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纪检监察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SDLQ)QB—JCS—04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二○○六年七月
为进一步强化集团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不断改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能,促进公司各类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推动公司改革发展进程,保证集团公司政令畅通。根据上级有关监察工作规定、《党内监督条例》、《党内纪律处分条例》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结合集团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纪检监察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纪检监察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和个人干涉。
2、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3、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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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靠群众、加强监督。
二、监察对象
1、集团公司所属职能部门、单位和党组织。
2、集团公司广大、干部和工作人员。
3、直接管理钱、财、物及管理工程的部门和人员是纪检监察的重点对象。
三、监察机构
集团公司监察室是实施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在集团公司、纪委直接领导下,按规定行使监察职权,负责对本公司下属党组织、单位和职能部室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对集团公司、纪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纪检监察的内容和任务
1、执法监察
⑴ 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遵守党纪政纪、国家法律;是否做到合法经营;是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2)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执行廉洁从业规定,是否有商业贿赂行为。
(3) 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集团公司一系列规章制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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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执行国家财规,遵守财经纪律、勤政廉政情况;是否存在小金库和挪用问题。
(5) 监督检查监察对象的各类经济合同签订程序是否合法。签定合同人是否有委托书,审查对方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法人资格和资信能力,审查合同条文是否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要求,特别是违约责任是否明确。
(6) 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对执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情况,是否做到了政令畅通。
(7) 监督检查监察对象生产经营指标及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是否有失职渎职行为。
(8) 对具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开展专项监察。
2、效能监察
⑴ 监督检查广大、干部和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确定了效益观念、信息观念、竞争观念、形象观念;
⑵ 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企业管理、工作部署、完成生产任务和经济指标情况;
⑶ 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⑷ 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集团公司内部签订的责任目标合同和生产计划组织生产施工;
⑸ 监督检查管理人员是否履行了职责,有无因玩忽职守使公司在经济上、声誉上、形象上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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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监督检查管理人员有无办事拖沓、工作推委、效率低下的工作作风。
(7)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执行了效能监察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做到了关口前移,堵塞漏洞,预防职务犯罪。
3、违纪检查
⑴ 查处监察对象违纪政纪、廉政规定和制度的情况;
⑵ 查处监察对象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
⑶ 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五、纪检监察的职权
1、检查权
⑴ 按照、纪委领导要求,监察室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会议,工作人员有权列席被监察单位的会议;
⑵ 有权召集与监察事项有关的座谈会、分析会;
⑶ 有权要求监察对象报送与监察事项的有关文件、资料,并通过查阅资料了解必要的情况;
⑷ 在进行监察工作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为检查创造条件,提供方便,任何人不得难或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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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权
⑴ 有权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纪政纪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
⑵ 为了查清事实、收集证据,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有权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和非法所得。
3、建议权
⑴ 对监察对象发布的不适当的决议、规定等,有权建议其纠正或撤消;
⑵ 对监察对象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公司决定、决议、规章制度和公司领导政令,有权要求或建议其正确执行;
⑶ 对监督对象在人员聘用、奖惩等方面不适当的,有权建议其纠正撤消;
⑷ 对于模范执行党纪政纪、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成绩突出的监察对象,对于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有权建议按规定给予奖励。
⑸ 对于有违法违纪行为应给予处分的人员,按照《党内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权建议按程序给予恰当的处分。
六、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程序
1、根据集团公司、纪委要求,确定监察工作要点,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报经、纪委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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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察前要提前将监察的内容、时间、基本方式告知被监察单位,提出监察要求,让其做好接受监察的准备。
3、根据监察内容,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听取被监察单位的汇报和情况介绍。可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实地查看、审阅文件资料、查看事物、对有关情况进行检查、记录。
4、监察室将监察的情况,写出监察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被监察单位管理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评价、对存在问题的改进意见和建议。监察报告报给集团公司、纪委领导阅示后,下达被监察单位执行。
七、奖惩
1、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突出的监察对象,集团公司可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履行职责,工作问题较多的监察对象,根据实际情况,结合集团公司奖惩办法,给予处罚。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党纪、政纪和经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 阻扰监察人员行使职权的。
⑵ 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⑶ 提供假资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八、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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