招标文件应对中标及合同签订提出相应要求。如通常可包括:①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前评审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②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三日内,以传真、电子邮件确认其中标通知书已被接受或未能接受。明确表示不接受中标通知书,或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向招标人发回书面确认接受中标的投标人,将被取消中标资格,同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③在中标人确认接受中标之后至投标有效期截止日之前,招标人将及时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并退回其投标保证金。④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签订合同。⑤中标人不按规定时间前往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⑥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规定时间内,中标人应按规定向业主提交履约保函,也可使用业主可以接受的其他担保方式。⑦如果中标人的履约保证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投标人的开户银行出具或由业主可接受的其他金融单位出具。 ⑧如果中标人不遵守本须知的合同签订及履约保证的规定,招标人将撤回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2)格式文件
招标文件应规定投标书、唱标表、中标通知书、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等规定统一格式,提供统一的格式文件。 2.工程技术文件
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监理招标要求,作为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向投标人提供与监理范围和内容有关的下列工程技术文件:①工程水文、地质、气象等技术资料;②招标项目工程总体布置、主要工程项目工程量和施工总进度计划;③招标工程项目结构布置、典型剖面设计图纸和文件;④工程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工程费用控制目标以及业主对工程监理的特别要求条件;⑤其他为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所必需的工程技术条件。
3.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也是投标人中标后将与业主签订的明确双方合同义务、责任与权利的文件。其内容包括:合同书、合同标准条件、合同专用条件及合同
附件。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采用原电力工业部电水农[1997]379号《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二、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投标文件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投标人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及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投标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并提供必要的支撑材料。 1.投标书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书格式填写报价等相应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资质文件
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关资质文件,主要包括:①法人代表证明书复印件;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③监理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有发证单位签章)复印件;④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开标后交验资质证书副本。 3.业绩及财务资料
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关业绩及财务资料,主要包括:①监理单位的组织、监理人力资源,以及有关监理情况综合说明;
②已完成和正在实施的同类工程监理项目一览表以及监理项目的监理合同书或监理业务手册复印件;③类似工程监理情况介绍及业主评价文件;④监理工程项目获奖证明材料;⑤近二年财务报表;⑥近二年财务审计报告。 4.项目监理机构文件
项目监理机构文件主要包括:①监理机构的组织体系(应附框图)。②总监理工程师(含副总监)简历、技术职称证书、监理资格及注册证书、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业绩和有关证明。③主要监理人员简历、技术职称证书、监理资格证书、监理注册证书、监理培训证书、监理业绩和有关证明。 5.监理联合体协议书
如招标人允许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文件还应当附有联合体协议书和联合体授权委托书。 6.监理费用报价计算书
监理费用报价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内容和要求编制。监理费用是指监理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合理利润和税金。监理费用计算应按监理服务时间、监理服务范围测算,不包括额外服务和规定应由业主另行补偿的费用。监理费用计算应考虑工程难易程度、物价指数和地区差价。监理费用计算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针对监理机构的办公生活设施设备、通信设备、交通设备、测量设备、试验设备等是全部或部分由业主提供或自带情况进行监理设备设施费用计算。 7.投标保证金
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并附投标保证金证明。 8.监理大纲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为了承揽监理业务而编制的监理大纲是监理方案性文件,监理大纲是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投标文件的技术标,监理大纲是反映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依据,在评标中所占分值较大。在监理招标投标中,监理大纲在群雄竞争中起关键作用。其次,监理单位一旦中标,监理大纲就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成为今后编制监理规划的依据,这就要求监理大纲的编制应实事求是,应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因此,编制好监理大纲是极其重要时,监理投标人应认真编写。水电工程监理大纲是对投标项目监理的响应和投标人实施项目监理能力的阐述。其内容至少应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1)监理项目与合同控制目标
监理项目与合同控制目标方面主要包括:①工程项目概况;②工程项目组成;③合同控制目标;④监理范围与工作内容。 (2)对工程项目的理解与响应
对工程项目的理解与响应方面主要包括:①工程项目合同目标控制的难点与重点;②同类工程项目监理的经历与经验;③合同目标控制的对策;④对工程项目管理的建议(设计、施工、管理)。
(3)项目监理的组织与管理
项目监理的组织与管理方面主要包括:①监理机构设置;②监理质量控制体系;③监理岗位设置与岗位职责;④监理人员计划;⑤监理的工作设备与设施 (4)合同目标控制的程序与措施
合同目标控制的程序与措施方面主要包括:①工程进度控制;②施工质量控制;③施工安全与施工环境保护;④合同支付与合同商务管理;⑤工程技术管理;⑥工程信息管理;⑦施工协调管理。
第二章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其应用
第一节 概述
一、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编制背景
水电水利工程监理的起步可追溯到八十年代初期。国家开始进行工程建设体制改革,水电行业管理部门首先在云南鲁布革水电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试行“业主负责制、建设监理制、招投标制及合同管理制”。此后,国家电力部在总结云南鲁布革工程建设体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将工程监理制度逐步在大型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开来。
1989年以后,国家及其建设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方面的条例和部门规章,国家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及其建设部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应制定了一系列适合水电工程行业特点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规定。但水电工程监理单位仍缺乏一本既体现国家工程监理政策,法规,又能结合水电工程行业特点和水电工程监理实际,具有政策性、法规性、科学性、技术性及操作性的施工监理规范。
1997年,依据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及新能源部委托,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水电建设监理分会组织下,在收集全国水电工程监理材料、经验和意见的基础上,由国家电力公司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中心起草编写,水电监理分会组织全国有经验的水电工程监理专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电工程监理实际,历经两年的反复讨论、修改,编制了一部比较完整的《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2000年,《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作为国家电力行业标准颁发实行。
二、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内容简介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涵盖了水电水利工程施工阶段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合同费用支付三项合同目标控制,施工安全、施工环境保护两项合同目标监督,工程信息、合同商务两项管理,以及工程承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理协调等内容。
水电工程特别是大中型水电工程一般都具有投资规模大、工程建设周期长,工程技术复杂,工程建设风险大等行业特点。该规范结合实际,对水电水利工程施工阶段工程监理的全过程,包括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及工程移交与缺陷责任期阶段工程监理单位的合同义务、工作内容、监理职责与业主应授予的监理权限等作了明确地规定和规范。
三、 水电工程监理的一般规定 水电工程监理的一般规定:
(1)水电工程监理的质量责任机制:水电工程施工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承包人保证、监理单位控制、政府机构监督”的质量责任机制。 (2)职业标准:守法、诚信、公正、科学。
(3)工程监理单位的选择:业主应在工程施工招标之前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并签订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4)承担水电项目主体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水电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工程监理企业。
(5)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据工程监理委托合同规定,派出监理机构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监理机构的分级组织与监理人员进场计划应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的聘任、调整与撤换均必须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
(6) 业主按照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并通过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可授予监理机构下列基本权限:选择工程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设计文件的核查权;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权;对设计和工程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查、确认与否决权;工程设计与施工的优化建议权;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现场协调的主持权;发布开工、停工、返工和复工指令权;工程使用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施工质量的确认与否决权;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合同工期的签认权;工程变更的审查与指示权;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的监督权;工程计量、合同支付与合同索赔的审查与签证权;合同争议的调解权;合同项目移交与完工签证权;承包人项目或部门机构责任人撤换的建议权等。
以上权限均应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中,工程变更的处置权,是大中型水电工程所特有的,处置权的限额应在合同中约定。权限的授予,在本规范中明确规定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派驻现场的监理机构。
(7 )监理单位与业主、承包人、设计单位的关系。
监理单位与业主的关系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关系,监理单位对业主负责、为业主服务、为工程建设服务,切实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与责任。
监理单位与承包人的关系是受业主委托,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应监督承包人履行合同,并公正地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关系是协作、配合关系,都是受业主委托为业主服务、为工程建设服务。监理单位应贯彻设计意图,核发施工设计文件,并对工程设计提出优化建议。设计单位或其驻工程建设现场的设计代表机构应配合设计交底、参加工程协调会议、专题会议,做好现场技术服务,及时解决涉及工程设计的事项。设计单位不得向承包人直接发出指示。
四、 监理工作准备
大中型水电工程一般都具有投资规模大、工程建设周期长,工程技术复杂,工程建设风险大等特点。监理机构进场后,进行充分的监理准备工作是必须的,其主要工作包括:
(1)协助业主进行施工招投标,包括协助业主进行招标文件审查、参加招标评标以及工程承建合同签订前谈判等。
(2)组织监理机构人员进场,进行必需的检测设备与设施配置,按合同规定办理业主提供的办公、生活、通讯设施和场内交通设备的交接。
(3)熟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熟悉工程建设条件,熟悉工程设计文件,熟悉工程现场条件。 (4)监理服务体系文件的完善与编制:包括编制监理机构管理规章制度,编制监理机构工作计划与人员进场计划,分工作专业或合同目标控制与管理要求编制监理工作规程,按分项工程合同目标控制与施工监督要求编制实施细则等。
(5)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主持召开首次工地会议,工程承包人合同履约体系的检查与认证,开工所必需的首批施工图纸的审查与签发,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施工测量基准的移交,进场材料的质量检验,进场施工设备的检查,业主提供条件检查等。 (6)按合同文件规定,发布合同工程开工令。
第二节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三控制”
一、施工质量控制
(一)施工质量标准的调整
(1)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或部门颁发新的技术标准代替了原技术标准,从新标准生效之日起,依据新标准执行。
(2)合同技术条款与国家或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有冲突时,以合同技术条款为准。因为,合同技术条款是招标报价条件,并且大型水电工程对工程施工质量等要求有其特殊性。 (3)合同技术条款与国家或部门颁发的强制性标准有冲突时,以国家或部门颁发的强制性标准为准。所导致的标准调整,按工程变更处理。
