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行政法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人们对行政法现象的抽象和概况,反映着当代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⑴普遍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立法、执法、准司法、监督等各个环节和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之中。
⑵规范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各项行政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有直接的约束力
⑶特殊性。反映的是行政法的基本矛盾和本质。 ⑷时代性。集中反映一个国家当时的行政法治精神观念。 ⑸基础性。反映着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意义:
A、揭示行政法的主要矛盾和本质; B、界定行政法发展的框架和方向 C、指导和约束行政法的制定、解释、适用 D、确保行政法律体系的完整性、统一性 E、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可直接作为规范适用
六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必需要取得法律的授权,并遵守法定权限、程序规则,并且要对行使权力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该原则包括的子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只有不实施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行为就符合该原则要求。)
(2)法律保留原则(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
(3)越权无效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本身的职权要法定化,超越权限无效。) 内容:
(1)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得超越法定权限
(2)行政行为的做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3)行政行为的做出必须达到证据充分 (4)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程序正当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 1、相关事项告知相对人;
2、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依据、利益; 3、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 4、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程序等 包含的子原则:
1、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或者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公开或者使其知晓有关政务活动的情况和正确资料
2、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
3、公务回避原则:实体原因:工作人员与其处理的公务本身存在利害关系 程序原因:虽无利害关系,由于其他可能影响其客观中立 三、权责统一原则
1、行政效能原则:为了保证行政目标的实现,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一定的执法手段,可排除职能实现时的障碍。
2、行政责任原则:当行政主体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从而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行政职权,是权力也是职责。
四、行政合理性原则——针对性质自由裁量行为
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要符合客观适度、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 内容:
1、行使权利的动机应当符合法律授予该权力的宗旨 2、行使权利的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上
3、行使权利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公平、适度,合乎情理,具有可行性。 具体包括三个子原则:
2
1、公平、公正原则(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2、相关因素考虑原则
3、比例原则:(1)存在必要性: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必然存在公共利益与公民利益之间的矛盾。(2)概念:要求行政机关采取措施之时,应当全面衡量有关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采取对公民利益造成限制或者损害尽可能小的措施,并且行使行政措施的损害与所追求的目的相适应。(3)行政管理过程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成本与收益、目的与首都之间的衡量问题,在这些要素中寻求一个合理的比例,又称“禁止过度原则”“最小损害原则”(4)比例原则的内容:
A适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的达成,并且是合法、有效的手段。
B必要性原则:当面临多个符合“适当性原则”要求的行政措施时,行政机关必须选择其中对公民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
C法益相称性原则:即使行政措施时适当的、必要的,但该措施所可能产生的成本或损失与所追求的利益相比明显不相对称时,行政机关也不得为之。
综上所述:适当性原则要求:行政措施合法、有助于目的实现 必要性原则要求:所选择的行政措施是所有措施中损害最小的 法益相称性原则:反向考量所选择的行政措施所追求的目的是不是合理 A+B要求行使自由裁量行为时,要选择合法、有效、损害最小的行政措施
C要求对选出的措施所将产生的后果进一步衡量:成本——收益;公共利益——私人利益;措施——目的
以法律约束程度的不同为标准: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对行政活动的程序和实质要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行政活动,没有自主选择的余地的行政类型。
裁量行政行为,指法律对行政活动的程序或者实体标准规定的不明确,根据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自主判断、进行选择的行政类型。具体,行政主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2、裁量行政行为的种类
(1)法律后果的裁量:在法律规定的不同的处理方法中进行自由裁量。(处于20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 (2)实施要件的裁量:法律规定使用了不确定的概念(如必要时可以。。。;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在紧急情况下可以。。。)
五、诚实信用原则
3
要求行政主体必须做到行政信息真实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 (一)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诚实)
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应当是真实的、有效的,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对当事人和社会加以欺骗。
(二)信赖保护原则(信用) 1、该原则提出的必要性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先定力),该行为一旦做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合法有效,法律要求相对人对此行政行为予以信赖。
要求行政主体所做出的决定不应该随意改变,若确因为公共利益需要改变,应给予补偿 2、概念: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已经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这种行为,如果变更必须补偿相对方的信赖损失。 六、高效便民原则
1、行政效率原则
(1)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 (2)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
2、便利当事人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节约当事人的办事成本。
2、行政合理性原则(定义和内涵,重点比例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针对性质自由裁量行为
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要符合客观适度、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 内容:
