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省为2022年招⽣⼯作做准备,特结合相关精神法案,制定了本招⽣规定,此规定的具体内容下⾯就由店铺带⼤家了解⼀下“东省2022年普通⾼等学校考试招⽣⼯作实施办法”此⽂本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东省2022年普通⾼等学校考试招⽣⼯作实施办法
各市招⽣(考试)委员会、教育(教体)局,各⾼等学校:
为做好2022年普通⾼等学校考试招⽣⼯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校招⽣⼯作的通知》(教学〔2022〕1号)、《⼭东省招⽣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校招⽣⼯作的通知》(鲁招考委〔2022〕1号)等⽂件精神,制定《⼭东省2022年普通⾼等学校考试招⽣(夏季⾼考)⼯作实施办法》《⼭东省2022年普通⾼等学校考试招⽣(春季⾼考)⼯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东省招⽣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省教育厅代章) 2022年4⽉19⽇
为做好2022年普通⾼等学校(以下简称“⾼校”)考试招⽣(夏季⾼考)⼯作,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报名
(⼀)报名⼯作有关要求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校招⽣⼯作的通知》(教学〔2022〕1号)、《⼭东省教育招⽣考试院关于做好⼭东省2022年普通⾼等学校考试招⽣报名⼯作的通知》(鲁招考〔2021〕124号)执⾏。
(⼆)做好报名资格复查⼯作。各市要进⼀步加⼤对夏季⾼考报名资格的审查⼒度,在前期报名阶段审查基础上,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做好考⽣报名资格的复查⼯作,重点对有关考⽣的户籍情况、学籍情况、报名材料、特殊考⽣材料和往年参加夏季⾼考的违纪作弊记录等进⾏全⾯复查。发现问题按照规定及时进⾏严肃处理。 ⼆、体检
报名参加⾼校招⽣考试的所有考⽣均须参加⾝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的既往病史。其中报考军校、公安、直招⼠官⽣⾼校的考⽣还须参加由有关部门组织的军检、体能测试和⾯试。具体办法另⽂下发。
各市要统筹⾼考体检和疫情防控⼯作,与卫⽣健康、公安等部门建⽴协调联动机制,制定详细的⾼考体检⼯作⽅案和疫情防控实施⽅案,掌握⼈员健康状况,做好⼯作场所与设备消毒,安全有序地开展体检⼯作。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本⼈的现实表现。
考⽣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鉴定,没有就读学校或⼯作单位的由考⽣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出相应鉴定。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相关部门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详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考⽣应在⽹上报名时如实填写本⼈思想政治品德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且未能提供对错误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有反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四、考⽣档案
考⽣档案包括中学档案和⾼考电⼦档案两部分。
中学档案由考⽣毕业中学负责按有关规定组建。应届⾼中毕业⽣档案材料应包括《⼭东省普通⾼中学⽣综合素质档案》(总三年)等;应届中职毕业⽣档案材料应包括毕业⽣登记表、考试成绩登记表等。往届毕业⽣档案材料为考⽣当年毕业中学档案或⼈事档案。
各市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考⽣的中学(⼈事)档案由考⽣毕业中学(单位)或县(市、区)招⽣考试机构管理,档案材料必须齐全、完整。考⽣本⼈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份证等证件和材料(被民办⾼校录取的还须携带⼭东省教育招⽣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信息确认表》)到考⽣毕业中学(单位)或县(市、区)招⽣考试机构领取密封完好的中学档案,报到时交予录取⾼校。考⽣领取档案时要履⾏签字⼿续。各中学(单位)或县(市、区)招⽣考试机构要加强对考⽣中学(⼈事)档案的管理,不得向未经省教育招⽣考试院核准录取的考⽣及⽆关学校提供档案。未被⾼校录取考⽣的中学(⼈事)档案应于年底
前退回考⽣原所在中学(单位)。