(4)为合同目标的更优实现,监理机构可依照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在业主授权范围内,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施工环境保护所执行的技术标准与质量检验方法进行补充、修改与调整。所导致的标准调整,按工程变更处理。 (二)工程项目划分及开工申报
(1)工程项目划分的目的:一是有利于工程项目的开工申报和对前阶段工程项目施工履约情况进行评价;二是有利于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质量检验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三是有利于以单元工程为基础对经施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己完工程项目进行计量支付;四是有利于工程项目合同支付、施工进展、施工质量、施工安全信息的分类管理和统计分析。
(2) 工程项目划分的原则:依据水电工程基本建设工程验收和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规定,结合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特点、施工过程和合同目标控制要求进行。 (3 )工程项目划分的方法与要求:
水电工程工程项目划分一般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单元工程四级进行。 单位工程开工前,承包人需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并报监理机构审批;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需完成施工作业措施计划编制并报监理机构审批;单元工程开工前,承包人需完成施工作业准备并报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下序单元工程开工,由承包人质检部门凭上序工程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向监理机构申办开工签证,联检单元工程的开工或开仓,还需附施工质量联合检验合格证。凡需要进行地质编录或竣工地形测绘的,在开工前还必须同时具备该项工作完成的签证记录。
(4) 工程项目编码方法:单位工程编码为合同标码与单位工程项目代码组合,分部工程编码为单位工程项目编码与该分部工程项目代码组合,分项工程编码为分部工程项目编码与该分项工程项目代码组合,单元工程编码为分项工程项目编码与该单元工程项目代码组合。 (三)开工前质量控制工作
(1)施工质量控制措施的制定:熟悉合同标准,分析研究影响施工质量的因素,提出工程质量管理点,制定工程质量控制流程,确定工程质量控制措施,完善监理细则文件等。 (2) 设计文件的签发及设计技术交底:对每张施工图纸进行审查,及时发现,纠正图纸中的缺陷和差错,与招标图纸和合同技术条件存在重大偏差要召开专题协调会予以审议。开工前,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
(3)批准施工措施计划:着重审查施工方案、程序和工艺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4)施工准备检查:包括完成必须的施工试验,前置工序施工质量检查合格并取得签证,
施工机械设备与施工辅助生产设施到位,劳动组织完成与施工措施计划交底,材料、构件质量检查合格并满足连续施工要求,测量放样完成并经检查合格,以及施工安全管理、施工环境保护等防护措施到位等。
(四)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督促承包人按章作业,文明施工。
(2)检查施工资源投入,包括对承包人检验、测量和承担技术工种作业人员的资质、施工设备、材料能否满足工程质量控制要求等进行检查。
(3)监理机构的现场监督,应以单元工程为基础、以工序控制为重点,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
(4)监理机构的独立检验与测量。
(5)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安装质量检验。包括:参加工程设备到货验收,审查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安装方案,予埋件检查,大件吊装质量检查,过程检验及试验的检查,审查启动、运行方案,对工程设备能否安全稳定运行做出评价。 (五)监理机构的施工质量监督权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有权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进行施工质量监督并作出指示: (1) 对全部工程所有部位及任一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查阅记录,现场取样、复制、复检;
(2) 指示停止不正当或可能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造成损害的施工工艺与方法; (3) 指示承包人停止不合格材料、设备、设施安装、使用、并予以更换; (4) 对不合格的工序指令补工和返工;
(5) 对承包人施工质量管理中严重失察、失职、玩忽职守、伪造记录和检测资料,或造成施工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罚、撤换,直至责令返场;
(6) 对多次严重违反作业规程,经指出后仍无明显改进的作业班组队指令停工整顿,撤换,直至指令退场;
(7) 指令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对完建工程继续予以养护,维护,照管和缺陷处理。 (六)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工程质量问题是指工程质量与合同技术标准或设计技术要求发生偏差。当此类偏差超过规定或法定界限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否则称为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缺陷。
发生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缺陷时,应及时指令承包人查明范围、数量,分析产生原因,提出处理措施,报经监理机构审查、批准后及时处理。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监理机构应立即向业主报告,同时督促承包人及时提出事故报告,监理机构应做好事故记录,危及施工安全时,应指令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防护,同时会同有关方提出处理方案报业主,并参加事故调查与处理。
二、工程进度控制
(一)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编制
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编制的依据是:合同工期目标,工程阶段目标,承包人应达到的施工水平与能力,以及施工布置、施工方案、施工资源配置、设计文件、工程设备加工订货周期、现场施工条件及业主提供的条件等;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由监理机构协助业主(或按业主委托)完成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编制,并随着工程进展进行调整、优化和完善;
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经业主审定后,将作为审查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制定业主供应计划以及对合同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实施控制的基础性文件。 (二)施工进度计划
工程项目(包括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向监理机构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进度计划或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向监理机构报送的施工计划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概述,施工程序与施工工艺,工程形象进度与关键线路网络分析,施工资源配置计划,施工机械台班或台时利用率、生产率及材料消耗定额指标分析,工序循环作业时间分析,进度计划横道图,业主提供条件(工程设备、供图、材料、场地、资金等)的供应计划等。 (三)施工过程进度控制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总工期目标与报经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按章作业、均衡施工、文明施工,避免发生突击抢工、赶工局面。
出现施工进度严重拖延,并可能因此影响合同目标时,监理机构应及时发出加快工程进展或加速施工指令,或直接向承包人发出调整、修改施工进度计划的指示。
由于各种原因致使施工进度计划在执行中必须进行实质性修改时,承包人应提出修改进度计划报监理机构审查。
工程被指令暂停施工时,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妥善照管,争取创造早日复工条件。
三、工程合同费用控制
(一)工程投资控制与合同费用控制
水电工程投资涉及筹资方式、资金的时间价值、勘察规划、设计科研、征地移民、工程采购、枢纽建筑物和水库淹没处理工程,以及业主的资金运用等。
水电工程监理单位仅受业主委托承担工程承建合同管理和现场施工管理,其在工程投资控制中的主要工作是工程承建合同费用控制。 (二)工程计量依据与原则
(1)工程计量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单元工程四级项目划分,依据承建合同规定的报价、支付项目与计量程序进行。
(2)计量范围依据监理机构签发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变更通知、设计修改通知及其它有效的施工依据文件)或监理机构确认的建筑物设计边线进行。
(3)计量方法、范围与计量单位应符合工程承建合同规定或报经监理机构批准。合同支付按建筑物设计边线或监理机构确认的边线以净值计量。
(4)不符合工程承建合同要求,或未经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或未按设计要求完成的工作,均不予计量支付。
(5)因承包人的责任与风险,或因为承包人施工所需要而另外发生的工程量不予计量支付。 (6)开工前,原始地面地形及计量起始位置要报监理机构审批。承包人应随施工进展及时进行工程支付计量申报,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包人及时对申报的支付计量进行量测、审核、认证。当工程计量中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对通过审查而未发生争议部分工程计量及时予以批准。 (7)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支付计量均属于中间支付计量。监理机构可按合同规定,在事后对已经审查批准的支付计量再进行审核、修正和调整,并为此发布调整签证。 (三)合同支付申报条件
合同支付一般按月进行,合同支付申报的基本条件; (1) 合同文件规定应予以计量支付的; (2) 当月完成或以前完成尚未支付结算的;
(3) 有相应的开工许可和工程(工序)质量认证文件; (4) 有监理机构确认签证的合同索赔支付。 (四)合同支付管理
(1)预付款支付: 监理机构应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及时签发相关预付款(包括工程预付款
及永久工程材料预付款)支付证书。预付款的扣回按合同约定执行。
(2)工程款支付:中期支付,按月进行,审查签证与支付程序按承建合同规定进行。 (3)工程变更支付:依据工程变更项目施工进度,随工程月支付进行。
(4)价格调整:监理机构应按合同规定的方法与程序,协助业主办理合同价格调整。当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充分协商并认真做好协调。当长久未能协商一致并可能因此影响工程进展时,总监理工程师可按合同规定作出调解决定。
第三节 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一、施工安全监督 (一)施工安全责任
1.施工安全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目标
工程施工安全是施工技术与施工管理水平的体现,也是一项涉及工程建设管理形象、工地施工环境和施工队伍稳定的大事。发生施工事故不仅给施工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给工程施工造成经济损失,影响工程施工进展,也对工程建设和工程管理形象造成不良的影响。
施工安全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者和工程施工管理者保护职工利益和维护企业形象的体现。工程施工管理者必须首先是施工安全管理者。保证安全施工是工程承建单位的合同义务,也是监理机构应努力促使实现的工程建设目标。 2.工程承建单位的施工安全责任
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是国家法律的规定,也是工程承建单位的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施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员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3.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督责任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建单位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建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和施工项目部、施工队与施工班组三级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做好工程施工安全组织管理、做好
爆炸器材和有毒材料的管理,以及做好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安全设施规划。同时,监理机构还应督促承建单位,设立专职施工安全管理人员以全部工作时间用于施工过程中的劳动卫生防护和施工安全检查、指导与管理,并及时向监理机构反馈施工作业中的安全事项。
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规定,制定施工安全控制措施。必要时,监理机构还应设置安全监理工程师,以全部时间用于施工过程安全监理和对施工安全作业行为进行检查、指导与监督。
(二)施工安全风险预控
1.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方针与管理机制
施工安全监督依据国家及国家部门颁发的施工安全与施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及工程施工规程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
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综合治理”方针,实行承建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与监理机构检查监督的管理机制。
监理机构执行“安全监督与施工监督相结合、安全预控与过程监督相结合、安全监理工程师巡查与现场监理人员检查相结合”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加强现场施工安全的预控、检查和监督,督促施工单位按章作业、文明施工,促进各项施工安全制度及安全保护措施的落实。 2.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的申报与审查
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承建单位应在进行施工安全风险源评估与防范对策研究的基础上,完成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并报监理机构批准。
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还应结合工程进展和工程施工条件、现场施工安全条件的变化,以及施工安全措施执行中的实际情况,定期对施工安全保证体系进行补充、调整和完善,并报监理机构批准。
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包括各级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各级施工安全管理机构责任人及其资历、资质情况);
(2)各级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工作制度与岗位责任制; (3)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总体规划与布置;
(4)安全教育制度以及施工安全的人员配置、培训与管理; (5)分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6)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劳动保护与防护措施;
(7)其他报告事项,或业主、监理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申报与批准
施工安全措施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指导,是施工安全检查的依据,也是工程施工安全的组织和技术保证。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建单位按国家或国家部门关于施工安全的有关法令、法规和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结合工程施工特点、施工条件、施工手段和施工环境,建立劳动卫生保护和施工安全制度,包括建立岗位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持证上岗、班组作业前的安全教育与检查,以及作业前对施工安全保护设施的自检、互检和交班检等各项制度,编制施工安全措施和施工作业安全防护规程手册,报送监理机构审批和备存。
