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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权审批制度

来源:尚佳旅游分享网
处方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特制定我院处方管理制度(试行)。 (1) 处方是由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文件。

(2)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由科主任提出意见,经院医务科审核、批准后取得处方权并留签名字样在药剂科备案。试用期(实习)的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有处方权的医师签名后处方才有效。

(3) 医师应根据医疗需要,诊疗规范及药品说明书的药理作用、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合理用药。

(4) 开具、配发麻醉、精神药品,医用毒药,放射性药品处方的医师和药师,要严格遵守麻醉、精神药,毒药、放射性药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5)医师必须使用本院印制的处方,其它处方在本院药房不能取药,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6) 处方格式含前记:科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临床诊断、日期;正文: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后记:药品金额、医师签名、药师调配、核对发药签名。

(7) 处方患者的姓名应与病历相一致。处方应字迹清楚,易于辨认。医师若须修改处方,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日期。处方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应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

(8) 每张处方用量一般不超过7天,急诊处方不超过3天。特殊情况:慢性病、老年病,处方用量可延长(14天),但医师须注明理由。每张处方的药品一般不超过5种,处方药品的用量以药品说明书的常用量使用,特殊需要超剂量时,医师应注明原因并签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9)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药师)应按操作规程调配处方。认真审核、准确调配处方药品,正确书写标签、用法、发药时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或指导。

(10)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的调配工作。药师在调配处方时应检查前记、正文、后记是否清晰,完整和合法性。

(11) 药师应对处方用药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是否相符,过敏试验,用法用量,给药途径,是否潜在药物作用和配伍禁忌。若发现处方存在安全性问题时(超剂量、药物滥用、用药失误),应告知医师,待修正签名后才能配发。

(12) 药师在调配处方时要做到“四查十对”,防止差错。对不规范处方和不能确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配。

(13) 处方作为医疗文件,应保存备查。普通、急诊、儿科、毒药、精神药处方至少保存2年;麻醉处方至少保存3年。期满后办理手续,备案销毁。

处方权审批制度

一、为加强我院处方的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依据《药品管理法》、 《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处方权的审批部门为医务科 三、处方权利的具体规定

1、注册的执业医师由本人申请,经科主任同意,报经医务部审批备案后具有在我院开具处方的权利。

2、有处方权的进修执业医师,经医务科批准在进修期内有处方权,进修结束取消处方权。

3、无处方权的进修实习医师,需在带教医师指导下开具处方并经带教医师签名或盖专用签章后生效。

4、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经有处方权的医师审核,签字或盖专用签章后有效。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由医务科经过考试、考核合格并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才能使用。

五、所有取得处方权或临时处方权的医师签字式样必须交药剂科留样。 六、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处方权审批程序

一、本院注册执业医师由本人根据有关规定(职称,工作时间,技术水平,执业范围等)提出书面申请。

二、各科室主任按规定审核同意后报送医务科审批。

三、医务科批准该医师具有处方权后,应通知微机管理人员设制医师代码,并通知药剂科。

四、医务科应对具有处方权的医师登记备案,医师的签字式样送交药剂科,药剂科凭此签字式样接受处方,配发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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