1、行使权利的动机应当符合法律授予该权力的宗旨 2、行使权利的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上
3、行使权利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公平、适度,合乎情理,具有可行性。 具体包括三个子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2、相关因素考虑原则
3、比例原则:(1)存在必要性: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必然存在公共利益与公民利益之间的矛盾。(2)概念:要求行政机关采取措施之时,应当全面衡量有关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采取对公民利益造成限制或者损害尽可能小的措施,并且行使行政措施的损害与所追求的目的相适应。(3)行政管理过程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成本与收益、目的与首都之间的衡量问题,在这些要素中寻求一个合理的比例,又称“禁止过度原则”“最小损害原则”(4)比例原则的内容:
4
A适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的达成,并且是合法、有效的手段。
B必要性原则:当面临多个符合“适当性原则”要求的行政措施时,行政机关必须选择其中对公民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
C法益相称性原则:即使行政措施时适当的、必要的,但该措施所可能产生的成本或损失与所追求的利益相比明显不相对称时,行政机关也不得为之。
综上所述:适当性原则要求:行政措施合法、有助于目的实现 必要性原则要求:所选择的行政措施是所有措施中损害最小的 法益相称性原则:反向考量所选择的行政措施所追求的目的是不是合理 A+B要求行使自由裁量行为时,要选择合法、有效、损害最小的行政措施
C要求对选出的措施所将产生的后果进一步衡量:成本——收益;公共利益——私人利益;措施——目的
以法律约束程度的不同为标准: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对行政活动的程序和实质要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行政活动,没有自主选择的余地的行政类型。
裁量行政行为,指法律对行政活动的程序或者实体标准规定的不明确,根据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自主判断、进行选择的行政类型。具体,行政主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3、裁量行政行为的种类
(1)法律后果的裁量:在法律规定的不同的处理方法中进行自由裁量。(处于20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
(2)实施要件的裁量:法律规定使用了不确定的概念(如必要时可以。。。;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在紧急情况下可以。。。)
3、结合行政基本原则论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贯穿性行政合法、合理、正当程序、高效便民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贯穿于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之中
(1)处罚法定原则T3公、法、其违法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行政合理性原则T4.1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
5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正当程序原则T4.3处罚依据公开(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T6.1、T32申辩、陈述、提供救济(不服,复议或者诉讼;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
(4)高效便民原则T16相对集中处罚权(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直人们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特殊原则
(1)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相同、同类的处罚。原因:重复处罚,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有失公正。法条体现:T24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具体含义:
1、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或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同一行政法规范多次作出同一、同类处罚。 2、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或多个处罚主体不太能根据不同的行政法规做出同一、同类处罚 3、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或多个处罚主体可根据不同行政法规分别做出不同类的处罚 4、针对同一违法行为,可根据同一行政法规范并处两种不同种类的处罚 5、当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行政法规范和刑法规定,对同类处罚应当依法折抵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T5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1、体现了我国行政处罚的特殊
2、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教育违法者和广大公民,从而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 3、教育是处罚的基础和目的,处罚是教育的手段和保证,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3)罚缴相分离原则T46做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 若处罚决定机关、执行机关、收受罚款机关之间无分工,集于一身,权钱一统,容易造成乱罚款。
4、结合。。。论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规范之中,自然也贯穿体现在行政许可法的规范之中。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基本准则,它也指导着行政许可法的制定与实施,具体体现在:)
(1)行政许可法定原则T4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 (2)行政合理性原则T5
(3)正当程序原则T5(1、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了行政法
6
基本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中的行政公开原则2、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36(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诚实信用原则——信赖保护原则T8(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对这一原则的确定)(1、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2、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5)高效便民原则T6(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26(1、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2、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1、一个窗口对外制度 2、并联审批制度 3、一站式审批制度 行政许可的具体原则
(1)禁止转让原则T9(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2)先到先得原则T57(受理的先后顺序,有但书)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做出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监督检查原则T61(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事项,履行监督责任。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有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记录)、62(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
5、结合。。。论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7
(4)禁止谋利原则 (5)权利救济原则 简答题
1、什么是行政?行政法研究的行政是什么?公共行政和私行政的区别?