工程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文件规定,在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安全和劳动保护措施并报监理机构批准。
对于汛期施工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应在开工前或进入汛期施工前,编制专门的安全度汛和防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机构批准。
对属于高空、高危险区或特种爆破作业的施工项目或工作,承建单位应在施工作业前,编制专门的高空、高危险区或特种爆破施工安全作业措施计划报送监理机构批准。
对于单元工程项目或工作开工,工程承建单位应在申报开工前进行施工安全与劳动保护措施检查,并在施工安全设施、措施和劳动保护工作落实,自检合格基础上向监理机构申报开工(仓) 许可签证。
(三)施工过程的安全检查与监督 1.施工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
施工爆破作业必须按报经批准的爆破作业措施计划进行。在进行施工爆破作业前,监理机构必须做好下列安全准备和施工安全检查:
(1)现场爆破作业的指挥机构已经到位,其职责分工已经明确; (2)现场爆破作业的告警系统运行有效;
(3)在爆破危险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不可撤离的设备已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经检查符合要求;
(4)在爆破危险区内应撤离的设备、人员等必须撤离的人和物已经撤离; (5)钻爆参数和起爆网络连接经检查符合要求; (6)其他必须检查的安全和防护设施经检查符合要求。 2.边坡安全监督
当发生边坡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承建单位应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及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并向监理机构报告,防止事故或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
与此同时,承建单位还应会同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3.金结设备吊装安全监督
在进行金属结构设备或金属结构件的吊装和安装,以及大型钢模板的安装和拆卸等高空作业前,承建单位应编制专门的施工安全作业措施和安全作业规程报送监理机构批准。 4.高空作业的安全监督
承担高空作业指挥及施工作业人员,应通过施工安全和安全作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监理机构的认可后挂牌上岗。
施工期间,工程承建单位应定期(每半年或每年末)对施工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和告警、指示等信号和标志进行检查,及时补充、修复或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物品和信号标志,以保持施工安全保护措施始终处于良好、可靠的运行和使用状况。
高空施工作业期间,工程承建单位应定期对施工作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设备、设施用品进行检查,及时补充、修复或更换不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和安全、劳动防护质量检验标准的设备、设施与用品。
5.施工设备运行的安全监督
钻机、灌浆、填筑、碾压、吊装等大型施工设备以及混凝土生产系统等施工设备、设施运行期间,监理机构应督促工程承建单位做好下列工作:
(1)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设施的管理、运行、保养和维护人员的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
(2)严格遵守施工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
(3)按施工机械保养规程规定配备安全警示灯、警示牌、灭火装置以及其他必须的安全装置并保持其始终处于正常运行装置。
(4)按《施工机械安全操作和保养规程》规定的周期,做好施工机械、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和保养维护。 6.施工安全防护
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督促工程承建单位建立班前安全作业教育制度,加强班前和施
工过程中的安全作业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上班期间不得喝酒,严禁指挥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喝酒后进行机械设备操作和高空作业。
(2)严禁未配备合格安全防护设备、器具和用品的人员进行高空、高压电作业。 (3)严禁未配备合格劳动保护设备、器具和用品的人员进行有毒、有害气体和不良施工环境条件作业。
(4)严格制止其它违反施工安全作业规定与不符合劳动防护事项的行为。 7.文明施工与施工安全检查
文明施工是施工安全的保障,施工安全是工程施工顺利进展的基础。工程施工安全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施工安全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防治结合、长抓不懈”。 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和施工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与此同时,还应派遣人员(包括施工安全监理人员)加强对爆破作业、吊装作业、高空作业、临边作业、交叉作业和施工期防雷击、防触电、防坍塌等不良作业条件与不良施工环境,以及高空、地下、高压以及其他安全事故多发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和施工环节的施工安全检查和监督。
检查内容包括:禁止堆存区、施工仓面和通道乱堆乱放,加强对临空工作面的防护,加强对交叉作业面的隔离防护并在必须时设置安全防护网和安全通道,加强对施工区卫生、排污和消防的管理,在爆破作业区、交通复杂道路、高陡边坡、机械作业吊装区、可能发生物体高空坠落区、高压与接地设施区等处设置告警标志等。 8.正确运用安全监理权限
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对文明施工、施工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并依据国家关于施工安全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履行其职责,行使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和业主授予的下列权限:
(1)对施工班组班前安全生产教育、文明施工、施工安全以及施工作业记录等情况进行检查。
(2)指示施工单位设置、更换、完善施工安全和劳动保护设施,或指令施工人员纠正违规作业行为。
(3)阻止违章作业行为,对严重违反规定的违章作业行为或其责任人发出违规警告。 (4)经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并可能因此导致安全事态进一步扩展或导致安全事故的作业行为,发出暂时停止施工作业的指令。
(5)对经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拖延整改,或拒不执行监理机构指令的施工人员、施工班组责任人或施工作业班组提出撤离施工现场的建议。 9.施工安全档案和报告管理
监理机构应督促工程承建单位建立施工安全档案和安全隐患登记、整改、复检和销案制度,并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及时向业主和监理机构报告施工安全生产情况。
工程施工期间,监理机构应督促工程承建单位报送施工安全作业月报,其内容应包括: (1)文明施工和施工安全情况与评价。
(2)施工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安全生产制度执行与检查情况。 (3)施工过程中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4)本月施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月加强施工安全工作的措施计划。 (5)其他需要报告和说明的情况。 (四)施工安全主要技术措施 1.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检查和认证
承担运输、爆破、吊装、电焊、气割(焊)以及大型、特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人
员,必须按国家法令、法规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经医生诊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精神病以及其它不适于进行高处作业或其他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从事该项工作。 爆破作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参加爆破工作的管理、质检、运输、储存、保管、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受过爆破技术训练,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和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经地方公安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合格证并持证上岗。 2.爆破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爆破作业应根据工程要求、地形条件、地质条件、工程量大小和施工机械等爆破作业条件,合理选用爆破方法并报经监理机构批准。
炸药必须存放在距工地或生活区有一定安全距离的仓库内,未经监理机构批准,不得在施工现场存放炸药。炸药库的布置和设计以及炸药的贮存与运输方法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应事先得到监理机构的批准。
爆炸材料的购买、运输、储存、保管等应遵守国家关于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工程承建合同及其技术规范的规定。工程承建单位应定期对其爆炸材料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每月向监理机构报送爆炸材料的购买、储存、使用和保管情况,并接受监理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理工程师的检查与监督。
承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严格遵守经过监理单位批准的爆破操作规程和告警规程。承建单位在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对所有的人身、工程本体和公私财产采取保护性措施。 在浓雾、大雨、大风、雷电或黑夜等不利作业条件情况下,不得进行起爆作业。 3.开挖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开挖作业应自上而下进行,某些部位如必须采用上、下层同时开挖或上、下层同时进行开挖及支护等作业,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技术措施,并事先报经监理机构批准。
在不良地质地段中开挖,应在地质预报基础上,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查清地质构造,加强安全检查、岩体变形监测与分析,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制订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 对于施工人员必须停留作业或经常性地穿越的可能存在高空物体或物料掉落的安全危险区域,工程承建单位必须设置安全棚、安全通道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4.混凝土浇筑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溢洪道及坝体面板混凝土浇筑作业必须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安装和拆卸模板必须站在牢靠的立足点上,不得站在被安装或被拆卸的模板或支撑构件上作业。
(2)吊装大型模板或面板滑模所使用的吊具、机具等安全设施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交叉作业时下层作业位置必须处于上层作业物件可能坠落范围外,否则必须在上、下层作业面之间设置安全防护层。
(4)必须在施工平台、浇筑仓面等边沿部位堆放模板、支架等材料时,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也不得影响作业面的交通。
(5)浇筑、吊运等机械设备设施之间,以及其与钢筋和浇筑埋设件之间必须有足够的防碰撞安全距离。
5.高空及夜间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对施工人员可能发生高空坠落的施工部位,工程承建单位必须设置安全通道、安全作业平台、安全护栏等安全设施,并张挂安全防护网。
对必须采用两台以上设备进行抬吊作业,或多台设备在近距离作业,或施工人员必须从上层作业区下穿行,或其他可能发生不安全因素的临时作业场所,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岗或流动安全哨。
在夜间或廊道、隧洞等光照不良部位进行施工时,工程承建单位必须按合同技术规范和用电
安全规定设置照明系统,并保证道路交通区域、施工作业区域、堆存区域和其他室内、外工作区具备为交通运行、施工作业和工作能安全进行所必须的照明设备容量和照度。 6.安全用电与劳动保护技术措施
在廊道、隧洞等地下建筑施工中,应有足够的通风、照明设备及排水设施,以保障人身安全。进入地下建筑物内的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地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120V。 在工程施工中应配备对有害气体的监测、报警装置和安全防护用具,如防爆灯、防毒面具、报警器等。一旦发生有害气体,应立即停止工作并疏散人员,同时立即把情况报告监理单位。经过慎重处理,确认不存在危险并得到监理单位的书面指示同意后方能复工。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设备及建筑物等均应设置接地或避雷装置。承建单位应负责这些装置的供应、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应定期派专业人员检查这些装置效果。 7.安全标志
工程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必须在属于其使用或管理区域的下列部位设立告警、指示等必要的信号和标示:
(1)现场车辆交通频繁的路段、交叉口、陡坡、高边坡、急弯、限制高度、行人或施工作业人员频繁穿越、路况不良以及可能遭遇其他危险源影响等路段。 (2)大型施工机械设备作业和运行区域。
(3)高压电器、高压设备和埋设有防雷、接地等设备设施的保护区域。 (4)限制非施工管理、监理检查与施工作业人员进入的施工区域。 (5)其他可能存在安全危险的施工部位和作业区域。 8.施工营区安全检查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配备适量的消防人员和消防灭火设备、器材。消防人员应熟悉消防业务。消防设备和器材应随时检查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承建单位在向监理单位递交施工总规划的同时,应递交上述内容的消防措施和规划报告,报送监理机构审批。 9.安全度汛检查
每年汛前,监理机构应协助业主审查设计单位制订的防洪度汛方案和工程承建单位编写的防洪度汛措施,协助业主组织安全度汛大检查。监理机构应及时掌握汛期水文、气象预报,协助业主做好安全度汛和防汛防灾工作。
承建单位必须重视水情和气象预报,并应有专人负责。通常,水情和气象预报由业主委托的专业机构或部门统一发布,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洪水或气象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洪和防止气象灾害的措施,以确保工程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并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必要时,承建单位应做好必须的汛期物资储备,组织防汛抢险演习。同时,承建单位有责任协助业主和其它单位、部门采取有力的防护、救灾措施,以减少灾害对工程和工区所有人员、财产造成的损失。在汛期,承建单位应服从工程防汛领导机构有关防洪、抢险和其它防汛工作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10.安全防护规程手册编制
承建单位应根据国家颁布的各种安全规程,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编印通俗易懂适合于本工程使用的安全防护规程手册。在监理机构下达书面开工令后,应立即将手册送交监理机构备案。这类手册应分发给承建单位的全体职工以及监理机构。
二、 施工环境保护 (一)施工环境保护管理
1.施工期环境保护是工程建设管理者的责任
工程施工过程本身是一种对自然和社会经济环境的改变。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施工环境保护,是国家法律的规定,也是工程承建单位的合同义务。一流的工程要求有一流的管理、一流的工程质量和一流的环境保护意识。