考⽣⾼考电⼦档案是⾼校录取新⽣的重要依据,内容主要包括考⽣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情况、⾼中学业⽔平考试成绩和反映学⽣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考成绩信息等内容。考⽣电⼦档案须与纸介质材料对应部分的内容⼀致。
各市、县(市、区)招⽣考试机构负责考⽣体检信息的采集、核准和确认,省教育招⽣考试院对考⽣信息进⾏汇总、整理并建⽴考⽣电⼦档案信息库。考⽣电⼦档案信息库⼀经建⽴,任何⼈不得擅⾃更改。
考⽣⾼考电⼦档案中的夏季⾼考成绩仅供⾼校招⽣录取时使⽤。未经省教育招⽣考试院同意,有关部门及个⼈不得向⾼校、社会或他⼈提供。当年未被录取考⽣的电⼦档案不得向个⼈、⾼校或社会提供。与电⼦档案相对应的纸介质原始材料保存期为1年。
考⽣⼊学报到后,⾼校从本校录取库中将考⽣电⼦档案中的有关信息直接打印成纸质材料,并加盖学校公章,与其他纸质档案⼀起存⼊考⽣个⼈档案。 五、招⽣计划
经教育部批准(备案)的具有普通⾼等学历教育招⽣资格的⾼校(含独⽴学院)均可在我省安排招⽣计划。⾼校应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对⼈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办学条件、毕业⽣就业和⽣源情况,⾃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来源计划。
⾼校按教育部有关招⽣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编制本校的招⽣来源计划,经⾼校主管部门审核和教育部批准(备案)后,由⼭东省教育招⽣考试院负责及时、规范、准确、统⼀地向社会公布(公布前经⾼校核对⽆误)。
⾼校应加强对招⽣计划的管理。⾼校招⽣来源计划必须与主管部门核定并上报教育部备案的⼀致。招⽣计划⼀经向社会公布,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变更。严禁任何⾼校超计划或计划外招⽣。 六、考试
我省夏季⾼考实⾏“3+3”考试模式,包括国家统⼀⾼考语⽂、数学、外语(含笔试和听⼒)等3科,以及考⽣从普通⾼中学业⽔平等级考试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物等6科中选报的3科。国家统⼀⾼考外语分英语、俄语、⽇语、法语、德语、西班⽛语等6个语种,由考⽣任选其中⼀个语种参加考试。
⾼校招⽣录取总成绩由3科统⼀⾼考科⽬成绩和⾃主选择的3科普通⾼中学业⽔平等级考试科⽬成绩组成,总成绩为750分,3科统⼀⾼考科⽬原始分数满分均为150分;考⽣⾃主选择的3科等级考试科⽬原始分数满分均为100分,转换为等级分计⼊总成绩,各科等级分满分均为100分。 (⼀)国家统⼀⾼考。
国家统⼀⾼考科⽬使⽤全国统⼀命题试卷,考试时间安排在6⽉7⽇全天和6⽉8⽇下午,其中语⽂考试时间为150分钟,数学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外语(笔试)考试时间为100分钟。外语(听⼒)考试安排在1⽉8⽇上午,连续组织两次,每次考试时长约20分钟,考试成绩取两次中的⾼分计⼊外语科⽬成绩。
(⼆)普通⾼中学业⽔平等级考试。
普通⾼中学业⽔平等级考试由我省⾃主命题,考⽣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物等6个科⽬中选报3科参加考试。考试时间安排在6⽉9⽇—10⽇,每科考试时间为90分钟。
(三)国家统⼀⾼考试题(含副题)、参考答案在本科⽬考试启⽤前为绝密级。评分参考启⽤前为绝密级,⾃启⽤时降为秘密级,保密期限为5年。评卷过程中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普通⾼中学业⽔平等级考试试题(含副题)、参考答案在本科⽬考试启⽤前为机密级。评分参考启⽤前为机密级,⾃启⽤时解密,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评卷过程中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考⽣作答后的答题卡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扫描后的考⽣答题卡(纸质)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公布后6个⽉,期间按⼯作秘密事项管理,仅限⼯作使⽤。
(四)考点应设在县级(含)以上⼈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省招⽣考试委员会批准。所有考点均需达到标准化考点的要求。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另⽂下达。
(五)报考外语或有外语⼝试要求专业的考⽣须参加外语⼝试。外语⼝试⼯作由各市招⽣考试机构负责组织,⼝试内容与时间由各市⾃⾏确定。⼝试成绩须于7⽉5⽇前报送省教育招⽣考试院。
(六)各市要加强考试管理,认真选派和培训监考⼯作⼈员,加强对考⽣的思想教育和考风考纪教育,采取得⼒措施,严防⾼科技作弊,坚决杜绝群体性舞弊⾏为。对考试中发现的违纪舞弊案件,各市要⾼度重视,认真对待,发现⼀起,查处⼀起,绝不姑息迁就。考试期间,省教育招⽣考试院将向各考区(考点)派遣⾼考检查组,监督检查考试组织情况,对因管理不善或监考⼈员不负责任造成考场纪律松懈、出现作弊⾏为的考区、考点,追究有关负责⼈和当事⼈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下⼀年度考点设⽴的资格。
