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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电气设备检查制度

来源:尚佳旅游分享网
电气设备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电气设备及电气线路的运行管理制度, 提高 管理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为生产创造良好的 供电环境,依据国家电力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章 电气设备及线路检修、检查的基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气设备及电气线路是指公司用于生产、 生 活中的所有供电设施。

第三条 电气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 第四条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 和检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执行。

第五条 认真执行“三三二五” 制(三票、 三图、三定、五规程、 五记录)。

“三票”指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

“三图”指一次系统图、二次回路图、电缆走向图。 “三定”指定期检修、定期试验、定期清扫。

“五规程”指检修规程、试验规程、运行规程、安全规程、事故 处理规程。

“五记录”指检修记录、试验记录、运行记录、事故记录、设备 缺陷记录。

第六条 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 考核合格, 持有电工作

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第七条 电气作业人员上岗, 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 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第八条 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票、 工作票制度、 工作许可制 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九条 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 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第十条 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 (无论高压或低 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 合闸、有人工作”等警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 随意拿掉警示牌或送电。

第十一条 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 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 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 必须放电、验电, 确认无电后, 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 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 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第十三条 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 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第十四条 外线、杆、塔、电缆检修,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 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第十五条 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 过

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 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

第十六条 雷雨天气, 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 巡视人员应穿 绝缘鞋,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第十七条 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 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第十八条 供电单位与用户 (调度 )联系,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 时,值班人员必须复诵,核对无误,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和联系人姓 名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变、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 路邻*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 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登杆、塔。

第二十条 对有两个以上供电源的线路检修时, 必须采取可靠的 措施,防止误送电。

第二十一条 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 应切实避免伤及临 近电缆。

第二十二条 五级以上大风时, 严禁在杆、 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 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第二十三条 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 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 接地线拆除后, 应认为线路带电, 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同杆共架的多回线路中, 部分线路停电检修, 安 全距离应小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安全距离,为此,线路不但

要有线路名称,还要有上、下、左、右的称号,登杆、塔和检修作业 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

第二十五条 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 10kv 及以 下的 1.5米; 10kv 以上的为 3 米。

第二十六条 架设临时线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办理 “临时接线装 置申请单”。 380 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室内不 少于 2.5 米,室外不少于 3.5 米。

第二十七条 检修传动设备、 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 必须切断 电源 (拔掉电源熔断器 ),并经两次起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 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第二十八条 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 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 并 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第二十九条 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 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第三十条 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 做好预防工作和 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第三十一条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 (接零 )装置,防雷和防 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第三十二条 变压器的定期检查规定

1、日常巡检每天至少一次,夜间巡视每周至少一次。 2、下列情况应增加巡检次数:

( 1)首次投运或检修、改装后投运 72 h 内。

( 2)气候突变,如遇雷雨、大风、大雾、大雪、冰雹、寒潮等 时。 (3)高温季节,高峰负荷期间。 (4)变压器过负荷运行时。

第三十三条 电动机类设备(包括异步电动机、同步电动机、直 流电动机)定期检查规定:

1、小型电动机采用滑动轴承连续运行的,每半年必须清洗更换 一

次润滑油,间歇运行的,每一年必须清洗更换一次润滑油

2、中型电动机采用滚动轴承长期运行的每半年必须检查更换一 次

润滑脂,间歇性运行的电动机每一年一次更换润滑脂。

3、大型电动机要根据厂家润滑要求润滑。

4、采用润滑油润滑的电动机,要经常检查润滑油杯用油情况, 确

保油位正常, 保证轴承温度正常,电动机润滑必须严格执行下列 “五定”图表的规定:

规定润滑部位、名称及加油点1定点:数。 ) 2定质: 规定每个加油点润滑油脂牌号。 )

345

) )

定时: 规定定时加换油时间。 定量: 规定每次加换油数量。 定人: 规定每个加换油点的负责人。

5、电动机类设备要每星期对电机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如

绝缘情况、运行电流、震动、异响异味等)

第三十四条 高压开关设备(包括断路器、 隔离开关、负荷开关、 熔断器、分段器、开关柜等)定期检查规定:

1、有人值班的变电站的高压开关设备每次交接班前巡视 1 次,

正常巡视不少于 2 次;每周应进行夜间闭灯巡视 1 次,站长每月进行 1次监视性巡视。

2、无人值班的变电站高压开关设备每 2 天至少巡视 1 次;每月

不得少于 2 次夜间闭灯巡视。

3、高压开关柜的各种机构及部件的性能定期试验检测应执行国 家

及制造厂规定标准。

第三十五条 低压开关设备(包括断路器、接触器、继电器、传 感器、行程开关、隔离开关、熔断器、开关柜等)定期检查规定:

1、低压开关设备每月要对其设备的外关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发 现

变形、变色、破损、老化、烧蚀的部件。

2、每季度要对设备整体及零部件进行一次检查,包括设备整体 机

构的动作顺序是否正常, 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可靠, 操作控制单元是 否灵敏、各部位的零件是否有破损、变形、老化、触点是否磨损、安 全开关是否灵敏可靠等。

第三十六条 变频器的定期检查规定

1、变频器每月要停电对其设备整体进行一次吸灰清扫。

2、在清扫期保养的同时要仔细检查变频器,察看变频器内有无 发

热变色部位, 水泥电阻有无开裂现象, 电解电容有无膨胀漏液防爆 孔突出等现象, PCB 板有否异常,有没有发热烧黄部位,设备上的 螺丝及零部件是否有松动现象。

3、送电运行后检查变频器有无异常振动,声响,风扇是否运转 正

常。

第三十七条 照明设备包括用于照明的灯具、线路、开关、配电 箱等设备的定期检查规定:

1、照明设备每周应定期检查, 对损坏的灯具及开关要及时更换,

保证照明设备状况良好。

2、定期检查时要检查事故照明灯的自动投入情况。 第三十八条

电气线路的定期检查规定:

1、定期巡视:每月对运行线路至少进行二次定期巡视,并做好 记

录。

2 、特殊巡视:因台风、暴雨、大雪、节日、线路异常、故障跳

闸等情况,需对线路进行特殊巡视,并做好预防事故的准备工作。

3.每月至少一次对各个电器路线的导线、插头、接口进行检查,

确保电器线路的使用安全。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能源设备处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能源设备处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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