大型工程特别是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和大型交通工程,往往同时具有施工工期长、土石方工程量大、混凝土浇筑工程量大、灌浆工程量大的特点。而我国工程项目建设区域通常施工环境承受能力较弱,切实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工程形象、工程安全、工程航运和发电效益发挥,以及对下游库区或河道环境保护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和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2.施工环境保护工作要点
工程施工环境保护主要包括重大环保事故的预防、水污染、粉尘污染、视觉污染、水土流失、河道淤塞、水生物和动植物的生态破坏,以及滑坡和泥石流等的控制等。 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合同和业主规定做好下列工作: (1)防止施工中对施工区以外植被的破坏;
(2)加强施工利用料、弃渣、废渣、废料的储存、管理和完工后渣场的植被恢复; (3)加强生活垃圾的管理、掩埋和场地恢复; (4)防止地表水土流失和下游河床淤积;
(5)加强对砂石混凝土系统的废水处理、灌浆作业的废水处理、混凝土浇筑养护的废水、生活污水等的排放管理;
(6)注意蓄水时库区植被、生物、建筑物的破坏,下游断流对水生物、动物和人群的影响,蓄水后对水质的影响;
(7)减少土石方施工中的钻孔、爆破、运输产生的施工粉尘; (8)降低水工洞室施工中燃油动力设备的废气危害;
(9)评估油料的储存、运输、分配过程中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指示承建单位做好各种废油的处理;
(10)洞室施工中的通风和废气、粉尘的危害防范;
(11)按合同技术规范规定做好临近工作区和生活区范围的土石方施工中的钻孔、爆破、运输,砂石混凝土系统生产,灌浆工程的施工产生的噪声的控制;
(12)避免原有的滑坡体恶化,避免由于施工产生新的滑坡体,避免土石料的不当堆积产生泥石流;
(13)督促承建单位做好施工区人群传染病的防治。 3.施工环境保护监督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加强施工环境保护法规教育,加强工程参建人员的环保意识。
为减轻对环境造成的损坏,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编制施工环境管理和保护措施,并在报送监理机构批准后严格实施。
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做好施工区界限之外的植物、生物和建筑物保护并使其维持原状。
对施工活动界限之内的场地,督促承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土壤冲蚀、河床和河岸的冲刷与淤积,以及防止发生水土流失。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及时制止施工单位的违章作业行为。对发生的施工环境事故,监理机构应及时向业主报告并协助业主及时进行处理和指令整顿。 监理机构应配备专门的施工环境保护监理人员,专职专责,并赋予环保监理人员对施工措施计划审批、施工质量评定和合同支付签证的否决权。 (二)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
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以国家和政府部门的法律、规范以及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做好施工环境保护的防范因素和预控决策研究。
工程施工开挖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做好土石方平衡规划,充分利用好开挖料。对弃碴也应做出堆存和回填规划,避免废碴弃进河道对环境造成破坏。
施工用水应尽量循环利用。必须排放的施工弃水、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以及施工粉尘,均应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准予以排放。
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认真审批承建单位的施工环境保护措施计划,严格监督承建单位按报经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及时纠正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 施工中,应最大程度的保护施工区以外的自然环境和景观,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除了永久工程、采石场、取土坑、筛分和加工厂、弃渣场、营地等施工范围外,对施工区其他范围所能保存的林木,承建单位在施工时应加以保护,避免带来进一步的破坏和地表侵蚀。
开挖爆破中应采用控制爆破技术,控制爆破产生的飞石、冲击波、地震波、烟尘等对人员、地层的破坏,避免产生新的崩塌、滑坡和人员伤害,避免破坏开采范围以外的植被,避免发生堆积体崩塌和在雨季形成堆石流。
监理机构应派出专人进行渣场管理。非填方、弃方区不准随意堆填土石料。特别是弃方必须堆至指定的地点,不准随意弃置。弃方的堆填应不妨碍水流,并保持自身的稳定。如有其他利用考虑,应按照要求堆填成型。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必须按国家的规范规程进行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理。防止爆炸物流失,防止油料污染。
要注意施工人员饮水卫生。生活污水必须经处理才能排放,生活垃圾应及时收集处理,生产废水必须经沉淀处理才能排放。施工区应按规定建立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厕所。施工中所发生的废物应在指定地点掩埋,不能随便乱弃。种植土尽可能返还造地。
加强防尘措施。钻孔必须采用水钻,路面要洒水冲洗,粉粒材料运输采用密封车。 监理机构还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对施工过程特别是洞室和廊道中的钻孔作业以及施工附属企业中噪声严重的施工设备和设施进行消音、隔音处理,或按监理机构指示,控制噪声时段和范围,并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噪声防护。
施工场地营地的布置应考虑噪声、爆破及永久利用的要求,在布置使用上应与环境相协调并不破坏自然景观。
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做好场地管理,并进行定期检查。
工程完工后,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拆除业主不再需要保留的施工临时设施,清理场地,恢复植被和绿化。 (三)合同责任
承建单位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精心组织、安全生产、按章作业、文明施工。监理机构对工程承建单位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措施、施工作业过程的审查、批准与管理,不变更和减轻承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和合同责任。
第四节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商务管理
一、合同商务管理概述
(一)合同商务管理是影响工程项目投资的重要因素
工程项目投资通常是指针对于特定工程项目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它既包括构成工程建设项目投产运行固定资产的成本价值,也包括工程项目决策阶段和工程项目建设阶段随时间增长与工程项目建设进展进行的项目规划、资金筹措、项目准备、建设管理、勘察设计、财务运作等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影响工程项目投资的因素包括投资人的项目选择、资金筹措、建设目标规划、勘察设计、征地移民与环境保护、招标发包,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决策、组织与管理等。
通过工程招标发包所签约的工程承建合同(或称工程施工合同)费用则是工程项目建设阶段工程项目投资的重要构成。在工程施工阶段,工程监理受业主委托所承担的通常是工程承建合同的费用控制。
合同商务管理是以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为依据,涉及工程技术、工程经济、民事法律的,通过对合同费用控制和工程项目建设风险管理,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或工程承建效益最大化的基础工作。
(二)合同商务管理的内容
工程合同费用是在合同履行和合同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按照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支付给工程承建方的费用。在做好项目投资或工程承建风险管理的同时,项目业主或工程承建单位的合同商务管理都是围绕着合同费用支付以及各方应承担的义务、责任和合同风险进行的。
合同支付费用由支付工程量和支付价格所决定。因此,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项目发包与合同商务谈判、工程项目开工条件审查,以及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计量管理、工程费用支付管理、工程变更管理、支付价格管理、合同工期管理和合同索赔管理等都是合同商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由于工程合同费用在工程项目建设投资构成中的重要地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合同费用控制仍然是业主工程投资控制中一项最重要的工作。与此同时,工程监理单位拥有的合同费用支付签证权限,也是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安全、施工质量、工程进度目标控制的重要手段。 (三)创造良好的合同环境是工程监理的重要工作目标
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目标的实现过程,是施工资源的投入和消耗过程,是施工成本(目标成本)的投入和转化过程,是合同费用的发生和支付过程,也是不断通过协调和决策促使合同目标由矛盾向统一转化的过程。
工程质量目标的提高,有利于提高工程项目产品的后期运用质量,降低或减少后期的运行维护费用。而工程质量目标的不当管理,可能造成工程进度的滞延和工程费用的额外增加,从而导致工程项目建设投资效益的降低。
工程进度目标的提前实现,有利于工程项目产品更早地发挥投资效益,使项目业主获得更大的投资效益空间。但工程进度目标的不当管理,可能造成对工程质量损害,或因施工资源的额外投入而导致合同费用的额外支付。
文明施工、施工安全和施工区环境保护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它能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条件并促进工程建设的有序进展,也是工程项目管理者素质和管理水平的体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和施工区环境保护的实现需要施工成本、管理成本的投入,这些也都会以各种形式转化为项目业主的合同费用或工程项目投资支出。
由于合同目标的实现是施工成本(目标成本)的投入和转化过程,合同费用目标的不当控制均可能对其他合同目标的实现构成损害,从而直接地影响项目业主的最终投资效益。而努力建立
一个能使工程建设各方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友好合作、互利共赢的合同环境和良好的外部条件,是工程建设顺利进展的重要条件,也是工程项目管理者的重要的工作目标。
二、工程支付计量管理
(一)工程支付计量的依据与支付计量基本原则 1.工程支付计量的依据
投标书工程报价量不能作为合同支付结算的工程量,合同支付工程计量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通过量测与度量进行。
(1)工程计量项目划分,依据承建合同规定的报价与支付项目(包括合同报价单、工程变更、设计修改、业主另行批准或确定的增加支付项目)进行。
(2)工程计量量测范围,依据经监理机构审签下达实施的设计图纸(指由业主委托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提供用于工程实施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变更通知、设计修改通知及其相应工程量表)所确定的建筑物设计边线,以及合同文件规定应扣除或增加计量的范围,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机构批准的计量方法与计量单位进行量测计量。
(3)工程计量方式,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单元工程四级项目划分,以单元工程或分项工程为基础,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单价支付项目或总价支付项目分别进行。 2.工程支付计量基本原则
(1)合同支付计量申报与签证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进行,并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及监理机构批准的方法、范围、内容和单位计量。承包商应自供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并保证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凡以重量计量的材料,应由承包商合格的称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称量器,在监理机构指定或认可的地点进行称量。 (2)只有按有效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及设计技术要求等)和监理机构指示进行并完成、施工质量检验合格、按合同文件规定应度量支付的工程(工作)量才能得到计量支付。为确保向业主交付施工质量合格的工程,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因严重或多次违章作业并可能对施工质量或施工安全构成损害而被监理机构或业主及其授权管理部门发出施工违规警告的部分施工项目,在相关施工单位未完成整改并得到监理机构或业主及其授权管理部门认同前,监理机构可拒绝或暂缓对相应己完施工项目进行计量支付。
(3)除合同文件或业主另有规定外,承包商为工程项目施工所必须进行的施工试验、施工测量、质量捡验,各项施工前准备,施工作业直至项目完工、维护、验收和缺陷责任期内为修补缺陷等所必须的各项工作,以及辅助设备设施与施工材料投入等,均不另行计量支付。 (4)合同支付计量执行设计净值计量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除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合同支付计量以设计图纸明示的净值计量。施工过程中因承包商未按合同《技术条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规范或监理机构指示施工,或采取不适当的方法施工而造成的超挖、超填工程量不予计量支付。
(5)承包商为支付计量进行的所有计量及测量成果都必须报经监理机构签认。
(6)因承建单位责任与风险,或因为承建单位施工所需要而另外发生的工程量,不论是否己事先报经监理机构批准均不予计量。
(二)工程支付计量程序与支付计量的基本方法 1.工程支付计量程序
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建单位应及时完成原始地面地形测绘并将测绘成果报送监理机构审核和批准。对于标项之间交接工程项目,对交接界面的测绘也是开工前一项重要的计量基础工作。 单元工程或分项工程完成后,承建单位应及时提出工程计量申报。属于合同索赔或保险索赔的工程计量,应按合同文件或承保协议有关规定进行。
合同支付计量可以在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后按单元工程及时申报进行,也可以在若干单元
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后按分项工程相对集中申报进行。
承包商的合同支付计量申报必须按规定格式和要求进行。申报内容应包括: (1)申报进行计量的工程项目以及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和编码; (2)施工部位与施工作业时段;
(3)施工依据,包括用于实施的设计施工图纸名称和监理审签号,以及监理机构或业主授权部门对申报支付计量工程实施的补充文件名和文号; (4)计划支付计量时间;
(5)申报支付计量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检验合格签证单号;
(6)申报支付计量工程项目分类单价与相应设计工程量(包括设计变更导致对工程量的调整);
(7)施工过程中的违规作业与整改情况; (8)其他需说明情况。
监理机构收到承包商递交的支付计量申报后,应在限期内完成审核,并在通过审核后按合同文件规定安排或组织进行工程计量。
工程计量应以合同文件和有效设计文件为依据,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工程计量程序和方法,公正和实事求是地进行,不应发生承建单位申报、监理机构核减的不规范做法,监理机构也不应以核减承建单位工程计量报量作为其控制支付计量的业绩。 2.工程支付计量主要工作
以土石方开挖工程为例,工程合同支付计量主要工作为:
(1)土石方明挖开始前,承包商应测量开挖区以及不同支付单位的土、石分类层面的原始地形或计量剖面,并将测量成果报监理机构复测确认。
(2)对于必须采取收方测量方法进行支付计量的施工项目(或部位),承包商或其授权部门应按不同支付价格分类向监理机构递交收方量测申报单, 经监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支付计量量测。
(3)对于可以采取现场度量方法进行支付计量的施工项目(或部位),承包商或其授权部门应按不同支付价格分类向监理机构递交支付计量申报单,监理机构通过对申报计量项目的规格和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合格签证复核后,在规定期限内安排人员到现场分类、逐项计量确认并签证。 (4)地下洞室开挖支付计量中,对于应计量支付的地质超挖部位,应取得监理机构对地质超挖的确认签证;其他部位在复核未发生欠挖、轴线偏离的基础上,按设计开挖断面以净值计量。 (5)鉴于水工隧洞洞室断面大、开挖层次多、完成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历时较长,水工隧洞洞室开挖中间支付计量可结合施工进展按照“中间支付、总量控制”的原则进行。