(七)各级招⽣考试机构和⾼校要按照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参加普通⾼等学校招⽣全国统⼀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要求,为残疾⼈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夏季⾼考疫情防控⼯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各市疫情防控⼯作总体安排,由当地疫情防控⼯作领导⼩组(指挥部)统筹组织实施。各市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夏季⾼考组织实施⼯作,成⽴疫情防控领导⼩组,完善考试防疫制度建设,备齐备⾜防疫物资,做好各环节⼯作场所的全⾯消杀,组织疫情防控模拟演练,有序组织考试全流程⼯作,切实保障⼴⼤考⽣和考试⼯作⼈员的⽣命安全和⾝体健康。 七、评卷与成绩汇总
评卷⼯作在省招⽣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教育招⽣考试院负责组织管理,各评卷点负责具体实施。 所有科⽬答题卡的选择题部分实⾏机器评阅。答题卡的⾮选择题部分实⾏⽹上评阅,所有试题均采取双评。
评卷员实⾏聘任制。有关⾼校和各市教育⾏政部门负责推荐评卷员并严格审核把关,推荐的评卷员经评卷点审查合格后由⼭东省招⽣考试委员会颁发聘书。
各评卷点要加强对评卷⼯作的领导,成⽴评卷点和学科领导⼩组,建⽴健全各职能部门。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评卷实施⼯作,提前做好评卷的准备⼯作,落实评卷场所和⼯作⼈员,制定相应的⼯作⽅案。要加强评卷质量检查⼒度,严把质量关,确保安全、按时、优质完成任务。
成绩数据汇总由省教育招⽣考试院统⼀组织。国家统⼀⾼考科⽬原始成绩和普通⾼中学业⽔平等级考试科⽬转换成绩于6⽉26⽇前公布。考⽣如对考试成绩有疑义,应在成绩正式公布次⽇起2⽇(⾃然⽇)内,向参加考试地县(市、区)招⽣考试机构申请复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根据《⼭东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东省深化⾼等学校考试招⽣综合改⾰试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11号)精神,依据等级分数转换的基本原则,制定普通⾼中学业⽔平等级考试科⽬分数转换技术实现⽅案,以原始分数从⾼到低的顺序计算分数分段⽐例,根据规定转换分数区间⽐例(3%、7%、16%、24%、24%、16%、7%、3%),划分A、B+、B、C+、C、D+、D、E⼋个等级,在每个等级中按照等⽐例转换法则进⾏分数转换。 ⼋、录取批次设置、分数线划定及志愿设置
夏季⾼考招⽣类别分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三类,按类分批次依次进⾏录取。考⽣填报志愿须符合⾼校招⽣类别和专业(专业类)选考科⽬要求。各类别批次被录取的考⽣不再参加后续志愿的填报和录取。 (⼀)普通类。
普通类分为提前批、特殊类型批和常规批三个录取批次。根据考⽣夏季⾼考总成绩,按照普通类本科招⽣计划数的1:1.2划定普通类⼀段线;按照普通类本、专科招⽣计划总数和⽣源情况划定普通类⼆段线,作为考⽣参与录取的最低控制线;按照普通类本科招⽣计划数的1:0.5划定特殊类型招⽣控制线。
1.提前批。包括军事、公安、航海、消防、公费师范(医学、农科)⽣、市级政府委托培养师范⽣、综合评价招⽣、⾼⽔平运动员、飞⾏技术等类型的本科招⽣,以及飞⾏技术、直招⼠官⽣等类型的专科招⽣。安排两次志愿填报,均实⾏以学校为单位的志愿模式。第1次志愿填报,考⽣填报1个院校志愿;第2次志愿填报,考⽣填报4个顺序院校志愿。普通类⼀段线上考⽣可填报本科志愿,也可以填报专科志愿;普通类⼀段线下、⼆段线上考⽣只能填报专科志愿。
2.特殊类型批。包括教育部⾼校专项计划、⾼校⾼⽔平艺术团等类型的本科招⽣。安排⼀次志愿填报,考⽣填报1个院校志愿。
3.常规批。包括未列⼊提前批和特殊类型批的其他本、专科招⽣。安排三次志愿填报,均实⾏以“专业(专业类)+学校”为单位的平⾏志愿模式,1个“专业(专业类)+学校”为1个志愿。考⽣每次填报志愿的数量最多不超过96个。第1次志愿填报由普通类⼀段线上考⽣填报本科志愿,第2次和第3次志愿填报由普通类⼆段线上考⽣(含未被录取的⼀段线上考⽣)填报本、专科志愿。
(⼆)艺术类。
艺术类分为本科提前批、本科批和专科批三个录取批次。艺术类本科⽂化控制线以普通类⼀段线为基数,按教育部规定的各专业类别的⽐例划定;艺术类专科⽂化控制线与普通类⼆段线相同。
1.本科提前批。包括独⽴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的少数⾼校)、中央部门属⾼校及部分省属⾼校除美术类专业之外的艺术类专业、省属公费师范⽣、市级政府委托培养师范⽣专业招⽣。安排两次志愿填报,均实⾏以学校为单位的志愿模式,考⽣每次只能填报1个院校志愿。
