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系统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暂行)》及《关于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范的主要业务内容,包括述廉述职的组织与职责、述廉述职的工作内容和程序、述职述廉洁的检查与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述职是领导干部报告学习、思想、工作、作风情况,特别是报告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决议的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述廉是领导干部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和带头执行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以及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述职述廉报告,是领导干部就 一段时间内(一般是一年)所做工作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廉洁从业情况的总结。
第六条 开展述职述廉工作应坚持以下四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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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足教育原则。坚持以自我教育为主,通过述职述廉评议活动,促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立党为公,执企为民。
(二)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地准确反映和评价领导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和廉洁从业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制定措施,落实整改,增强述职述廉评议活动的针对性。
(三)群众路线原则。相信和依靠群众,广泛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群众进行述职述廉评议活动,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在落实岗位职责和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注重实效原则。通过述职述廉,解决影响党群关 系的问题,加强督查,整改纠正,务求收到实效。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正科级、副科级中层干部。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 述职述廉工作组织体系包括人力资源科、监察 科。
第九条 监察科负责根据上级部门的部署,落实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工作;负责组织公司正科级、副科级中层干部的年度述职述廉。
第十条 监察科负责监督检查述职述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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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十一条 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情况;
(二)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
(三)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包括在工作中采取的方法措施、成绩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包括为落实与本人分管工作相关的党风廉政责任所采取的办法、措施及取得的效果; (五)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包括在行使职权中的廉洁自律情况,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以及本单位群众要求说明的有关廉洁从业方面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二条 述职述廉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底或次年年初,可以与年度工作总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干部考核以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结合进行。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前要认真学习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坚持实事求是,如实撰写本人的述职述廉报告,既要肯定做出的成绩,又要找出存在的差距,力求详实、具体,避免空洞泛论或等同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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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总结。述职述廉应召开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以及职工代表参加的会议,由领导干部宣读述职述廉报告,并组织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对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民主测评中群众意见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不正常情况的领导干部,公司党组纪检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对其实行谈话提醒,提出组织处理意见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监察科、人力资源科每年对述职述廉的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述职述廉的结果作为对干部考核、奖惩和选拔聘(任)用的重要依据。各单位正副职的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的情况以及对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的结论性材料,按有关规定分别纳入干部的考察工作档案、廉政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监察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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