(6)为支付计量进行的所有计量及测量成果都必须报经监理机构签认。监理机构进一步要求对收方工程任何部位进行补充或对照量测时,承包商应及时派出代表和测量人员按要求进行量测,并按监理机构的要求提供测量成果资料。 3.工程支付计量的基本方法
工程计量的方法,应以工程承建合同为依据,以“为保证施工质量提供手段、为促进施工进展提供支持”为原则,本着公平、准确、合理的方式进行。
工程计量量测由监理机构和承建单位共同进行,或由承建单位提交量测记录与计量成果报监理机构复测审核后认证。
支付计量依据分项和单元工程划分,在施工完成,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洞室开挖中的中间支付计量除外)并取得监理机构签认的基础上,按不同支付价格分类进行。
合同支付计量执行设计净值计量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工程项目质量检验时允许的偏差范围是判定质量是否合格的标准,不作为支付计量范围。
承包商因施工需要变更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机构指示的开挖线,应报送监理机构批准后方可
实施。由此所导致的增加的开挖工程量不另外计量支付。
工程支付计量的“米”或“m”字,应理解为“延米”(“延长米”)。除非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否则,所有以延米计量的结构物,应按平行于结构物位置的纵向轴线或基础方向的长度计算。
4.工程计量前的施工质量合格认证
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的合格认证依据合同《技术条款》、《水电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第1部分:土建工程(DL/T5113.1-2005)》等有效规程规范,设计技术要求和业主单位有关规定等进行。
除合同《技术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包商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技术条款》中所引用的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 《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如被修改,在执行合同时应以有效版本相应条款为依据。当《技术条款》的内容与所引用的一般性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有矛盾时,以《技术条款》的规定或监理机构指示为准。当《技术条款》的内容与国家技术法规或强制性技术规定有矛盾时,按国家技术法规或强制性技术规定进行修正,涉及变更的按《合同条款》“变更”的规定办理。 5.工程计量的批准与修正
在进行合同支付签证前,监理机构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及时完成对工程计量项目、工程计量范围、工程计量方式与方法、工程计量成果等的有效性与准确性,以及申报支付项目工程质量合格签证的审查与批准。
当工程计量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对通过审查而未发生争议部分工程计量及时予以批准。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属于中间支付计量。为避免计量支付重复、遗漏与失误等事项的发生,监理机构可在事后对业经通过审查和批准的工程计量再次进行审核、修正和调整,并为此发布修正与调整工程计量的签证。
工程计量的中间性,有利于对那些不具备完全计量条件的、或按总量总价控制支付的、或不需在施工过程中每次都进行准确计量的工程施工项目,随工程施工进展进行过程的预支付计量。 (三) 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与支付计量 1.总价承包项目的特点
由于长期形成的诸如:总价承包项目属于临建工程或辅助工程,总价承包项目规模小、合同价格低等不正确认识的存在,导致总价承包项目的管理极易被忽视。
总价承包项目通常由承包商承担设计、运行和管理,但它具有以下特点:
(1)为主体工程项目施工服务,并为主体工程项目施工和合同目标实现所必不可少。 (2)对工程施工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安全、施工环境保护等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提供准备和基础保障。
(3)难以在招标设计阶段完成设计或应由承包商承担设计,从而也难以在招标阶段对其工程项目进行细化及对其工程量作出估价的项目或工作。
(4)承包商按给定的报价条件和按报价文件规定,以固定总价报价,对项目的实施履行规定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5)承包商对总价承包项目承担相对于单价支付项目更大的合同风险,也因此得到更大的获利空间。
(6)基于承包商的合同履约能力,业主对总价承包项目承担相对于单价支付项目更大的包括工程安全、合同工期、工程质量和支付等多方面的合同风险。
总价承包项目通常也被称为临建工程或辅助工程。如:开挖区区间道路,施工营地,规模相对较小的砂石骨料加工厂,混凝土料生产厂,综合加工厂,风水电供应系统,仓储系统,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设施等。
国内水电工程中,较小的总价承包项目合同价格只有数十万元,也有将围堰工程甚至整个导流工程,作为总价承包项目的情况。雅砻江锦屏一级水电站人工砂石系统做为总价承包项目,其合同价格超过7亿元人民币。许多总价项目实际使用年限往往长达5年、7年甚至更长。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育、法制的进一步健全,随着承包商项目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不断提高,总价承包项目及其合同价格均会进一步扩展。 2.总价项目分解应遵循的基本要求 (1)以承建合同为依据; (2)不能突破合同总价;
(3)不得对业主到期支付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4)为有利推进工程施工有序进展,对影响工程质量、工程安全与施工安全的重要工程项目,其分解后的单价或价格不得低于其实际施工成本;
(5)不得仅以获利为目的对总价项目内的单价进行过大的调整;
(6)通常,为适应项目设计和工程量的动态调整要求,在每单位工程中,应按不少于其分解报价总额的5%预留为该单位工程暂定项目费用;在每分部工程中,应按不少于其分解报价总额的10%预留为该分部工程暂定项目费用;
(7)不得仅以获利为目的对总价项目内的工程项目或工作项目作重大增减或变更。 3.总价项目分解审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满足合同技术条款和设计技术要求; (2)有利于推进工程进展和确保合同工期与节点目标的实现; (3)有利于确保设计项目工程安全和促进文明施工与施工安全; (4)有利于加强现场施工监督,推进合同目标的更优实现。 4.总价承包项目支付计量的基本方法
(1)总价支付工程项目计量,由承建单位按合同文件规定编制总价支付工程项目细分表,报经监理机构批准后,以项目细分工程量为结算量或参照量,按工程实物量完成并结合工程进展比例计量。
(2)总价承包项目的支付计量,按合同规定并报经监理机构审批的总价承包项目分解及其所属子项工作内容、工程量或工作量相应的单价及合价,依据项目施工或工作形象及实际完成工程量或工作量,在工程项目施工报验合格基础上,按照“形象进展、分批分次、计量支付、总价控制”的原则进行。
(3)对于涉及或可能对工程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合同工期目标实现造成较大影响的总价项目(重要总价项目),承包商在项目工程实施前,应比照分部、分项和单元工程划分规定完成工程项目划分并报监理机构批准。
(4)对于重要总价项目,分解表中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合同支付结算的最终工程量。承包商申报支付结算的工程量,应以经监理机构质量检验合格、符合支付计量要求的已完工程量,按总价项目分解表中所列分类单价,按分部、分项、单元工程分类并按合同文件规定及监理机构要求进行量测与度量。
(5)重要总价项目合同支付计量的程序与方法依照《合同技术条件》相关施工项目计量规定进行。一般性总价项目合同支付计量参照《合同技术条件》相关施工项目计量规定进行。监理机构仅对施工实施完成,施工质量符合合同规定或监理机构要求,进展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的工程(工作)量进行支付计量签认和支付签证。 (四)工程支付计量的合同责任
经监理机构审签的设计变更通知(包括相应设计技术要求)和监理机构为施工进行依据合同规定所发出的紧急指示,在承包商文件接受人签收后的6小时后生效。此后,由于承包商未按设计变更通知和监理机构指示施工而导致的无效工程量增加或应施工工程量减少,由承包商承担合
同责任。
由于承包商未按合同文件规定进行开工申报、施工测量、质量检验、支付计量,或因违规违章作业而导致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造成损害,或因承包商合同支付与计量申报失误,以及其他违反合同规定的原因,由此所导致的支付延误等合同责任由承包商承担。
监理机构对承包商申报的支付计量资料等的复核、审查与批准,不减轻承包商对合同支付项目计量、量测与申报的准确和正确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三 、工程变更
(一)工程变更与合同变更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不确定因素众多,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往往是不可避免的。这些变更可能导致施工状态的变化,也可能涉及到工程施工条件、合同条件的变化,甚至可能涉及到合同双方义务与应承担责任的调整。
工程变更是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规定对工程实施状态所进行的调整、修改与补充。工程变更对工程实施的有序和按预定目标进展带来的影响通常包括:对施工程序和施工进度计划目标的影响,对施工手段、施工资源配置的影响,对投标报价的合理预期影响等各方面。但是,鉴于在工程项目实施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众多,因此,接受业主或监理机构的工程变更指令仍然是工程承建单位的合同义务。
合同变更是经签约双方协商一致后,对尚未履行的合同内容,包括对合同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责任与权利关系进行的修改或补充。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所进行的法定变更外,业主、工程承建单位均无权单方面进行合同变更。作为业主委托的工程承建合同管理者和应为合同签约双方接受的合同关系协调人,监理单位无权解除和变更合同双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权利、责任与风险。
工程变更与合同变更的主要区别在于:
(1)尽管工程变更可能或往往导致合同索赔,但工程变更是根据合同规定作出的,其适用条件仍在合同规定之中。
(2)工程变更可以由工程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承建单位依据合同规定的程序和变更范围提起。
(3)接受工程变更是工程承建单位的合同义务。
(4)工程变更的支付依据合同报价或以合同报价为基础进行并列入常规工程价款支付。 鉴于工程变更不当也可能导致合同变更,因此,业主,特别是工程监理单位会按合同文件规定谨慎行使其工程变更权限。 (二)工程变更的申报与审批 1.工程变更的分类
工程变更依据其性质与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一般工程变更和常规设计变更四类:
(1)重大工程变更,指涉及总体工程规模、工程特性、运行标准、工程总体布置、工程设备选择以及工程完工工期改变的工程变更;
(2)较大工程变更,指仅涉及单位或分部工程的局部布置、结构形式或施工方案改变的工程变更;
(3)一般工程变更,指仅涉及分部分项工程细部结构、局部布置或施工方案改变的工程变更;
(4)常规设计变更(简称设计修改),指由于设计条件或设计方案不适应工程施工实际情况,或由于设计文件本身的错误,或为优化设计目的所提出的属于一般变更范围以内的对工程设计的调整与修改。
2.工程变更的提起与申报
当认为原设计文件、技术条件或施工状态已不适应工程现场条件与施工进展时,业主或监理机构可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发出工程变更指令;设计单位可依据业主要求或监理机构的意见,或依据有关法规或合同文件规定,在责任与权限范围内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和对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通知;承建单位也可依据业主或监理机构的指示,或为促进工程施工进展提出对工程施工的变更建议。
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变更建议书应包括: (1)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或工作量、引用单价、变更后合同价格以及引起的施工项目合同价格增加或减少总额)。
(4)变更项目施工措施计划(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进度以及对合同控制进度目标和完工工期的影响)。
(5)为监理机构与业主能对变更建议进行有效审查与批准所必须提交的图纸与资料。 工程变更指令、通知与建议,均应在可能实施变更的时间之前提出,并考虑留有为业主与监理机构能对变更要求进行有效审查、批准,以及工程承建单位能进行必须施工准备的合理时间。 在出现危及生命或工程安全的紧急事态等特殊情况下,工程变更可不受程序与时间的限制。但承建单位或变更发布单位仍应及时补办申报和批准手续。 3.工程变更的审批与监理机构的工程变更权限
重大工程变更,由业主组织进行审查和批准,或由业主按规定报政府相关授权机构审查和批准;较大工程变更,由业主组织审批或由业主授权监理机构组织进行审查后报业主批准;一般工程变更和常规设计变更,由业主授权监理机构组织进行审查和批准。
监理机构认为必要时,仍有权在业主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授权范围内,对工程局部或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并指令承建单位执行。
工程承建合同规定,招标图纸仅供承建单位在投标时编制投标文件和报价使用,承建单位应依据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施工。鉴于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施工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是不可避免的。这种变更只要不超越合同规定的范围与实施条件,都不应影响合同双方各自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和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与风险。 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变更工作包括: (1)增加或减少合同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2)省略合同工作或工程项目。
(3)改变合同工程或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4)改变部分工程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5)进行工程完工所必要的附加工作。
(6)改动部分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施工过程中,除由于实施工程量本身超过或小于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增减外,没有业主或监理机构的变更指令,承建单位不得进行任何工程变更。 4.工程变更的评价与审查
工程变更的审查应在对工程变更进行评价和分析的基础上进行。
工程变更的评价和分析包括: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和工程承建单位所应具备的施工条件与施工手段,业主可能或可以提供的支持条件,进行中的施工状态,工程变更对合同目标控制的影响,以及工程变更的经济分析和可能为业主带来的预期效益等。
监理机构对工程变更的通知、要求或建议的审查,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 (1)变更后不降低工程的质量标准,也不影响工程完建后的运行与管理。
(2)工程变更设计技术方案可行,并安全可靠。
(3)工程变更有利施工实施,不致于因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案的变更,导致在当时施工条件下使施工不可能。
(4)工程变更的费用及工期是经济合理的,不致于导致合同价格不合理地大幅度增加。 (5)工程变更尽可能不对后续施工产生不良影响,不致于因此而导致合同工期不合理地推迟。
(三)工程变更的执行与合同责任
工程变更可由业主或业主授权监理机构发出。承建单位在未接到上述变更指令或事先得到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工程变更,监理机构在不与以计量支付的同时,还应判定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承建单位接受监理机构的工程变更指令后,如果这种变更不符合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或超出合同工程项目或工作项目范围,承建单位可以提出签订补充协议与合理补偿,或提出拒绝执行的要求;如果这种变更超出承建单位按合同文件规定应具备的施工手段与能力,或将导致承建单位造成额外费用与工期延误,承建单位可提出理由,申报业主或监理机构重新审议,或在执行期间提出施工索赔申报。