(1)
(2)行政法所研究的行政:
公共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
A、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 B、公共行政的客体是一定范畴内的社会事务 C、公共行政的目的是公共利益
D、公共行政的外在表现是国家的各种管理活动 E、公共行政的法律依据是行政法
(3)区别:(私行政: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主要针对其私人内部事务(私人利益)的组织、自我管理、执行活动。)
主体不同:公共行政的主体是国家和国家授权的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私人组织
目的不同: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以强制力为支撑;以自身利益为目的
手段不同:当被管理者不服从的时候,可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强制措施;当被管理者不服从的时候,以协商、说服教育、起诉等方式进行解决
范围不同:同时具有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的职能;只能进行内部管理,不能对外管理 救济途径不同:宪法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协商、仲裁、民事诉讼等 法律依据不同:宪法、组织法、行政法等公法规范;民法、商法等私法规范
2、行政法的概念及特点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体系。 A、内容特点:调整行政关系 B、实质特点:规范和控制行政权
C、形式特点:很难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典(原因:1、行政法所调整的对象——行政关系非常的广泛 2、部分行政关系的稳定性低,变动较大 3、行政法产生较晚,规范行政关系的基本原则尚未完全
8
形成)
3、行政法的种类
(1)以调整对象不同为标准
A、一般行政法:适用于各行政法领域的一般规则、原则、概念和法律制度 B、特别行政法:调整特定行政活动领域的法律。 (2)以权利、义务的范围为标准
A、内部行政法:调整国家内部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之间的职权、职责关系的法。 B、外部行政法:调整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针对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法。 (3)以调整内容不同为标准
A、行政组织法:有关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权责关系的法律规范
B、行政行为法: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管理时所采取的各种行为及做出这些行为应当遵循的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之总和
C、行政救济法: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管理行为进行监督、行政相对人受到违法行政侵犯可获得的救济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之总和
D、行政公产法:有关行政领域公共财产的法律
4、行政法律关系(简答)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关系。 (1)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特点:
A、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平等性(行政主体享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行政权)
B、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1、行政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取决于行政主体单方行为,无协商;2、为保证行政关系的实施,行政主体可对相对人采用强制措施;3、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权能过程中享有诸多特权。)
C、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预先规定性与不可选择性 D、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1、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2、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3、行政机关与所属的机构之间的关系4、行政机关与其管理的公务员之间的关系等。
与之相对应的,一般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称为外部行政关系。
9
(3)行政监督法律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特点:
A、监督主体的多样性,使该法律关系具备多重复杂性 B、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反向的不对等性
C、该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一般不由行政组织来决定 (4)行政救济法律关系
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者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A、基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而产生
B、存在三方主体,即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行政救济机关 C、行政救济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5、行政权(考)
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等事务的权力。 特征:
(1)公益性(国防权、外交权、治安权、经济管理权)
(2)双重性(一方面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可能被滥用) (3)行政权与公民、个人、组织有着广泛、直接的联系
(4)优先性(行政权与其他权利在同一领域或范围内相遇,具有优先行使与实现的能力)、先定性(对已存在和行使的行政权,法律承认其对社会事务处理结果的先行有效性和确定性) (5)命令性、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 (6)执行性(部分)行政强制法划拨财产
(7)不可自由处置性(是权力,更是职责)不能擅自转让,不能放弃行使没有选择行使与不行使的权利
6、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的区别
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法律关系的参加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
行政机关是指依据宪法或者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10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当事人的总称,是行政职权的行使者,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2、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方:
1)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占主导地位,而行政管理关系又是各种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
2)行政主体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都能成为一方主体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两者主要关系:
(1)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
(2)行政机关并非在所有的场合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只有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有多重身份。
(行政机关有多重身份,行政机关不一定是行政主体(只有在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时才成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不全是行政机关(有些组织因法定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法定授权组织))
7、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
概念:
派出机关: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划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
派出机构: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一定行政区划内设立,代表该设立机构管理该行政区划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 设立机关 行使职权 种类多少 设立依据 法律地位 派出机关 某级政府 一般行政职权 派出机构 政府的工作部门 某方面的行政职权 不同级别3类: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 必要性+上级机关批准 享有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 根据工作需要设定 一般无行政主体地位,仅是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 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可称为行政主体——法定授权组织
11
8、法定授权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区别与联系 相同点:
(1)两者都是非国家机关组织,都只在法定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之时才享有行政职权;
(2)都指行使特定的行政职权而非一般行政职权。限于法律明确规定某项职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某项特定的事项;
(3)二者范围大致相当——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企业。这些组织若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之时,为法定授权组织。若法律、法规、规章的胡搜去,而由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些职能,则又成为被委托组织。 不同点:
(1)权利来源不同:取得行政职权时基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基于行政机关委托。 (2)获得行政职权的程序不同:通过立法程序获得;通过一般行政程序。
