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用地费用 二、项目论证费
项目论证费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项目建议书及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费用。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计划委员会、重庆建设委员会发布的《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渝价[2000]352号)计算。但已通过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费用计算。 表5:项目论证费计算标准
1.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咨询评估项目
估算投资额标准 编制项目建议书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评估项目建议书 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1000以下 1.5—2.5 3—5 0.8—1.5 1.5—2 1000—3000 2.5—6 6—12 1.5—4 2—5 3000—1亿 6—14 12—28 4—8 5—10 1亿—5亿 14—37 28—75 8—12 10—15 5亿—10亿 37—55 75—110 12—15 15—20 10亿—50亿 55—100 110—200 15—17 20—25 50亿以上 100—125 200—250 17—20 25—30 2.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行 业 调到系数 一、 行业调整系数 1.化工、石化、钢铁 1.3 2.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交通(水运)、化纤 1.2
3.有色、黄金、纺织、轻工、邮电、广播电视、医药、煤炭、火电 1.0 (核电)、机械(船舶、航空、航天、兵器)
4.林业、商业、粮食、建筑 0.8 5.建材、交通(公路)、铁路、市政公用工程 0.7 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0.8-1.2
三、研究试验费
四、设计费
《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 1 总 则
1.0.1 工程设计收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0.2 工程设计收费采取按照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
1
法计算收费。
铁道工程设计收费计算方法,在交通运输工程一章中规定。 1.0.3 工程设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基本设计收费+其他设计收费
3、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1.0.4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设计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合同额。 1.0.5 基本设计收费
基本设计收费是指在工程设计中提供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收取的费用,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 1.0.6 其他设计收费
其他设计收费是指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或者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总体设计费、主体设计协调费、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等。 1.0.7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是完成基本服务的价格。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在《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附表一)中查找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1.0.8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的,以签订工程设计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但按照合同要求以既配设备进行工程设计并达到设备安装和工艺条件的,以既配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折换成人民币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
1.0.9 工程设计收费调整系数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附加调整系数。
1、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计算工程设计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二)中查找确定。
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不同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Ⅰ级)0.85;较复杂(Ⅱ级)1.0;复杂(Ⅲ级)1.15。计算工程设计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
3、附加调整系数是对专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尚不能调整的因素进行补充调整的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分别列于总则和有关章节中。附加调整系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调整系数不能连乘。将各附加调整系数相加,
2
减去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加上定值1,作为附加调整系数值。 1.0.10 非标准设备设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非标准设备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计费额×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
非标准设备计费额为非标准设备的初步设计概算。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在《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表》(附表三)中查找确定。
1.0.11 单独委托工艺设计、土建以及公用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按照其占基本服务设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工程设计收费。
1.0.12 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附加调整系数为1.1~1.4。根据工程设计复杂程度确定适当的附加调整系数,计算工程设计收费。
1.0.13 初步设计之前,根据技术标准的规定或者发包人的要求,需要编制总体设计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5%加收总体设计费。 1.0.14 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设计人承担的,其中对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的设计人,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5%加收工程设计协调费。
1.0.15 工程设计中采用标准设计或者复用设计的,按照同类新建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30%计算收费;需要重新进行基础设计的,按照同类新建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40%计算收费;需要对原设计做局部修改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设计工作量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
1.0.16 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10%收取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编制工程竣工图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8%收取竣工图编制费。