2.本科批。除提前批之外的所有艺术类本科招⽣。安排三次志愿填报。统考专业(专业类)实⾏平⾏志愿,均实⾏以“专业(专业类)+学校”为单位的志愿模式,1个“专业(专业类)+学校”为1个志愿,考⽣每次志愿填报的数量不超过60个;校考专业不实⾏平⾏志愿,每次只能填报1个院校志愿。
3.专科批。包括所有艺术类专科招⽣。安排两次志愿填报。经教育部批准可以组织专业校考的部分专业(专业类),不实⾏平⾏志愿,每次志愿填报1个院校志愿;除此之外的其他专业实⾏平⾏志愿,按“专业(专业类)+学校”志愿模式填报,考⽣每次志愿填报的数量不超过60个。 (三)体育类。
体育类分为提前批和常规批两个录取批次。体育类在专业成绩合格⽣源范围内按综合分数划线。综合分数按照专业成绩占70%、⽂化成绩占30%的办法计算。根据考⽣综合成绩,按照体育类本科招⽣计划数的1:1.2划定体育类⼀段线;按照体育类本、专科招⽣计划总数和⽣源情况划定体育类⼆段线,作为考⽣参与录取的最低控制线。
1.提前批。包括省属公费师范⽣等类型的本科招⽣。安排两次志愿填报,均实⾏以学校为单位的志愿模式,考⽣每次可填报1个学校志愿。达到体育类⼀段线的考⽣可以填报提前批志愿。
2.常规批。包括未列⼊提前批的其他本、专科招⽣。安排三次志愿填报,均实⾏以“专业(专业类)+学校”为单位的平⾏志愿模式,1个“专业(专业类)+学校”为1个志愿。考⽣每次填报志愿的数量最多不超过60个。第1次志愿填报由体育类⼀段线上考⽣填报本科志愿,第2次和第3次志愿填报由体育类⼆段线上考⽣(含未被录取的⼀段线上考⽣)填报本、专科志愿。 九、录取⼯作规定
(⼀)录取⼯作在教育部和省招⽣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进⾏,由省教育招⽣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实⾏计算机远程⽹上录取⽅式。
录取⼯作坚持依据成绩,参考学⽣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校要严格执⾏和落实《招⽣章程》确定的各项规则和承诺,录取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
实⾏⽹上填报⾼考志愿,考⽣应根据体检结论、报考类别、层次、选考科⽬,结合成绩,参照《填报志愿指南》中招⽣专业计划或⽹上公布的缺额计划、⾼校《招⽣章程》进⾏志愿填报。各市、县(市、区)招⽣考试机构、⾼中学校要做好考⽣填报志愿的组织、宣传和指导⼯作,向考⽣提供场地、设备、上⽹条件及其他必要帮助,进⼀步加强对考⽣填报志愿的服务,指导考⽣在全⾯掌握信息、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合理填报志愿。志愿必须由考⽣本⼈亲⾃填报,学校、教师和家长等不得代填代报,更不得擅⾃修改。
(⼆)⾼校招⽣实⾏“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实⾏平⾏志愿的批次,在总成绩达到相应分数线的考⽣中,有关⾼校⼀般可根据本校⽣源情况、计划情况及模拟投档线,以不低于招⽣计划数1∶1的⽐例,⾃主确定调阅考⽣档案的⽐例。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符合要求、总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校调档要求的考⽣,除正常原因(教育部或本校招⽣章程有具体规定的)退档外,原则上不允许退档。各类各批次实⾏平⾏志愿投档录取的专业,考⽣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语⽂数学总成绩、语⽂或数学单科最⾼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等级考试选考科⽬单科最⾼成绩、等级考试选考科⽬单科次⾼成绩由⾼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较考⽣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投档。
对不实⾏平⾏志愿的批次,在总成绩达到相应分数线的考⽣中,⾼校⼀般可在本校招⽣计划数的120%以内(或按有关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例)确定调阅考⽣档案的⽐例。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符合要求、夏季⾼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校调档要求的考⽣,是否录取以及录取的专业由⾼校⾃⾏确定,并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的退档原因作出解释以及对其他遗留问题进⾏处理。
省教育招⽣考试院根据投档规则向⾼校投放考⽣电⼦档案,并监督⾼校执⾏国家招⽣政策、招⽣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政策的⾏为。
