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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文件

来源:尚佳旅游分享网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文件

三建技[2008]55号

关于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选择和检

测费用支付办法的通知

合肥地区各分公司、工程管理部、项目部:

根据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下发的《关于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合建质安监[2008]20号)文件精神,我单位经过认真比选,现选定“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合肥市建设工程监测中心”、“安徽新鑫建材检测有限公司”三家检测机构为我公司承建的合肥地区工程的检测单位。对入选的这三家检测机构,我公司将进行跟踪评价,并在每年年初根据跟踪评价结果,调整选定的检测机构名单。

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前,应依据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工程检测计划、检验批划分方案,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审定。对于非见证取样检测,由公司技术质量部确定检测机构,签订委托检测合同,并报公司财务,检测费用经项目经理确认后由公司财务直接支付,检测费用进入项目成本。

自2008年7月10日起,新开工程必须严格执行。

附:《关于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合建质安监[2008]20号)

抄送: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

公司经理室、总工室、技术质量部、经营管理部、安全生产管理部存档。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二00八年七月七日

合建质安监[2008]20号

关于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检测行为,提高检测工作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工程检测计划、检验批划分方案,报建设、监理单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审定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并明确见证取样检测的范围、部位、内容,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二、见证取样检测由建设单位确定检测机构,签订委托检测合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建设单位应根据检测机构的信誉、服务质量、专业水平确定检测单位,并由监理单位对其资质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结论。

建设(监理)单位将拟定的见证取样人员证书和身份证等基

本情况书面告知工程检测单位和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检测机构接样人员应对送样的见证取样人员进行核实,对不符合要求的送样单位及个人,应拒绝接样。

三、对于非见证取样检测,由施工企业确定检测机构,签订委托检测合同,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直接支付,见证取样检测和非见证取样检测应由不同的检测机构实施。

施工企业应在一段时期内,根据检测机构的信誉、服务质量、专业水平确定若干家检测机构为合作单位,作为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外部环节,负责该企业所承建工程项目的检测服务。该检测机构不得与施工单位有隶属等关系。

四、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检测义务,并做好检测记录。委托检测机构实施的,检测费用由监理单位支付。

五、检测机构应完善自身质量保证体系,积极推动检测数据的自动采集和网上传输,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公正。

六、对于不合格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于当日通报项目的委托单位及见证取样员,并报我站,检测机构应做好档案和不合格检测报告台帐。

七、检测机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所承担的工程检测项目基本情况以电子数据形式报我站综合科(电子

邮箱地址:hfszjz@sina.com)。

抄报:省质安总站、市建委抄送:三县、四区建管(设)局,高新、经济、新站开发(试验)

主送: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

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区建设发展局,滨湖新区、政务文化新区工程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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