1.0.17 工程设计中采用设计人自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其专利和专有技术收费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1.0.18 工程设计中的引进技术需要境内设计人配合设计的,或者需要按照境外设计程序和技术质量要求由境内设计人进行设计的,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设计人根据实际发生的设计工作量,参照本标准协商确定。
1.0.21 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1.0.1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收费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收费规定的,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2、收费基价 计费额 200 500 1000 3000 5000 8000 10000 收费基价 9 20.9 38.8 103.8 163.9 249.6 304.8 计费额 20000 40000 60000 80000 100000 收费基价 566.8 1054 1515.2 1960.1 2393.4
工 程 类 型 专业调整系数 1.矿山采选工程
黑色、黄色、化学、非金属及其他矿采工程1.1 采煤工程、有色、铀矿采选工程 1.2 选煤及其他煤炭工程 1.3
2.加工冶炼工程
各类冷加工工程 1.0
3
船舶水工工程 1.1 各类冶炼、热加工、压力加工工程 1.2 核加工工程 1.3 3.石油、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工 1.2 核化工程 1.6 4.水利电力工程
风力发电、其他水利工程 0.8 火电工程 1.0 核电常规岛、水电、水库、送变电工程1.2 核能工程 1.6 5.交通运输工程
机场场道工程 0.8 公路、城市道路工程 0.9 机场空管和助航灯光、轻轨工程 1.0 水运、地铁、桥梁、隧道工程 1.1 索道工程 1.3 6.建筑市政工程
邮政工艺工程 0.8 建筑、市政、电信工程 1.0 人防、园林绿化、广电工艺工程 1.1 7.农业林业工程
农业工程 0.9 林业工程 0.8
五、勘察费
《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
可按30米×30米设方格网,确定需钻孔的数量,每孔按5~12米计算,每米按170~230元计算。
六、施工图审查收费
根据渝价(2005)649号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施工图设调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取。
一.施工图审查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
房屋建设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基数;市政基础设施以工程初步设计概算为计价基数;勘察成果以勘察收费额为计价基数。
(一)房屋建筑审查费:按照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折算成建筑面积计收,如下表: 建筑等级 Ⅰ级 Ⅱ级 Ⅲ级 审查费(元/m2) 0.8~1.5 1.0~2.2 1.2~5.0 注:1.建筑等级按现行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中建筑工程复杂程度表7.3-1划分。
2.建筑专项设计(如装饰、幕墙、轻钢等)应按拆合建筑面积计价。
4
3.勘察收费额指按现行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算的收费额或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收费额。
(二)市政基础设施审查费:按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1.2~3.0‰收取。 (三)工程勘察成果审查费:按工程勘察收费总额的6~10%收取。 (四)工程规模较小审查费总金额计算不足2000元,按2000元计收。
七、环境影响评价费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计算。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负责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工作。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从事环境影响咨询业务的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规定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评估机构与委托方以本通知附件规定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四、环境影响咨询收费以估算投资额为计费基数,根据建设项目不同的性质和内容,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方式计费。不便于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的,也可以采取按咨询服务工日计费。具体计费办法见本通知附件。
九、委托方应遵守本通知规定和项目合同约定,为接受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机构提供履约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因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业务量增加或延期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用计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估算投资额(亿元) 0.3以下 0.3-2 2-10 10-50 50-100 100以上 咨询服务项目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5-6 1-2 6-15 2-4 1.5-3 15-35 4-7 3-7 7-9 35-75 75-110 7以上 9-13 13以上 2以上 110 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 0.8-1.5 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 0.5-0.8 0.8-1.5 1.5-2 注:1、表中数字下限为不含,上限为包含;
2、估算投资额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投资额;
3、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对应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4、以本表收费标准为基础,按建设项目行业特点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乘以调整系数,确定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调整系数见附件2之表1和表2; 5、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的费用不含专家参加审查会议的差旅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技术评估费用占影响报告书评估费用的40%; 6、本表所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收费标准为不设评价专题的基准价,每增加一个专题加收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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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表中费用不包括遥感、遥测、风洞实验、污染气象观测、示踪实验、地探、物探、卫星图片解读、需要动用船、飞机等的特殊监测等费用。
表1 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告书编制收费行业调整系数 行业 化工、冶金、有色、黄金、煤炭、矿产、纺织、化纤、轻工、医药、区域 石化、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旅游 林业、畜牧、渔业、农业、交通、铁道、民航、管线运输、建材、市政、烟草、兵器 邮电、广播电视、航空、机械、船舶、航天、电子、勘探、社会服务、火电 粮食、建筑、信息产业、仓储 表2 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告书编制收费行业调整系数 环境敏感程度 敏感 一般
调整系数 1.2 0.8 调整系数 1.2 1.1 1.0 0.8 0.6 八、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计取。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服 费 务 类 率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型 中标金额(万元)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 10000-100000 0.05% 0.05% 0.05% 1000000以上 0.01% 0.01%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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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