(三)⾼校录取新⽣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作,保证考⽣电⼦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作的顺利进⾏。对超过规定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作的⾼校,经省教育招⽣考试院主动沟通⽆效后,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电⼦档案并按有关⾼校招⽣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电⼦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通知有关⾼校,并将情况上报教育部。
(四)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校不得规定男⼥⽣录取⽐例,不得对报考⾮外国语⾔⽂学类专业的考⽣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不得在国家招⽣政策规定外作其他限制。对肢体残疾、⽣活能够⾃理、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夏季⾼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校不能仅因其残疾⽽不予录取。
(五)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残疾⼈职业教育的若⼲意见》(教职成〔2018〕5号)精神,对于获得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赛三等奖以上奖项或由省级教育⾏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赛⼀等奖的残疾⼈以及具有⾼级⼯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称号的在职在岗残疾⼈,经省教育厅核实资格、⾼等职业院校考核公⽰,并在教育部阳光⾼考平台公⽰后,可由⾼等职业院校免试录取,报省教育招⽣考试院办理录取⼿续。
(六)⾼校对⽣源计划的调整⼀律使⽤“全国普通⾼校招⽣来源计划⽹上管理系统”在⽹上进⾏。 (七)下列考⽣在录取时可以享受在其⽂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分数投档照顾: 1.烈⼠⼦⼥,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在服役期间荣⽴⼆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归侨、华侨⼦⼥、归侨⼦⼥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主就业的退役⼠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同⼀考⽣若符合上述(七)条中多项增加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项分值加分,不可重复计算。所有夏季⾼考加分项⽬及分值均不得⽤于⾼校不安排分省招⽣计划的艺术类专业、⾼⽔平艺术团、⾼⽔平运动队、⾼校专项计划等招⽣项⽬。
各报名点及相关单位要加强对享受分数照顾考⽣的资格审查⼯作,认真审验各种证明材料。对于享受分数照顾的考⽣,由所在中学或县(市、区)招⽣考试机构将考⽣证明材料封⼊考⽣档案。
(九)下列考⽣参加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校投档线的,在与其他考⽣同等条件下,⾼校应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残疾⼈民警察。
2.平时荣获⼆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的⼦⼥,⼀⾄四级残疾军⼈的⼦⼥,因公牺牲军⼈的⼦⼥。
3.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类以上岛屿⼯作累计满20年军⼈的⼦⼥,在国
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作累计满10年军⼈的⼦⼥,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最⾼年限空勤军⼈的⼦⼥,从事舰艇⼯作满20年军⼈的⼦⼥,在航天和涉核岗位⼯作累计满15年军⼈的⼦⼥。 4.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
(⼗)公安烈⼠、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级⾄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报考⾼校,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教育优待⼯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有关规定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员及其⼦⼥报考⾼校,按照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员及其⼦⼥教育优待⼯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有关规定执⾏。司法⾏政机关⼈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民警察⼦⼥报考⾼校,按照司法部、教育部《关于参照公安机关实⾏司法⾏政机关⼈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民警察⼦⼥教育优待的通知》(司办通〔2020〕32号)有关规定执⾏。