(3)对组织自身条件的要求不同:对被授权组织的条件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被委托组织的条件有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和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4)法律地位不同:被授权的范围内,享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地位;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 9、行政行为概念及特征
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依法履行行政职能,能够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预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
1、主体要素: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行政主体) 2、职权要素:是运用行政权能所做的行为
3、外部要素:是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相对人所做的行为
4、法律要素:A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直接影响B且该影响是行政主体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10、简述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利或义务,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化和具体化。
与抽象比:1、调整特定的人或事2、仅对本次事项处理有效,不能反复适用3、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处分性:依行政主体的意志建立、变更、消灭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12
特定性:是针对特定的人或事做出的行为 单方性:基于行政主体单方意志便可成立 外部性: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行为
11、简述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
特征:
(1)抽象行政行为一般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事
(2)一般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在同样情况下可以反复适用
(3)一般不会直接导致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变化。抽象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规范,只有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才能实现抽象行政行为的目标和作用。
(4)在程序上更接近于立法,一般要求征求意见程序以及公布程序。
12、简述具体与抽象的联系与区别(必考)
调整范围 反复适用 影响作用 具体行政行为 调整特定的人或事 仅对本次事项处理有限,不能反复适用 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抽象行政行为 调整不特定的人或事 在同样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并不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只有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才能实现其目标和作用。 效力的时间性 效力的溯及力 行为程序 只针对行政相对人过去的行为有拘束力 被撤销后,自始无效 强调调查程序、听证程序 针对将来的行为也有拘束力 被撤销后,不溯及既往 接近立法程序(一般要求征求意见以及公布程序) 两者区分的意义——救济范围
1、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畴 2、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复议法7,公民、法人或其他族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13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13、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体措施,其行为的内容和结
果将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或义务的行政行为。 (一)公定力
1、行政行为一经生效,不论其是否合法,即被推定为合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予以尊重、履行的一种法律效力。
2、行政行为即使违法,在未依法变更或者有权机关撤销或宣告无效之前,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而应视为有效行政行为,并受其约束。
3、公定力是一种经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真正合法
4、公定力并非绝对的,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不具有公定力,对于明显无效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 (二)确定力
确定力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1、对行政相对人——过救济期,不得争议
行政行为经过法定救济期间,行政相对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便不能针对该行政行为的效力问题进行法律上的争论。
2、对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撤销
除法律特别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依职权予以撤销或变更一个有效的行政行为。 3、确定力是相对的
行政主体如果发现自己的行政行为确有违法,可以依法予以改变,但对受损害的相对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向法定国家机关请求变更。 (三)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已生效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法律效力
1、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行政主体要履行行政主体所确定的义务,不得任意改变或者撤销。 2、对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行政相对人对生效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内容必须遵守。 (四)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对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是一种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的效力。
14
14、行政征收与征用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强制的方式取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区别:
(1)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结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2)从行为的标的看,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 (3)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征收是无偿地,而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法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15、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强制措施(进入场所检查、现场检查等)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备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二)设定权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能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从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自己执行的情况。
(三)实施程序不同:
15
16、行政复议的概念及特征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深层次,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1)以具体行政行为及其争议的存在为前提 2)其启动需要相对人、相关人的申请 3)标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 4)是行政系统内部的审查制度
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审查
6)是行政相对人主观上认为其合法的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
17、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联系
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出申请,法院应请求,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联系:
1、都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 2、都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
3、都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为核心 4、两种程序存在衔接关系 区别: 性质 受理行政复议 准司法行为 1、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 行政诉讼 司法行为 人民法院 16
机关 2、所属的人民政府 3、上一级主管部门 受案范围 审查范围 审理程序 相关制度
一定范围内适用调解 一级复议制度;书面审理 司法程序;二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 一般不适用调解(除行政赔偿诉讼外) 1、认为行政违法案件 2、认为行政不当案件 1、合法性2、合理性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认为不合法的案件) 合法性 18、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考)
(一)选择型
自由选择:1、先复议后诉讼2、直接进行诉讼3、既提起复议又进行诉讼 1、先复议后诉讼