只要工程变更指令是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发出的,则这类变更不解除或减轻合同双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与责任。
如果工程变更的发生,是由于承建单位的合同责任与风险所导致,则为执行工程变更所发生的费用与工期延误,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四)工程变更的计价与合同支付
工程变更项目的实施,应采用合理的施工手段与方法。若因施工条件限制,必需对施工手段与方法进行重大调整,承建单位应在实施前报监理机构批准。
工程变更项目的计价按合同文件规定执行,除非己经协商确定或另行签订协议或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
工程项目相同的,按合同报价单中已有单价或价格执行。
合同报价单中没有适用单价或价格的,引用合同报价中类似的单价或结合报经业主或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手段与方法对价格修正调整后执行。
合同报价单中的单价或价格明显不合理或不适用的,由承建单位依照合同报价的原则、编制依据和计价水平,给合报经业主或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手段与方法重新编制后报监理机构审查。 经协商仍长久地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监理部有权独立地决定他认为合适的暂定单价或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建单位和业主执行。
工程变更的支付方式与价格确定后,随工程变更实施列入月工程款支付。
四、合同支付管理
(一)合同支付的依据与原则
合同支付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及其技术条件和经监理机构审签的有效设计文件等有关规定进行。
工程发包采用的是以合同文件为报价条件的竞争性报价方式。因此,虽然国家及国家部门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工程费用的计算依据、编制原则、计价方法与定额等一系列工程概(预)算费用编制指导文件,但合同支付的计量、价格编制与审核,仍应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计价原则、编制方法和审核程序进行。
工程承建单位为合同项目实施所进行的整个施工活动,都通过工程承建合同,以不同的计量和支付方式从业主处得到支付。 (二)合同支付的申报与审查
1.合同支付申报条件
工程款支付属合同履行过程的中期合同支付,中期支付通常按月进行。
取得合同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工程按施工图纸及设计技术要求完成,经质量检验合格,并按合同文件规定应给予计量支付的工程项目。除此以外,一些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还对月支付作出最低支付限额的规定。如鲁布革水电站工程规定最低支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0.75%或者折算成人民币为57万元,二滩水电站工程规定最低支付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黄河小浪底工程二标合同规定最低支付限额为200万美元或等值的其它货币。申报支付额低于最低限额的则应并入下期支付申报。
必须时,监理机构可以对承建单位工程款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以确保业主支付的工程款用于合同工程。
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或格式要求,向监理机构递交合同支付申请报告(或报表)。
监理机构只接受符合下述条件的工程量合同支付申报: (1)当月完成,或当月以前完成尚未进行支付结算的;
(2)有相应的开工指令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属于某分部或单位工程最后一个单元工程者,尚必须同时具备该分部或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等完整的监理认证文件的;或
(3)变更单价己经过监理机构或业主授权管理部门审核签认的己施工完成部分的工程变更支付;或
(4)有监理机构或业主授权管理部门签证确认的合同索赔支付。 2.合同支付申报内容
合同支付申报资料应使监理机构能对施工是否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质量标准要求并经检验合格、申报支付工程项目的施工和完成是否可能对其他必须进行的工作或施工项目构成阻碍、以及工程计量是否准确和有效等进行审查与认证。
承建单位向监理机构递交的合同支付申报(或报表),通常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支付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名称,以及包括合同报价量与单价、申报支付量与支付单价、累计支付量与累计支付价格等内容的合同支付汇总申报表;
(2)由监理机构签署的支付工程计量确认签证。必须进行施工地质测绘(或编录)工作的工程项目,还必须同时提供地质测绘(或编录)工作已经完成的认证记录;
(3)属于工程变更、合同索赔、预付款支付、计日工支付、保留金支付等项目申报的,还应同时提供相应的支付依据、凭证和批准文件。
(4)业主或监理机构要求报送或补充报送的如施工作业时段及设计文件文图号,申请支付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停(返)工,以及施工过程处理说明,计量和量测资料等其他资料。
3.合同支付申报的审查与签证
合同支付申报的审查签证是业主通过工程承建合同和监理合同授予监理机构的重要监理权限,也是监理机构促进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和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实施控制,以推进合同目标进展的重要手段。
对于下列情况,监理机构可作出对全部或部分申报工程量暂缓结算或不予结算的签证意见: (1)申报支付项目施工未全部完成,或未通过施工质量检验,或因严重违规违章作业行为导致可能存在待进一步查明与处理的缺陷;或
(2)申报支付项目计量不准确或引用合同价格不当;或
(3)申报支付项目引用合同依据不当或支持文件不足以进行有效审核。
对于暂缓结算或不予结算的工程量,承建单位可修正后重新报送,可在下次支付申报中再次申报,承建单位项目经理也可书面提请总监理工程师重新予以修正或确认。
如果因为承建单位的申报不符合合同有关计量与支付条款的规定,或报送资料不足以使监理机构进行有效的审核,由此引起合同支付审签的延误,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4.合同支付签证的事后修正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支付属中间支付,监理机构可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事后对业经签证支付的证书或报表再次进行审核、修正和调整,并为此发布修正与调整支付签证。
承建合同条件作出关于支付签证事后修正的规定,有利于监理机构对哪些不具备全部支付条件或有争议的支付申请,及时地进行时支付或部分支付签证。 (三)总价承包项目的支付 1.总价承包项目支付的基本原则
鉴于总价承包项目的重要性、复杂性和报价方式的特殊性,监理机构在总价承包项目工程合同支付管理中,即要严格遵守工程承建合同的相关规定,又要充分发挥监理机构作为业主委托的承建合同管理者和现场施工管理者的作用。通过监理机构监理职责和监理权限的运用,通过监理技能的发挥,努力促使总价承包项目为主体工程项目施工服务,努力促使总价承包项目为工程建设合同目标实现提供基础保障。
总价承包项目支付通常应遵循的原则包括:
(1)承包商应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或称总价项目细分表)提交监理机构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并经承包商项目经理签署。对于分解表中的遗漏项目或子项价格组成中的不合理部分,监理机构可指示承包商进行补充和调整。
(2)总价承包项目的合同支付,按合同规定并报经监理机构审批的总价承包项目分解及其所属子项工作内容、工程量或工作量相应的单价及合价,依据项目施工或工作形象及实际完成工程量或工作量,在工程项目施工报验合格基础上,按照“形象进展、分批分次、计量支付、总价控制”的原则进行。
(3)除合同文件或业主另有规定外,总价承包项目价格中,应包括由承包商承担的该项目或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照管和管理等所需全部人工、材料和试验检验以及临时设施设备的安装和调试,以及可能需要进行或监理机构为合同工程或合同工作目的指示进行的施工与工作等全部费用。
(4)对于涉及或可能对工程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合同工期目标实现造成较大影响的总价项目(简称重要总价项目),承包商拒绝按监理机构或业主授权管理部门指示实施时,监理机构或业主有权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委托其他承包商实施。为此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从该项合价中支付,支付不足部分由业主从到期应支付给承包商的进度付款中扣回。
(5)若承包商未完成或未全部完成按合同规定或监理机构指示应由承包商完成的属于总价承包的工程项目,且已明示或其行为已表明不再完成该工作,或监理机构认为继续完成该工作已无必要,则该工作未完成部分的工程量及相应的费用在相应的总价承包项目价格中扣除,但扣除的费用不应超过相应的总价承包项目的合同报价。
(6)除合同文件或业主另有规定外,总价支付项目依照计量进行支付的不足部分,业主不另行计量支付;总价支付项目依照计量进行支付的盈余部分,承包商可在该项目施工或工作全部完成后的末次支付中列入申报。
2.总价项目支付申报与审核的基本方法
(1)按报经批准的四级项目划分,以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为基础进行分解和中期结算支付。 (2)重要工程项目或工作项目在相应项目分解价内随工程进展或工作项目进展计量支付。 (3)一般工程项目在相应项目分解价内随工程进展按形象进度支付。 (4)一般工作项目随工作进展在相应项目分解价内按形象进度分期支付。
(5)重要工程项目或单元工程历时较长的项目,对重要工序或影响计量工序,可在相应项
目分解价内按工序分解单价计量支付。
(6)必须报经监理机构进行质量检验的施工项目或工作项目,未经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予计量支付。在未经返工或采取措施补救合格前也不再进行结算支付,其所应发生的费用从相应项目价格或结算支付中扣除。
(7)不执行监理指令进行或完成的施工项目或工作项目,监理机构或业主可依据合同规定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并以监理机构认为合理的价格向委托施工单位计量支付。所发生的费用从相应项目价格或结算支付中扣除。
(8)合同项目完成并通过完工验收后,除按合同文件规定应预留相应尾工项目费用外,其他剩余部分(若有的话)在末期支付中一次申报支付。 (四)其他合同支付管理事项 1.计日工
计日工通常适用于那些无法在招标阶段甚至也无法在计划实施前估计其工程或工作项目、工程或工作量的,未包括在合同工程报价项目中的特殊的、零星的、或紧急的较小量的变更工程或附加工作。
计日工是一种工作量或工程量待定的工作。因此,承建单位在投标报价清单中仅按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列出计日工的相关工作项目和报价单价。并且,这种没有给定工作量的报价未能在投标总报价中得到反映,也通常为评标所忽视。因此,计日工单价的报价相对于给定工程量的报价清单中的同类工作项目的报价单价往往高出3~5倍。
由于计日工管理方式的特点,计日工的使用通常会导致业主对计日工实施的质量、效率、作业安全和费用支付承担更多的责任与风险,因此,一般情况下,计日工的使用应谨慎并是业主指示的或事先取得业主批准的。 2.指定分包商
指定分包商通常出于业主某些特定的目的。如,为保证某项服务的质量,为保障业主的某些利益,或业主因为某种需要等。工程项目管理实践中,指定分包商承担项目范围可为业主指定的主体工程材料、半成品供应商,或对某些重要或关键工程(工作)项目实施具有更强施工质量保证能力或更具优势的分包商等。
指定分包商的确定、选择和条件,应在招标文件中指明。业主应保证指定分包商具有与承建单位同样或更高的合同履约意识和对指定分包项目的实施的积极性。业主只能协商而不能强迫投标人接受他的指定分包商。因此,业主通常要为他所指定的分包商的行为承担一定的合同责任和风险。与此同时,也应要求承建单位对指定分包商的基本权益给予保障。
对于业主指定的施工分包商一旦被承建单位接受,应被视同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商,由承建单位承担管理和协调的合同责任。业主也应通过承建单位对指定分包商进行支付。必要时,业主或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建单位出示指定分包商得到承建单位支付的证明,也可以在认定承建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向指定分包商支付工程款时,从承建单位到期工程款项中扣留指定分包商应得到的款项,直接向指定分包商支付。 3.价格的调整与审查
工程承建合同是由业主通过竞争性报价和竞争性招标选择确定的。但是,鉴于在工程项目实施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众多,工程变更甚至合同变更仍然是不可避免的。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变更或其它各种原因均可能导致必须由承建单位补充编制价格或对相应单价进行调整的情况。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此类价格的补充或调整应在通过业主与承建单位的充分协商后确定,而不是报业主单方批准后确定。
通常,为使承建单位及时得到或部分得到支付,以利于推进工程进展,此类补充编制或进行调整的价格应报送监理机构审查。
监理机构对此类价格的补充或调整的审查必须执行的原则包括:
(1)按招标竞争性报价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而不是按工程概(预)算标准来确定人工、材料、设备等基本价格;
(2)以实际的现场施工条件和合同规定的施工手段、施工程序以及必须达到的施工生产率,而不是以工程概(预)算定额来计算直接费;
(3)按招标竞争性报价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而不是按工程概(预)算标准与方法来计算间接费、利润等费用或确定其他应摊消的费用;
(4)对于超出合同规定范围的或因业主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建单位可提出按当时当地市场价格对变更项目价格进行调整的要求。
监理机构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调整方式,及时协助业主办理合同价格调整。在业主与承建单位因价格调整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规定与授予的监理权限,认真地履行协商与协调职责,或在合同双方长久不能协商一致时作出调解决定。 4.保留金支付
保留金是业主为规避工程承建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招致的承建单位违约风险,通过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对工程承建单位支付款项的部分扣留。
合同工程项目完工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之后,监理机构应协助业主及时把与所签发移交工程项目相当的保留金的一半付给承建单位,并为此签发保留金支付证书。
当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之后,监理机构应协助业主及时把与所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相应工程项目的另一半保留金付给工程承建单位,并为此签发支付证书。如果还有部分剩余工程或缺陷需要处理,监理机构仍有权扣留与工程处理费用相应的保留金余款的支付签证,直至此部分处理工程或工作最终完成。 5.工程完工支付
合同工程项目完工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之后的84天(或工程承建合同另行规定的期限)内,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格式与内容要求编报合同工程完工支付申请报告(或报表)。监理机构应协助业主及时完成对完工支付报告(或报表)的审核,并及时为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部分的价款签发支付证书。 6.最终支付
监理机构应在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的56天(或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行规定的期限)内,督促承建单位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机构批准的格式与内容要求编报合同工程最终支付申请报告(或报表)。
监理机构应协助业主及时完成对最终支付报告(或报表)的审核,通过协商与协调,并及时为业经合同双方达成一致部分的价款签发支付证书。 7.合同中止后的支付
合同中止指的是合同义务没有履行完成而发生的中止履行。导致合同中止的原因通常有业主违约、承建单位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三种。
当遭遇不可抗力、遭遇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明示的特殊风险、或因业主违约等原因,而可能导致工程承建合同中止时,采取可能和合理的补救措施努力减少业主的损失,是承建单位的合同义务。
当遭遇不可抗力、遭遇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明示的特殊风险、或因业主违约等原因,而导致工程承建合同中止时,监理机构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协助业主及时办理合同中止后的工程接收、中止日前完成工程和工作的估价与工程支付并为此签发支付证书,使承建单位能就合同中止前所应得到而未予支付的下列费用得到合理支付: (1)已按合同规定完成的工程的全部费用;