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0.55%=2.75万元 (5000-1000)×0.35%=14万元 (6000-5000)×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九、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根据《重庆物价局关于规范工程造价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渝价[2006]49号)规定的费率计算。
一般情况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已包含在设计费中,仅国家财政投资项目可能单列。
十、工程建设监理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1.0.1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附表一)。
1.0.2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以下简称“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
1.0.4 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附表四)收费。 1.0.5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士浮动幅度值) (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X专业调整系数X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1.0.6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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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施工阶段监理基本服务内容的价格。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附表二)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1.0.7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规定的基价和1.0.5(2)计算出的施工监理服务基准收费额。发包人与监理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合同额。 1.0.8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即工程概算投资额。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40%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的比例计入计费额。但其计费额不应小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相同且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等于工程概算投资额40%的工程项目的计费额。
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均指每个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范围的计费额。 附表二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
单位:万元 序号 计费额 收费基价 1 500 16.5 2 1000 30.1 3 3000 78.1 4 5000 120.8 5 8000 181.0 6 10000 218.6 7 20000 393.4 8 40000 708.2 9 60000 991.4 10 80000 1255.8 11 100000 1507.0 12 200000 2712.5 13 400000 4882.6 14 600000 6835.6 15 800000 8658.4 16 1000000 10390.1 注:计费额大于1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04%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参考案例四:
某新建高档饭店工程,总建筑面积43200平方米,地下1层,地上5层,建筑物高度23.7米,工程概算为2800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19094万元,其中含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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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费7776万元,设备购置费及联合试运转费合计为1670万元,建筑物所在地海拔高度为2035米。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承担施工阶段监理和设计阶段的相关服务工作(设计阶段服务内容附后)。 附: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设计阶段提供相关服务的工作内容有:①协助业主编制设计要求;②选择设计单位;③组织评选设计方案;④对各设计单位进行协调管理;⑤审查设计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⑥核查设计大纲和设计深度;⑦协助审核设计概算。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按以下步骤计算: 一、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一)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 1、确定工程概算投资额
工程概算投资额=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 =19094+1670=20764(万元)
2、确定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的比例
(设备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工程概算投资额=1670÷20764= 8% 3、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因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的比例未达到40%
故: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 =19094+1670=20764(万元)
(二)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根据本标准附表二,采用内插法计算结果
708.2393.4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393.4 +4000020000×(20764-20000)
=405.43(万元)
(三)确定专业调整系数,根据本标准附表三, 建筑工程专业调整系数为1.0。 (四)确定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虽然建筑物高度为23.7米,但由于本工程含高档装修,根据本标准表7.2-1规定,其工程复杂程度为II级,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 (五)确定高程调整系数,该建设工程项目所处位置海拔高程2035米,大于2001米,小于3000米,根据本标准第1.0.9条的规定,高程调整系数为1.1。 (六)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405.43×1.0×1.0×1.1=445.97 (万元)
该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445.97万元。若该建设工程项目属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监理人和发包人应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标准规定,在上下20%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该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合同额。 二、计算设计阶段相关服务收费