(⼗⼀)加强对录取场所的管理,净化招⽣录取环境。根据教育部要求,录取场所实⾏封闭管理。在录取期间,除招⽣部门有关⼈员外,其他⼈员不得进⼊录取场所。要做好录取场所的疫情防控,保障⼯作⼈员⾝体健康。
(⼗⼆)⾼校须将拟录取考⽣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教育招⽣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校招⽣来源计划⽹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招⽣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名册;民办⾼校已录取考⽣还须打印《录取考⽣信息确认表》,并加盖省招⽣考试委员会普通⾼校录取专⽤章,作为考⽣被录取的依据。批次录取结束后,省教育招⽣考试院应及时将相关录取考⽣名册(民办⾼校还附有《录取考⽣信息确认表》)寄送有关⾼校。
⾼校根据省教育招⽣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并负责将其连同有关⼊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校还须附带省教育招⽣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信息确认表》)⼀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
省教育招⽣考试院和⾼校应及时向考⽣提供录取信息查询,提供咨询及申诉渠道。考⽣可通过省教育招⽣考试院和⾼校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的录取结果。
(⼗三)对属于考⽣个⼈的信息及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有关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擅⾃向他⼈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法传播、出售。
(⼗四)根据教育部规定,录取⼯作结束后,所有⾼校的本科层次招⽣不再进⾏补录或换录。
(⼗五)由于⽹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遗留问题,省教育招⽣考试院和⾼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新⽣⼊学报到和复查
根据⼭东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调整驻鲁普通⾼等学校录取省内新⽣户⼝迁移政策的通知》(鲁公通〔2017〕109号)要求,驻鲁普通⾼校录取的省内新⽣可⾃愿选择将户⼝迁⾄学校所在地。被外省⾼校录取的我省新⽣,可根据国家及有关省政策选择是否办理户籍迁移。考⽣凭录取通知书、本⼈常住⼈⼝登记卡、居民⾝份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户籍、党团关系迁移等,并携带中学(⼈事)档案,按⾼校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应向⾼校提出书⾯申请,经同意后⽅可延期报到。
对未经⾼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视为⾃⾏放弃⼊学资格。⾼校应将该部分考⽣名单(含考⽣号)进⾏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期之后20天内报送省教育招⽣考试院。
⾼校必须加强新⽣⼊学资格的复查⼯作。《录取通知书》是考⽣取得⼊学资格的重要凭证,在新⽣⼊学报到时要严格审查。要将其与《准考证》、中学(⼈事)档案、电⼦档案、优惠照顾的原始证件等相关材料(民办⾼校还包括《录取考⽣信息确认表》)进⾏反复⽐对,做到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居民⾝份证中的照⽚等信息和本⼈⼀致,凡不⼀致者,不得注册学籍。⼊学后,要切实做好新⽣的体检复查复测⼯作。通过⼊学资格复查,如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或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清退。⾼校要将各类违纪舞弊考⽣的处理结果于11⽉底前报省教育招⽣考试院。严禁⾼校为未报到考⽣注册学籍。 ⼗⼀、信息公开公⽰