(2)为合同工程施工合理采购的材料、设备及货物费用; (3)承建单位撤离及人员遣返费用;
(4)承建单位为减少业主的损失,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所导致的额外的施工费用; (5)由于合同中止给承建单位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款额; (6)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承建单位应得到的其他费用。
如果工程承建合同的终止是因为承建单位违约原因所导致,则承建单位仅有权得到上述(1)、(2)、(6)三项费用支付。
五、合同索赔
(一)合同索赔的意义和预控
合同索赔是对违约方的惩罚和对非过错责任导致损失索取补偿的行为,也是合同双方维护自己合同权益的重要手段。
除由于合同双方违约因素或由于业主承担的风险责任外,工程承建单位对业主提起的合同索赔更多地是由于工程变更或业主提供条件等原因所引起。
监理工程师应认真掌握和熟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努力促使合同双方提高合同意识、认真履行合同,做好预控和预防索赔管理,努力消除可能导致合同纠纷和索赔事件发生的因素。并且,在合同索赔事件发生时及时地做好合同索赔处理,促使工程项目施工的顺利进展。
合同索赔可以分为施工费用索赔、工期延(误)期索赔或施工费用连同工期延(误)期索赔。合同双方存在对方的违约行为和事实,或发生了应由对方承担的责任与风险导致的损失,是提起合同索赔的前提条件。
监理机构不接受未按合同文件明示或隐含规定的索赔程序与时限提起的索赔要求,也可以通过对合同索赔要求进行的查证或依据对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拒绝或同意合同索赔的全部或部分要求。
如果承建单位合同索赔报告文件提供失误、失实或遗漏,承建单位仅有权得到按其索赔报告中要求并经认证和审核有效部分的赔偿。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索赔程序提合同索赔,或未能提供足以支持其全部索赔要求的记录、资料与文件,承建单位仍有权得到已经符合合同规定或已经证实的部分索赔支付。 (二)业主的索赔与业主索赔的支付
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了业主对承建单位进行索赔的明确的条件和简捷的方式,这种索赔通常没有约定的期限,也不需要经过监理单位或其监理机构的受理程序。
如果因业主对承建单位的索赔不符合合同规定,并导致承建单位造成损失,承建单位可就业主的不当索赔行为提起合同索赔。
对于承建单位的合同工期误期、施工质量缺陷未按期修复完成、因承建单位责任导致业主造成损失、因承建单位原因不得不终止合同,或其它违约行为,业主得按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向承建单位提起索赔。
依照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规定,业主可以在向承建单位发出合同索赔(或误期赔偿)通知书后,从承建单位到期支付款项、或履约保函、或保留金中扣抵其索赔费用。 (三)施工索赔的条件与受理 1.施工索赔的条件与提出
监理机构仅接受承建单位以下列原因为条件的合同索赔要求:
(1)因实际施工现场条件与合同明示或隐含的条件相比较发生了不利于施工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建单位所无法事前预料与防范,并且因施工现场条件变化导致施工费用的增加或施工工期的延长,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2)因工程变更超出合同规定范围,或业主为提前合同完工工期要求加速施工,或业主提前启用未经移交的工程项目等原因,导致承建单位发生额外施工费用,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3)因执行业主或监理机构的指示承担了超出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额外工作,导致承建单位施工费用额外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4)因属于业主风险或责任的自然气象、水文条件、地质条件或施工暂停,以及施工现场发现古迹、文物、化石等原因,导致施工工期的延误或施工损失,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5)因业主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测量基准、施工图纸、施工场地、交通条件、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由业主提供的条件,并导致施工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6)因业主或业主指定分包单位(包括指定的材料供应单位、指定的设备供应单位)违约行为,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损失,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7)由于国家法律、法令或合同文件明示与隐含的法规文件发生变更,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施工损失、或必须发生的施工费用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8)其它因合同明示或隐含的业主责任与风险,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施工损失或发生的施工费用额外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已得到的补偿不足以弥补此类损失的。
当施工索赔事项被认定发生时,承建单位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该事项第一次发生后的28天(或合同文件另行规定的时限)内,以明确的方式向监理机构提出合同索赔要求并同时抄送业主。如果索赔事项的影响继续存在,或其事态仍在发展时,承建单位应以不长于28天的时间间隔,向监理机构报送间隔期该事态发展的补充报告和补充资料,说明其发展情况,并在索赔事项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监理机构提交该项索赔的最终报告。
分包单位的索赔要求必须向承建单位提出。其中属于应由业主承担的责任或风险而导致索赔事项发生的,应通过承建单位按合同文件(而不是分包合同文件)规定向监理机构提起。 2.监理机构应拒绝的索赔要求
监理机构应拒绝承建单位以下列原因作为提起条件或因下列原因导致的索赔要求: (1)因承建单位在竞标时低价报价所导致的亏损或致使价格显得不合适。
(2)因承建单位设计失误,或由于承建单位未按开工指令要求及时开工,或施工资源投入不足,或施工准备不充分,或其自身施工材料供应不及时,或施工组织管理不善,或施工效率降低,或因其分包商实施不力等属于承建单位责任而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与施工费用增加。 (3)因承建单位或其分包商的责任,或因承建单位与其分包商之间的纠纷与合同争端所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
(4)因承建单位采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或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发生其它违约或违规作业行为,被业主或监理机构指令补工、返工、停工、重建、重置所导致的施工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
(5)因承建单位责任而发生的工程事故(包括交通事故、机械事故、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环保事故等)或质量缺陷,导致的施工延误与施工费用增加。
(6)索赔事实发生后,承建单位未努力、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和减轻损失措施,导致索赔事态扩大的。
(7)非合同工程关键路线工程项目的工期延误,或合同文件明示或隐含规定不予工期顺利的,以及业主或监理机构已决定予以经济补偿而要求承建单位采取加速赶工措施追回被延误工期的。
(8)承建单位未按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方式与时限申报索赔要求的。
(9)因承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行为导致的施工延误与费用支出。 (10)其它为合同文件明示或隐含的,属于承建单位责任与风险所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
3.承建单位的索赔报告
为使业主和监理机构能有效地对承建单位的合同索赔事项及其责任归属进行有效的调查、认证和审核,索赔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
(1)索赔事项的整体描述(包括发生索赔事项的工程项目,索赔事项的起因、发生时间、发展经过,以及承建单位为努力减轻损失所采取的措施);
(2)索赔的合同引证(包括合同依据条款以及对责任和风险归属的分析);
(3)索赔要求及索赔计算书(包括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取费标准及计算过程的详细说明,要求工期延期索赔的,还应提供工时工效、关键路线分析和工期计算成果);
(4)支持文件(包括发生索赔事项的当时记录,业主或监理机构指示、签证、认证或相关文件,支持索赔计量的票据、凭证及其它证据文件等的复制件及其说明)。
(5)其他按合同文件规定或业主、监理机构要求必须提交的,或承建单位认为应予报送的文件与资料。
4.施工索赔的受理
合同条款及其技术条件是承建单位投标报价的条件,也是业主选择承包人的条件。监理单位对合同索赔的受理与处理按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进行。在合同索赔处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应以独立的判断和分析认真处理,在维护业主利益的同时,也公正地维护承建单位的合同权益,以不断推进工程的顺利进展。
监理机构接受承建单位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进行施工索赔的准备工作并在接受和仔细审阅承建单位的索赔报告书后,及时进行下列工作:
(1)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对施工索赔的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和认证,并提出初步意见。
(2)对申报的索赔支持文件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取证、分析和认证,并提出初步意见。 (3)在对索赔的费用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取费标准、计算过程及其合理性逐项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提出应合理赔偿费用的初步意见。
(4)在对承建单位工期延期索赔计算书中的工时工效、工期计划、关键路线分析和工期计算成果审查与合理性分析基础上,提出工期调整的初步审查意见。
(5)对由业主和承建单位共同责任造成的损失费用,通过协调,公平合理地就双方分担的比例提出初步意见。
(6)在对施工索赔报告进行分析、取证与审查,并经与合同双方协商和协调后,提出接受、部分接受或拒绝索赔要求的审查意见,连同索赔报告文件提交业主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支付,或在索赔争端长久未决情况下,发布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意见。
在对工程承建单位索赔报告文件的评审与认证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要求承建单位作出补充解释、说明和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文件,或对施工索赔理由和引证依据、索赔事项的责任与风险归属重新作出分析与评价。 5.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当施工索赔争端提起后的84天(或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行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了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按合同文件规定做出自己的决定并通知业主和承建单位。
索赔方或被索赔方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协调或决定意见不能接受的,可以按合同文件规定向合同争议评审小组或仲裁机构提起合同争端调解、仲裁,或在设有达成仲裁协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总监理工程师决定发出的70天(或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行规定的期限)内,如果任何一方均未表示异议,则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自然生效,成为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关于本次索赔的最终决定。
(四)索赔争议与最终的索赔权利
索赔方或被索赔方对监理机构合同索赔处理和决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进一步的索赔支持材料和引证文件,要求监理机构修改决定,重新考虑提出方的合理要求;或采纳监理机构或总监理工程师的意见,接受业主核定的索赔,并声明其保留继续索赔的权利;或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
提起合同争端调解、仲裁或诉讼。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遗留未决的合同索赔,承建单位还可以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工程已经完建、工程移交证书已经颁发后,应向监理机构和业主递交的竣工报表(完工付款申请)中提出清理或追偿合同索赔的要求;或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合同项目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应向监理机构和业主递交的最终结算报表(最终结算付款申请)中提出最后的合同索赔要求。
六、违约、争端与调解 (一)业主的违约
当业主有下列事实之一时,监理机构应确认业主违约:
(1)未能按承建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向承建单位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业主负责的准备工程等承建单位施工所需的条件。
(2)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向承建单位提供应由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
(3)未能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监理机构签发支付证书后向承建单位支付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或干涉、阻挠、拒绝支付证书的签发,也未向监理机构和承建单位说明其可成立并被接受的理由。
(4)宣告破产,或并非因为公司改组或合并的原因宣告停业清理。 (5)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与理由,而不可能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
如果因上述业主违约的原因,承建单位按承建合同有关条款规定提出部分或全部中止合同的通知后,监理机构应尽快进行调查、认证和澄清事实,并在此基础上,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办理部分或全部中止合同的支付;或者,在承建单位按合同条款规定减慢工程速度或暂停工程后,及时与业主协商,尽力促成业主违约原因的消除,尽力促使承建单位恢复正常施工;或者,在承建单位提出合同索赔后,及时与业主和承建单位协商,给予合理的工期延期和施工费用赔偿,并为此颁发签证文件。
(二)承建单位违约及对违约的纠正 1.承建单位违约
当承建单位有下列事实之一时,监理机构应确认承建单位违约:
(1)在接到监理机构发出的开工指令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开工或拖延工期。
(2)无视监理机构的指示与警告,继续使用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或继续按监理机构不同意的施工方法施工,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与责任。
(3)未经监理机构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设施或材料撤离工地。
(4)未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报经监理机构或业主的审查批准,擅自将工程(工作)或工程(工作)一部分分包出去,或将合同的任何部分或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5)由于承建单位的责任,未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照管好工程,或使业主的利益受到损害。 (6)未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又未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合同工期延误。
