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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来源:尚佳旅游分享网


并购: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 林相立

伴随着第五次并购浪潮,国际保险业并购的浪潮此起彼伏。其无论从深度还是广度而言,都是现代保险业诞生以来300余年中罕见的。我国的保险业正随着我国经济的健康运行而持续快速地发展,而保险业内的并购作为其对旧有体制的扬弃理应成为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手段之一。

一、并购有助于从微观上改善保险业的经营绩效

并购可以从两方面提升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一方面可以形容为增值效应,另一种则可形容为转移效应。所谓的增值效应是指并购不仅能使保险公司的绩效获得改善,同时有利于社会利益的增加;而转移效应指的是一种财富再分配的过程,即财富从社会的其它部门行业中转移到了保险行业。

并购对保险公司的增值效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协同效应(Managing Synergy)

管理协同效应通常也称为差别效率效应,即是指如果一家保险公司拥有一支高效率的管理队伍,其管理能力超过了公司日常管理的要求,如果该公司收购了另一家管理效率低的公司,这可使其过剩的管理资源得以充分利用,同时通过提升被收购公司的管理绩效实现双赢。

事实上管理协同效应的产生是基于这样的一个事实:由于作为收购方的保险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释放其过剩的管理资源,其管理层是一个整体,并且受不可分割性或规模经济的制约,解雇过剩的人力资源是不可行的;其次,由于保险业是一门专有知识较强的行业,决定了优秀管理者的进入壁垒较高,再加上我国经理人市场建设的滞后,在短期内很难通过直接雇佣的方式组成一支有效的管理队伍;同时,由于保险业经营具有较明显的地域和文化特性,从国外引进经理人以改进管理绩效的思路也未必可行。而通过并购可将被收购保险公司的非管理性组织成本与收购保险公司过剩的管理成本有机地组合在一起。

2.规模经济效应

规模经济效应通常也被称为经营协同效应(Operating Synergy)。保险业是具有明显规模经济性质的行业,保险业的健康运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众对其受保障程度的预期和信任,规模的大小对其竞争优势有着决定性的影响,规模越大越能增强客户的安全保障程度,这一点在寿险公司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当某个保险公司的经营水平或规模未达到“规模经济的临界值”时,通过并购可以实现规模经济,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技术开发能力和生产效率的目的。

3.优势互补,实现协同效益。具有不同的比较优势的保险公司合作,既拓展了业务机会,又在规模扩张、业务分散的同时,能够承担建立风险控制系统所需的费用,另外把“鸡蛋放在多个篮子里”降低了总体风险。优势互补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区域优势互补,体现出国际性或地区性的优势资源整合;二是业务优势互补,减少昂贵的新产品开发费用,迅速抢占市场;三是实现交叉销售。

并购对保险公司的转移效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财务协同效应——避税收益

财务协同效应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说明:(1)亏损抵扣和递延。收购有累积税收亏损的保险公司有助于有正的收益的保险公司进行合法的避税。保险公司按抵消后的盈余缴纳所得税,若盈余不足以充抵,还可将亏损递延。(2)若企业不使用现金而使用股票转换方式进行的并购,可以在不纳税的情况下实现资产的流动和转移及其追加投资和资产多样性的目的;若企业使用可转换债券进行并购可享受税法规定的债券利息税前扣除和资本收益延期支付带来的资本收益税。这些税收政策的优惠对于那些内部投资机会短缺而现金流动又很宽余的公司而言,意义尤为明显。(3)收购过程中的资产再次重估,使得作为收购方的保险公司可以提高应计提折旧的资产总额,避免在通货膨胀时期建立在历史成本法之下的较低折旧额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2.政府收入转移。政府为推动金融业发展,调整国内金融业务结构,应对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挑战,往往会给保险并购政策上的优惠和鼓励措施,以促进政府目标的实现。这些优惠措施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税收、财政注资、人员安置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政策。

3.市场竞争转移 惠延顿(1980)发现大公司在利润变动方面比小公司小,这说明大公司由于市场势力强,不容易受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并购有利于保险公司更好参与市场竞争:借助购并活动可以减少竞争对手,从而提高行业集中度,增强对保险公司经营环境的控制,提高市场占有率,从而获得长期盈利的机会。

二、并购有助于从宏观上提升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

并购会减少市场主体,使市场结构向为寡头垄断的格局跃迁。而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有正负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如前所述,寡头垄断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寡头垄断市场的非价格竞争也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福利。另一方面,寡头市场中往往存在寡头勾结,抬高市场价格并维持较高的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下文试图通过以下简单的模型和数学推导证明保险主体减少的市场形态下并不一定带来资源的无效配置。

上图表示局部均衡状态下的资源分配效应,假设市场不存在外部性,且兼并之前不存在市场控制力,即P1=AC1表示并购前两个(或更多)保险公司的平均成本水平,AC2表示并购后的平均成本水平,P1为购前金融服务的价格,P2为并购后市场控制力提高后的价格,因此相应的服务数量从Q1降Q2。X表示成本不变时,价格由P1上升到P2时的消费者剩余损失,同时并购降低了保险行业的平均成本,Y表示节省的成本,于是并购后的社会福利水平变化,即净资源配置效应为△=Y-X

Y的面积SY=(AC1-AC2)Q2 =(△AC)Q2„„(1) X的面积SX=1/2(P2-P1)(Q1-Q2) =1/2△P△Q„„(2)

社会资源配置净效应为正的条件时SY>SX的即 (△AC)Q2-1/2△P△Q>0„„(3) 降不等式除以P1Q1得

ACQ2-PQ>0„„(4)

P1Q12P1Q1用表示需求弹性,则可得:

Q=P„„(5)

