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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2条

来源:尚佳旅游分享网
公司法22条

第22条 企业的名称及其标志

(一)企业的名称由其机构代码(或注册号)、企业法人名称、经营范围组成。

(二)企业标志包括企业形象标志和注册标志。

(三)企业形象标志是企业文化的象征,应当简洁、明确、具有特色;注册标志指的是企业的机构代码(或注册号)、企业法人名称和经营范围组成的标志。

(四)企业形象标志审核应以《企业形象标志审查办法》为准。

(五)企业的名称和标志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六)企业法人更名、合并改制、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名称及标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登记机关的要求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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