(7)在缺陷责任期内未按合同规定和工程项目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机构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建单位拒绝再进行修补。
(8)不执行监理单位或其监理机构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发布的重要指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9)无力偿还债务或陷入破产,或主要财产被接管或主要资产被抵押,或停业整顿等原因,致使工程承建合同不能履行。 2.对承建单位违约的纠正
对于承建单位违约,监理机构应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及时进行查证和认定事实的
基础上,对违约事件的后果作出判断,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约见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发出书面指示指令承建单位尽快予以弥补和纠正,或发出口头或书面违规警告指令承建单位限期整改,避免引发更严重的违约后果。
若由于工程安全的需要或为赶上合同工期进度,在总监理工程师约见承建单位项目经理后,承建单位仍无能力或不愿进行应由其完成的紧急或补救工作时,监理机构可协助业主雇用他人去进行这项工作,并向承建单位索扣这项费用。
确因承建单位违约对业主造成的损失的,监理机构应协助业主办理对承建单位的合同索赔支付,或者经与业主协商后,对承建单位违约采取重大行动,协助业主进驻现场和工程,终止对承建单位的雇用,指示承建单位向业主转让合同利益,办理并签发部分或全部中止合同的支付 (三)合同争端与监理单位调解 1.合同争端应首先向监理单位提出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不确定因素众多,承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争端往往是不可避免的。这些争端可能涉及到合同条件和施工条件变化,涉及到合同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与风险的认定。 承建合同组成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合同条款通常规定,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歧义时,由监理单位依据合同规定的文件的优先顺序作出解释。
承建合同通常还规定,业主和承建单位之间由于合同,或工程施工,或对监理机构的意见、指示、决定、证书等事项发生争议,应首先向监理单位或其现场监理机构提出。
监理单位作为工程承建合同争端调解人,有利于合同争端的公正和快速解决,有利于推进工程的顺利进展和促进合同的切实履行。 2.监理单位的合同解释
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是签约双方履行合同义务、承担合同责任和界定合同风险的依据。在工程项目实施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工程项目业主和工程承建单位对合同文件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工程监理单位或其现场监理机构应在全面、准确地了解争议事项全过程的基础上,依据合同文件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独立、公正、合理地对合同作出解释和进行调解。
合同解释应遵循的原则包括:(1)文义解释原则。(2)整体解释原则。(3)目的解释原则。(4)习惯解释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公平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当签约双方对合同文件的理解有争议时,应当忠实地按照合同文件所使用的语句、词句以及各语句、词名在合同组成文件中所表达的词义来确定其真实意思。 (2)整体解释原则。合同组成文件是合同整体的构成文件。当合同组成文件之间发生歧义时,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组成文件的优先次序进行解释。当合同文件的构成条款发生歧义时,应联系其他构成文件,从整体角度进行理解。
(3)目的解释原则。工程项目业主通过招标选择工程承建单位。工程项目签约目的在于通过对工程承建单位的选择而采购其所要求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建单位签约目的在于通过其合同义务履行,从工程项目业主处获取合同支付。签约方对合同文件理解有歧义时,应按照合同目的来确定合同的真实意思。
(4)习惯解释原则。除合同文件另有特别规定或专门解释外,对合同文件解释适用习惯包括语言使用习惯、行业词语习惯以及其他共知共认的技术术语和表达习惯。
(5)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因此,也必然是解释合同的基本原则。 (6)公平解释原则。在对合同作出解释时,应考虑当事人因缺乏经验或重大误解所导致的使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明显是不合理而达不到合同双方立约目的的情况。
3.监理单位及其监理机构的合同争端调解工作
监理机构应在收到争议通知后,在84天(或工程承建合同另行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下列工作:
(1)完成对争议事件的全面调查和取证;
(2)依据合同文件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作出解释;
(3)在上述工作基础上,通过与业主及承建单位的协商,尽力争取达成一致意见,以求友好解决合同争议;
(4)或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以总监理工程师的名义对合同争议独立公正地做出决定,并将此决定书面通知业主和工程承建单位。
监理机构合同争议决定送达后的70天(或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行规定的期限)内,如果争议的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则监理机构的决定将被视为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的最终决定。 (四)合同争端的评审与仲裁 1.合同争端调解
合同争端的调解是由合同双方约定或按合同条款规定,聘请独立、有声望的能公正地为双方提供委托服务的机构或第三者,为双方之间所发生的合同争端提供调解服务的一种方式。 调解作为解决民间民事争议与纠纷的一种方法,在世界各国都有非常悠久的历史。古代,民间民事纠纷的调解人通常由一些德高望重的长者所担任。他们受当事人邀请或为当事人所认同,在仔细倾听双方陈述并经过自己独立的调查了解与分析后作出评判,并为双方所接受。 我国的司法制度中,审理民事诉讼时,通常首先采用司法调解手段,力求使诉讼双方达成和解。
除此以外,我国长期来还存在由上级行政部门对下级单位或下属成员个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行政调解的方式。由于上级行政机关往往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端与纠纷在政策执行和行政管理方面有更深入的了解,更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因而更容易为各方当事人所接受。
合同争端与合同纠纷调解,是一项涉及民法、合同管理、工程经济和工程技术的专业性强的工作。为迎合工程建设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需求,世界各国常以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或行政组织的方式,建立合同争端评审机构,受工程建设方委托派出合同争端评审委员或组建专门的合同争端评审委员会,为工程建设合同各方提供专门的合同争端调解委托服务。
大型工程项目的合同争端评审委员会通常由三名成员组成。合同双方当事人各委托一名委员,再由这两名委员协商委聘第三名委员并担任合同争端评审委员会主席。
合同争端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评审程序、合同争端调解书的效力,以及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方法、为评审委员提供的条件和评审费用收取等,由合同双方约定或按合同条款规定,并通过与合同争端评审机构签订的合同争端评审委托服务协议书明确。
合同争端评审委员应从具备资格的合同争端评审机构中聘请,并被合同双方所共同接受。评审委员会不应与委聘双方有利益关系,也不应成为委托方的代言人,以保证合同争端评审的客观、独立和公正性。
除非合同双方另有约定或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否则由合同争端评审委员会出具的“合同争端评审书”只有得到双方当事人的签署同意后才具有最终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对合同争端评审意见拒绝接受的,仍可按仲裁协议或合同条款规定提起合同争端仲裁,或在未能达成仲裁协议时向法院提起合同争端诉讼。 2.合同争端仲裁
合同争端仲裁是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法,它具有快捷、保密、方式灵活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合同双方应按仲裁协议或合同仲裁条款规定,通过协商选定仲裁机构,确定合同争端仲裁庭或仲裁小组的组成人员,并按规定为合同争端仲裁承担费用。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争端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非该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消。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就该争端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裁决书自作出之日生效。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不得因合同争端影响工程施工的照常进行
对于监理单位或其监理机构难以调解的合同争端提起合同争端评审和合同争端仲裁,是大型工程项目实施中通常为合同双方最终选择的解决方式,合同争端双方都将为这种解决方式的实行支付调解或仲裁费用。
监理单位应协助业主和承建单位双方,促使合同争端得到及时解决,尽力避免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纠纷。当合同争议的任一方根据工程承建合同中仲裁条款规定提出仲裁要求后,监理机构仍应在56天(或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行规定的期限)内,设法对争议双方进行调解,以求友好解决争端。
在工程承建合同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调查或由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审理时,监理机构应以公正的态度提供证据和作证,并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或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执行此类决定。 在合同争端发生和处理过程中,或在争端调解、仲裁、诉讼过程中,合同双方仍应严格履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义务与责任,不得因此而影响工程施工的照常进行。
七、分包与转让 (一)分包与指定分包
投标单位有高的信誉、实力和具备承担主体工程或重要工程项目施工的资质与能力,是业主选择其中标的重要条件。
对规定允许分包的项目和范围,分包商相对申请分包项目实施应具有更高的资质、能力和实力,或比承建单位更能胜任对申请分包项目的施工与服务。
指定分包商应具备和承建单位同样的履约与承担合同责任的能力和信誉,指定分包商还应使承建单位免除因分包商原因导致的对业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对指定分包商的接受、指定分包商与承建单位的关系,以及对指定分包商的合同支付等均作出了一些特别的规定。包括要求指定分包单位保证和保障承建单位免于承担由于指定分包单位疏忽、违约而对承建单位造成的损失和合同责任。 (二)分包的审查与分包管理 1.分包的审查
监理机构对分包工程的申请报告审查的内容通常包括:
(1)申请分包单位的资格(包括企业概况、财务状况、主要工程管理人员资历,施工机械状况等)及其证明;
(2)分包单位承担同类工程项目的经历与证明;
(3)申请分包工程项目(或工作内容)、分包工程量及分包合同总价; (4)分包工程项目工期及施工进度安排计划; (5)分包工程项目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6)拟定的分包协议条件。 2.分包管理
分包项目通过审批、分包协议生效后,应将分包单位视为承建单位的一部分,加强对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的管理,督促分包单位切实履行承建合同规定的义务与责任,并由承建单位对分包
单位的行为承担合同责任。
分包项目的施工措施计划、开工申报、工程质量检验、工程变更以及合同支付等,应通过承建单位向监理机构申报。工程承建单位应尊重分包单位合法的合同权利。除非业主授权或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监理机构不受理承建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分包合同纠纷。 如果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就一些施工中的技术问题直接同分包商打交道,则应征得承建单位同意,并必须把相关情况告知承建单位或指示承建单位共同参与。以避免导致合同责任与风险的转移,或招致合同纠纷。 (三)转让
合同转让包括合同债权人的合同权利转让和合同债务人的合同义务转让,是涉及合同签约双方权利的民事行为。
由于工程承建单位的合同转让可能损害业主通过招标选择承建单位的立约本意,或可能影响工程施工的按合同目标和预定计划进行,从而直接地损害业主的权益。因此,工程承建合同条款通常对合同转让作出限制。
除非业主同意或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承建单位不能对合同权益和义务进行转让。但是,在工程承建合同期满后,如果业主提出要求并愿意承担费用,承建单位应将仍可能存在的分包合同义务与权益转让业主,并通过分包合同协议条款保证分包单位同意这种转让。
八、 工程保险 (一)工程保险制度
水利水电工程往往具有工程量大、投资规模高、建设工期长、施工条件复杂、工程建设过程中不确定因素众多等特点。进行工程保险,包括业主工程项目建设保险、承建单位为项目施工保险,是工程建设各方转移风险,增加其自身抗风险能力,促进工程建设顺利进展的重要保障。 工程风险来自工程项目内、外部环境条件,而项目业主的管理、承建单位的施工管理、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也是构成工程风险的重要因素。保险公司通常不乐意为一个没有风险管理能力和抵卸风险能力的投标人承保。项目业主通常也不乐于把一个工程项目交给没有投保能力或没有投保的承建人。
实行工程保险制度,除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方的抗风险能力外,也是通过商业保险公司对工程建设方责任能力、管理能力和商业信誉进行评估,促进各方项目管理能力和履约能力提高的重要的市场监督手段。 (二)施工保险 1.承建单位的保险
业主对工程项目实施承担众多的风险,这些风险既有与工程项目本身相关的,也有起因于承建单位的。因此,承建合同就承建单位对实施的工程、工程设备,以及要求承建单位对其拥有和负责的主要施工设备与设施的保险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必须时,业主可以自身的名义或以业主与承建单位联合的名义投保,或要求承建单位按工程项目重置价格或高于该重置价格投保。 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承建单位投保的险种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施工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施工机械设备险,机动车辆险,工程质量责任险等。
承建单位应在合同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的保险种类、保险价值、保险有效期和要求投保。并在投保完成后将保险协议(或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复印件送监理机构确认和备存。当施工过程中发生施工保险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时,监理机构应及时对工程承建单位提出的风险损失报告进行查证和确认。 2.保险的检查与补救
当监理机构确认承建单位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交合格的保险协议
(或保险单)的,应采取如下措施:
(1)指示承建单位尽快办理或补充办理保险;
(2)或当承建单位拒绝按合同规定办理保险时,协助业主以承建单位名义代为办理此类保险,并从到期应支付承建单位的款项中扣抵投保费用。
承建单位应按保险协议要求,随工程实施进展,以规定的时间间隔向保险公司通报工程施工进展与动态,并保证在工程施工期间有完备的保险。
随工程施工进展,承建单位可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确保保险有效和完备的条件下,向监理机构提出调整保险范围和价值的申请。 3.保险赔偿后的责任
如果承建单位已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办理了保险,其为履行合同义务所遭受的损失,不能从承保人那里获得足额赔偿,监理机构应在接受承建单位申报后,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界定风险与责任,确认由责任者承担或合理分担保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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