(1)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日期超过60日除外
(2)复议机关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3)申请人不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期满15日内 2、直接进行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既提起复议又进行诉讼 (1)先受理机关管辖
(2)同时受理的,由申请人选择
(3)在复议期间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 (4)已经受理的,不得再申请复议 (二)必经型
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1、一级复议前置(T30、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
17
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复议;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复议后诉讼。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二级复议前置(海关纳税争议) (三)选择兼终局型
行政相对人在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但如果选择了复议,就不能再选择诉讼。(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办法T29非法出入境、非法居留或者停留、未持有有效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入境证件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作出最后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一级复议必经,二级选择终局型
行政相对人在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必须先经过一级复议。待复议后,便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自由选择。但如果选择复议,就不能再选择诉讼。(复议法1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直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部分,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五)复议终局型
行政相对人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诉讼,而且复议决定产生终局的法律效力。
复议法T30、2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直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直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条例T2应当向省、自、直人们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9、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
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1)行政许可意味着法律的一般性禁止,为公益需要而放宽;虽无禁止,但出于公益而须控制。 (2)行政许可的目的:控制公益上的危险或者影响社会秩序的因素。 (3)是事前控制的一种手段。 (4)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18
(5)是要式行政行为 (6)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7)是外部行政行为 20、证据——原被告的举证责任 21、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机关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运用说服、教育、劝告、建议、鼓励、政策引导、资金支持等非强制性手段,促使相对人自愿做出或者不做某种行为,以达到一定的行政目的。
1、没有任何强制性,一般情况下不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因而不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 2、但若行政机关进行了错误的行政指导,从而造成相对人的利益损失,可纳入行政诉讼范畴。 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用非强制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者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管理行为。它适时灵活地采取劝告、指导、建议等非强制性方法,谋求相对人的同意或者协助,以有效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行为。
其特征:
1、是非权力行政活动。不以国家权力为后盾 2、是一种事实行为,不产生法律效果 3、是行政机关的单方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 4、一般适用于有较大幅度弹性的管理领域 5、适用法律优先原则 6、是一种外部行为
其他:
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1)范围:对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权的限制(1、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2、合法性,不涉及合理性)
2)原因:抽象行政行为已有救济途径;合法性——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尊重 3)合法性审查标准:正面——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反面——违法行政行为的标准(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法法定程序、超越职权、
19
滥用职权的)
4)合法性审查方式:庭审方式;不告不理原则 5)依据:法条52、53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参照适用:规章 援引:解释
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或者说人民法院解决争议的范围和权限
我国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标准: 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2、违法侵权标准(相对人认为违法并侵权;只审查合法性)
3、以人身权、财产权标准(以其他合法权益为例外,政治权利一般不涉及) 应予受理的案件
1、行政处罚案件 2、行政强制措施 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 4、行政许可案件 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6、抚恤金案件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8、其他侵犯人身、财产权的案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
10、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案件(T13 1、侵犯公民平等竞争权案件2、国际贸易行政案件3、反倾销、补贴案件4、少年收容教养案件5。。。) 反面排除案件
1、不具备司法审查可能性的行为(国家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法定行政机关最终裁决行为)
2、不具备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为(法定仲裁行为、刑事司法行为)
3、不具备司法审查法定性的行为(重复处置行为、行政指导行为、尚未成熟的行为
20
4、调解行为)
3、行政诉讼主体:
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法、其。 原告资格要件(3)
A、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认为:有客观依据)
B、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后,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利害关系)
C、必须向人民法院起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立案后,才成为原告
提起诉讼条件:原告:认为。。。;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受案范围和管辖
原告资格的确定: (一)相邻权的原告资格 (二)公平竞争权人 (三)受害人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主体 (五)与行政复议决定由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 相对人、相关人 (六)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 (七)合伙的原告资格
1、合伙企业(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诉讼代表人)
2、其他合伙组织(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八)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1、由该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2、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九)联营、合资、合作的原告资格
1、企业本身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企业名义起诉
2、各方认为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可以自己名义起诉 (十)非国有企业的原告资格
21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前诉讼。 (十一)股份制企业的原告资格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侵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可以以企业名义起诉
原告资格的转移
死亡——转移给其近亲属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资格转移的情形)
原告诉权的代为行使——限制人身自由,其近亲属可依口头或者书面的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被告
是指原告起诉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并由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22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