Q1P1由于P1=AC1,(4)式变为:

AQ1Q1P->„„(6)

Q2P1AC12如果(6)式成立,则并购的净配置效应为正,如果这一差值为0则并购是中性的,如

果该值为负的,则并购的效应为负。可见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成本降低的办法来抵消价格上升的负面影响,在不同的ε值下,成本的下降幅度是不同的。下表列出了部分数值。

2100 P5 10 20 30 2 0.25 1.05 1 0.12 0.5 2.0 4.5 0.5 0.06 0.24 0.95 2.1 ε4.4 10.35 根据上表,如果价格上涨20%,在ε=2时,成本下降4.4%就能抵消价格上涨的影响,在ε=1时,成本只需下降2%,而在ε=0.5,1%左右的成本下降就足够了,显然较低程度的成本下降就可抵消较高程度的价格上涨的负面影响。而一般情况下,由于保险产品价格刚性的影响,并购后,保险公司对保险市场支配力的提升并不会带来价格的大幅度提高,于是(6)式是成立的,也就是说,保险并购有助于提升社会资源的配置。

金融自由化,金融国际化是全球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将逐步取消市场壁垒,实行市场准人和国民待遇。这一方面是国内居民的金融服务的选择权增加,而不依赖于某一个保险公司,也就是意味着ε的提高;另一方面,原来在国内居于相对垄断地位的保险公司的市场控制力下降,增加服务价格的可能性变小,即△p/p变小。这两方面的影响使保险公司通过收购能以相对较小的成本下降抵消价格上涨带来的负面影响,于是带来更加有效的社会资源配置效率。

三、并购对于提升我国保险业竞争力具有特殊意义

(一)并购可使国有保险公司组织结构安排与非均衡的经济发展相匹配。现行以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为代表的国有保险公司,其组织制度设计体现了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特征,各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自上而下设置,空间分布均匀。然而改革开放至今,经济的非均衡性发展与这种均衡组织制度设计之间的冲突日益明显。如,体现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所设置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人浮于事、入不敷出,诚然,在经济不发达地区设置的保险机构即便是亏损也有其“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积极社会意义,然则要保险公司在亏损下经营毕竟有背离商业化的精神。并购可以成为重塑我国保险业特别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组织结构的有力手段。通过并购,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结合自身经营优势在服从效益原则的前提下,重新整合保险公司现有分支机构,将一些业务量小、长期亏损、没有发展前景的分支公司及营业机构予以撤销或由管理层收购或吸引其他保险公司进行并购,以优化我国保险业的组织结构,提升我国保险业的竞争力。

(二)并购是中国保险业市场退出的有效制度安排。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作为市场主体的保险公司必然演绎着优胜劣汰的过程。一旦一家保险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所带来的恐慌和信心危机等负面影响将是巨大的。西方成熟国家在处理类似危机事件时,典型的做法有企业破产清算,政府接管以及并购重组。而并购重组由于其重视整个社会利益(破产只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不增加纳税人负担而得到普遍的运用。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保险公司之间的并购,即可一揽子解决被兼并保险公司的债务、职工安排等问题,又可减轻财政负担,为生产要素的平稳流动提供有效途径。

(三)有利于我国保险业明晰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我国现行的保险体系,特别是居于主体地位的人保、人寿,所有者虚置,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不可避免导致责、权、利不分,影响企业的经营效益。通过不同制度形式的保险业并购重组,可以打破这种单一的产权格局,形成多元化的产权结构,有利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另外,通过市场自发的并购重组行为,可以使公司的利益主体发生变化,建立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自身经营出发点的真正法人治理结构。如华安保险的并购案例中,通过并购华安保险摆脱了对保险业并不熟悉的国有大股东,为公司向现代企业制度迈进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四)并购可以成为新兴保险公司超常规发展的可行选择。当前我国保险市场中的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网络和人才优势上。新兴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偏少,筹建和机构网点设置也受到严格限制;分支机构的相对规模较小,在大客户市场中占有率不高,整体交易成本较高。在目前的情况下,一种可行的选择是股份制保险公司用以并购为主的外延式扩张方式取代逐步设立机构、“步步为营”的内延式扩张方式,运用其相对先进的管理模式和激励手段,以壮大的公司规模为依托,塑造更佳的公司形象,提高保险业整体绩效水平。

四、我国保险业并购的政策建议

结合以上分析可知,无论从宏观角度还是微观角度,保险并购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然则,保险业内的并购并非是没有条件的,也并非是“一并就灵”,要实现保险并购的积极意义,本文认为至少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完善相关的金融法制和组织建设,规范我国保险业并购重组行为。我国一方面缺乏有关保险、银行并购方面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现行一些法规又不利于保险并购的广泛深入开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都强调要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从而限制了我国保险业开展混合并购。必须要站在规避风险,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力的战略高度,与时俱进地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考虑制定《保险公司并购条例》等并购法规,也要在必要时对一些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并购的限制性条款进行修改,以规范我国保险业并购重组行为。保监会必须加强对并购重组活动的监管,成立专门的并购重组委员会,制定并购重组政策规划,对并购行为进行规范性监管。

(二)在发达国家很大比例的保险并购可以证券市场为依托,通过其证券的市场价格为并购定价。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滞后性决定了我国保险并购客观上需要一套可行的价值评判标准,以科学界定保险公司的价值。特别是并购涉及国有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时,科学界定其价值,可以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成为保险并购的障碍。

(三)由于保险业经营的风险性和外在性,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保险业内的并购绝不能是遍地开花式的,而应该有条件地进行。这需要管理部门从宏观上进行把握。一种可行的方式是让保险并购的申请人承担保险并购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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