根据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设计阶段提供相关服务的工作内容,监理人拟委派8人,服务期限3个月。所派人员中有高级专家2名,高级工程师3名,工程师2名(含资料员),助理工程师1名。遵照本标准附表四,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共同确定所需工日及人工日费用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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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 2 3 4 人员职级 高级专家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人数 2 3 2 1 所需工日 2×8=16 3×36=108 2×67.5=135 1×67.5=67.5 工日费用(元) 1200 900 700 300
设计阶段相关服务收费为:1200×16+900×108+700×135+300×67.5=231150元
十一、专利和引进技术费
十二、防雷工程设计审核费
根据渝价(2001)402号文有关规定计取。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 [2000]100号)的规定,气象部分的防雷工程设计审核、施工监审费不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物价部门按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现将防雷工程设计审核、施工监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的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施工监审工作。
二、防雷工程设计审核、施工监审收费标准 1.防雷工程设计审核收费标准
(1)工程概(预)算≤500万元部分,按工程概(预)算0.3‰收取。 (2)工程概(预)算500万元<M≤1000万元部分,按工程概(预)算0.2‰收取。
(3)工程概(预)算1000万元<M部分,按工程概(预)算0.1‰收取。 2.防雷工程施工监审收费标准
按现场监审的次数计算,每次收费500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场监审的具体次数规 定如下:
(1)建构筑物楼层10层(或高30m)以下,现场施工监审 2次。 (2)建构筑物楼层20层(或高60m)以下,现场施工监审 5次。 (3)建构筑物楼层30层(或高90m)以下,现场施工监审 10次。
(4)建构筑物楼层30层(或高90m)以上的楼层现场施工监审次数由双方协商,原则上严格按国家防雷规范《50057-94》执行。 若因特殊情况,上述楼层现场施工监审次数超过规定时,超过部分的监审次数不能收取费用。
十三、城市建设配套费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62)的有关规定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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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一)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 (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第八条 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一)改、扩建工程,抵减拆除旧房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
(二)学校的教师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房减按50%计缴; (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减按50%计缴;
(四)经济适用房减按50%计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缴范围。
第九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减、免、缓,主城区内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主城区外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批减、免、缓。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2007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都市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1061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元计征;都市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1676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都市区Ⅲ档范围内(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
面积每平方米90元计征。都市区地域分档界定详见附件。
(二)都市区外的地区,其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原则上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中心镇、一般镇3个档次划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配套费原则上不低于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90元计征。
二、使用范围
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征收管理
本次配套费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仍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都市区配套费申请部分缓交条件的起点额由现行的500万元调整为700万元。
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25平方米建筑面积免收配套费。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征收标准自2007年4月17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申报并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或申报未受理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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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都市区范围配套费征收标准 调整方案所称地域范围 一、都市区Ⅰ档范围(面积约1061平方公里),包括:
渝中区、大渡口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华新街街道、大石坝街道、五里店街道、石马河街道、江北城街道、寸滩街道、唐家沱街道等行政区域范围。
沙坪坝区:沙坪坝街道、小龙坎街道、渝碚路街道、磁器口街道、童家桥街道、石井坡街道、詹家溪街道、井口街道、歌乐山街道、山洞街道、新桥街道、天星桥街道、土湾街道、覃家岗镇、井口镇、歌乐山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谢家湾街道、石坪桥街道、黄桷坪街道、中梁山街道、石桥铺街道、渝州路街道、九龙镇、华岩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南岸区:南坪街道、花园路街道、龙门浩街道、海棠溪街道、铜元局街道、弹子石街道、南山街道、南坪镇、涂山镇、鸡冠石镇、长生桥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北碚区:朝阳街道、天生街道、北温泉街道等行政区域范围。
巴南区:李家沱街道、鱼洞街道、花溪镇、南泉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山街道、龙塔街道、人和街道、天宫殿街道、翠云街道、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大竹林街道、鸳鸯街道、礼嘉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二、都市区Ⅱ档范围(面积约1676平方公里),包括:
江北区:郭家沱街道、鱼嘴镇、复盛镇、五宝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沙坪坝区:陈家桥镇、曾家镇、虎溪镇、西永镇、土主镇、青木关镇、凤凰镇、回龙坝镇、中梁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含谷镇、走马镇、金凤镇、石板镇、巴福镇、陶家镇、西彭镇、铜罐驿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南岸区:峡口镇、迎龙镇、广阳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北碚区:龙凤桥街道、东阳街道、歇马镇、施家梁镇、蔡家岗镇、童家溪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巴南区:一品镇、界石镇、惠民镇、南彭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渝北区:石坪镇、悦来镇、木耳镇、王家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三、都市区Ⅲ档范围(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包括:
北碚区:金刀峡镇、三圣镇、柳荫镇、澄江镇、静观镇、复兴镇、水土镇、天府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巴南区:安澜镇、跳石镇、木洞镇、双河口镇、麻柳嘴镇、丰盛镇、二圣镇、东泉镇、姜家镇、天星寺镇、接龙镇、石滩镇、石龙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渝北区:统景镇、明月镇、茨竹镇、大盛镇、华莹山镇、麻柳沱镇、张关镇、洛碛镇、石船镇、御临河镇、龙兴镇、玉峰山镇、古路镇、高嘴镇、大湾镇、兴隆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十四、人防易地建设费
按渝价(2004)32号文的有关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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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在我市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建设单位依上述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二、易地建设费按建设项目地面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计收,一类区域按每平方米30元收取;二类区域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三类区域按每平方米15元收取。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的具体划分情况见附件1。 三、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市政府规定的其它减免项目。四、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按《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的有关规定收取。
五、本通知请从2004年2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 一类区域
1、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的全部行政区域内的城镇。
2、渝北区:人和街道、龙溪街道、大竹林镇、鸳鸯镇、礼嘉镇、回兴街道、双凤
桥街道、双龙湖街道、沙坪镇、石坪镇、悦来镇
3、巴南区:李家沱街道、花溪镇、南泉镇、鱼洞街道、一品镇、界石镇、惠民镇、南彭镇
4、北碚区: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桥镇、北温泉镇、歇马镇、施家梁镇、蔡家岗镇、童家溪镇、东阳镇
二类区域
1、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除列入一类区域的城镇。 2万州区、涪陵区的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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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区域
除列入一、二类区域的其余设防区、县(自治县、市)的城镇。
十五、建设单位管理费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2]394号) 》(渝财建[2002]247号文)的有关规定计算。 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中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施工现场津贴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业务招待费、印花税、竣工难收费和其它管理费性质开支。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渝财建[2002]247号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按下表规定计算(以建安工程费为计算基数):
表12:建设单位管理费计算标准 单位:万元
工程总概算 费率 算 例 建安工程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 1000以下 1.5 1000 1000×1.5%=15
1001-5000 1.2 5000 15+(5000-1000) ×1.2%=63 5001-10000 1.0 10000 63+(10000-5000) ×1.0%=113 10001-50000 0.8 50000 113+(50000-10000) ×0.8%=433 50001-100000 0.5 100000 433+(100000-50000) ×0.8%=683 100001-200000 0.2 200000 683+(200000-100000) ×0.2%=883 200000以上 0.1 280000 883+(280000-200000) ×0.1%=963 注:
1.如建设管理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其总承包管理费由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根据总包合同商定,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开支。
2.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率应乘以0.8的系数
十六、建设管理代理费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暂行规定》(渝财建[2003]71号)计算。
建设管理代理费列入项目总投资,并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凡实行建设管理代理制的项目,总投资中原则上不得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若建设单位确需发生建设单位管理费,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列支。
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暂行规定》(渝财建[2003]71号)计算。
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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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控制费率 算例(A为代理费控制总额, (%) I为不含代理费的项目投资) 1000以下 2 1000×2%=20
1001-5000 2 20+(I-1000)×2%=A 5001-10000 1 100+(I-5000)×1%=A 10001-50000 0.8 150+(I-10000) ×0.8%=A 50001-100000 0.5 470+(I-50000) ×0.5%=A 100001-200000 0.2 720+(I-100000) ×0.2%=A 200000以上 0.1
十七、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5]48号)的规定计取。
第三条 主城九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内,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余区县(自治县、市)由本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建筑工程规划综合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为:建筑工程住宅部分,一般按
住宅2元/平方米,旅游度假村、别墅等3.5元/平方米;非住宅部分(写字楼、
星级宾馆、商业用房等)4.5元/平方米。
道路、交通和管线工程按预算(或概算)投资额的1‰计算。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费方式。用地规划时,按总建筑面积的40%收取,建设工程方案规划确定时,再收取剩余部分。 道路、交通和管线工程规划综合费一次性收取。 建设单位或个人已缴纳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建设工程因故停止建设、转让、变更等,收取的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非军用的生产性经营性工程设施)、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教育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民政部门办的敬老院、福利院、残疾人康复机构;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市政设施;三峡移民、防震、抗洪、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免收规划综合费。