(⼀)省教育招⽣考试院应及时公布有关招⽣政策、招⽣计划、考⽣咨询及申诉渠道、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夏季⾼考成绩、专业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有关分数线、⽂化、专业及综合成绩⼀分⼀段表、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缺额招⽣计划、我省享受照顾政策的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名单以及其他教育部规定的合格考⽣名单等。
市、县(市、区)招⽣考试机构和⾼中学校要分别在其所在地公⽰本地、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的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名单以及其他教育部规定的合格考⽣名单等,⾼中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到考⽣所在班级。
⾼校要在其⽹站上公布本校招⽣计划、招⽣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取得本校招⽣相关资格的考⽣名单。
(⼆)省教育招⽣考试院和⾼校公⽰的信息保留⾄2022年底。市、县(市、区)招⽣考试机构和⾼中学校公⽰的考⽣有关信息上报前⾄少公⽰10个⼯作⽇,并保留⾄2022年底。
(三)各级招⽣考试机构、有关⾼校、中学要在公⽰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对违反规定⾏为的处理
(⼀)对考⽣、考试⼯作⼈员、社会其他⼈员在⾼校招⽣考试中的各种违规⾏为,严格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等学校招⽣违规⾏为处理暂⾏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
对违规参加⾼校招⽣考试的⾼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的在校⽣,取消其当年⾼校招⽣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校招⽣考试的处理。
(⼆)招⽣⼯作⼈员在招⽣录取⼯作中有下列⾏为之⼀的,由违规⾏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考移民”活动,为考⽣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的在校⽣或具有⾼等学历教育资格的⾼校的在校⽣参加⾼校招⽣考试;
4.故意扰乱录取场所秩序,威胁⼯作⼈员⼈⾝安全;
5.擅⾃泄露、出售、偷换、更改考⽣报名、志愿、成绩、录取信息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信息); 6.在招⽣中⾏贿受贿、敲诈勒索,徇私舞弊、滥⽤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或擅⾃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致使招⽣⼯作受到重⼤损失;
7.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法招⽣活动;
8.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录取挂钩的费⽤;
9.利⽤计算机⽹络恶意攻击省教育招⽣考试院或⾼校招⽣考试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络、设备; 10.其他破坏招⽣⼯作的⾏为。
有上述⾏为之⼀的社会其他⼈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三)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诚信、破坏招⽣秩序的⾼校或⾼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政部门,依据《普通⾼等学校招⽣违规⾏为处理暂⾏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暂停招⽣、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的学校负责⼈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其他类别招⽣
(⼀)中国普通⾼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学⽣、港澳台学⽣,按有关规定执⾏。 (⼆)军事、公安院校的招⽣办法另⽂下达。
(三)现役军⼈报考⾼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四)强基计划、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少年班、⾼⽔平运动员、⾼⽔平艺术团、保送⽣、公费⽣、飞⾏员、本科⾼校综合评价招⽣、⾼职院校单独招⽣、⾼职(专科)院校综合评价招⽣、⾼职院校招收原贫困家庭学⽣专项计划、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类别招⽣办法按有关⽂件执⾏。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