大专院校(中专)教学用房、学生宿舍以及经济适用房住宅、危旧房改造拆除按面积减半征收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
工业用房,即厂房、库房按1元/平方米征收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 市政府决定减免收费的工程项目,按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前,应按规定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社会监督。
十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渝价[2001]345号文”有关规定计取。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计算基础 费 率
渝中区、沙坪坝、南岸、江北区、九龙坡区 建安造价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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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 建安造价 2.8% 其它区县(自治县、市) 建安造价 3.5%
十九、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05)143号文的有关规定。
收费标准:按中标额的2.8‰收取。其中工程招标方(发包人)按中标额的0.75‰交纳,工程中标方(承包人)按2.05‰中标额的交纳。
二十、生产准备及其他费
●联合试运转费:按需要试运转的工艺设备购置费的1%计取。 ●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按定员,1500元/人计取。 ●生产职工培训费:按定员,1500元/人计取。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此项费用不包括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施工单位临时设施费用。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按工程费用的0.8%计取。 ●工程保险费:按工程费用的4‰估算。
二十一、白蚁防治费
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白蚁防治收费管理办法》(渝价[2002]662号)的规定计算。
第四条 白蚁防治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对于《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1999]72号令)和《重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2]674号)规定的下列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必须进行白蚁预防处理,其白蚁预防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一)公共建筑,如宾馆、商场、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教学科研楼及办公用房等;
(二)住宅、公寓别墅等;
(三)其他建筑,如厂房、仓库、车库、仿古建筑等。
对于房屋的白蚁灭治服务收费和水库堤坝白蚁防治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具体收费标准由防治单位与被防治单位在表二、表三所列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房屋装饰装修的白蚁预防和灭治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双方自行协商议定。
第五条 主城九区(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沙坪坝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政府定价的城市房屋白蚁预防服务收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多层建筑(7层以下,含7层)按建筑面积(立项审批建筑面积,下同)计费,1.70元/M2; (二)高层建筑按建筑面积分段计费,15层以下部分(含15层)1.20元/M2,15层以上部分0.30元/M2;
(三)别墅、厂房和三层(含三层)以下的普通建筑,按底层建筑面积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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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元/M2;
上述收费标准含建(构)筑物(不包括装饰材料)白蚁预防服务的药剂费、人工费、机具费、低质易耗费及50公里以内的差旅费;承包期均为十五年,十五年内发生白蚁危害由预防单位进行免费灭治。
表一 城市房屋白蚁预防(15年承包期)收费标准表
房屋类型 多层房屋7层以下(含7层) 计费单位 建筑面积(平方米) 收费标准 1.70 备 注 含建(构)筑物(不含装饰15层以下(含15层)建筑面积(平方米) 1.20 材料)白蚁预高层部分 防服务的药房屋 15层以上部分 建筑面积(平方米) 0.30 剂费、人工费、机具费、低值易耗费及50公里内的差旅费。承别墅、厂房、三层以下(含底层建筑面积(平方米) 12.00 包期15年,三层)的普通楼房 15年内发生白蚁危害由白蚁预防单位免费灭治。 注:表一所列收费标准为主城九区(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沙坪坝区、北培区、渝北区、巴南区)的收费标准,其余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表一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当地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制定。
表二 房屋白蚁灭治收费指导标准
计费单位(以栋为单位,收费标准 按建筑面积) 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 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 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 300.00 600.00 100.00 收费项目 承包期一年 承包期三年 以次计费 备 注 1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1平方米加收1.20元。 1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1平方米加收1.50元。 1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1平方米加收0.80元。 注:表二所列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允许下浮执行。 表三 水库堤坝白蚁预防(三年承包期)收费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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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项 目 白蚁危害检查 计费单位 按坝长计费 主巢(有蚁王、蚁后或蚁卵、王室) 收费标准 15.00/米 1000.00 100.00 200.00 300.00 备 注 白挖巢法 蚁副灭巢 治 诱杀法 综合防治 直径10CM以下 直径10-20CM 直径30CM以上 承包期三年,三年内发生白蚁危害由白蚁预防单位免费灭治。 以每亩田药50-100包以实际投放用药量计算,标准投放 每包1.80元。 按坝长计费 180.00/米 注:表三所列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允许下浮执行。 表四 其他工程白蚁防治收费参考标准
收 费 项 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备 注 50平方米以内收基本价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白蚁按套内面积800元;超过50平方米每 预防收费(承包期五年) 计费 增加1平方米加收18元 农林果白蚁防治收费(承包期三年) 每亩 96.00元 按地埋件长地埋电缆、塑料制品白蚁度(米)计预防收费(承包期三年) 费 按房屋底层古建筑、木质构件建筑白建筑面积蚁预防收费(承包期十五(平方米)年) 计费 12.00元 18.00元 加收木材及木构件制品处理费用。 注:表四所列收费标准只供参考,具体收费标准由防治单位和用户双方自行协商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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