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以故意杀人为例 情况一:正当防卫
这种情况是在自己的生命受到极大威胁的时候,这时候是为了维护自己最高的生命权
情况二:激愤杀人
这种情况下,杀人者的生命并没有受到威胁,其可以选择其他的办法,虽然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但有时候从道德层面讲,人们会同情甚至觉得法律对其应予赦免。此时便涉及了法与道德的权衡问题。
在洞穴奇案中,杀人者此时的生命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并且没有其他手段可以维持生命,只有牺牲他人,以获得生存,其与正当防卫的不同之处在于,被杀者本身没有过错,故不适用于正当防卫。而且被杀者后来要退出,所以并非自愿牺牲,故也不属于见义勇为。在这种情况下,其实和原始社会时类似,人们在自己的生命安全无法维护的时候,首先想到的只是如何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是如何将生命繁衍下去,这个时候之所以没有法律,是因为这个时候并非我们当今所处的文明社会,人们处于一种自然状态。被困于洞穴中的人此时完全与外界隔绝,身边没有任何食物,除了吃人,再也想不出可以继续维持生命的方法了。可以说,在这个洞穴的世界里,他们处于了一种原始社会,他们需要的不是法律,而是可以维持生命的东西。诚然,我们承认,“吃人”的行为是有悖于人的道德、良心,让我们觉得残忍、无法接受,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没有被困于洞中,如果还有其他生存办法,我们定不会选择这种生存方式。换句话说,如果被困洞中的还有你,你是不是也会做同样的选择呢?法律作为一种工具,他的价值就在于维护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我们作为社会的组成单位,如果没有了生命,又如何继续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呢?如果我们否定了洞穴中人的做法,那么,法律所保护的最高利益,人的生存利益的价值何在呢?洞穴中人已经将伤害降到了最低,用一个人的生命换取了四个人的生命,也许你会说人人生命平等,不能这么计算,但这也是无奈之举,难道让所有人都饿死洞中么?我想,你身在洞外,你可以豪言壮志,但若真深处洞穴,那种对生的渴求是很难抗拒的,所以,洞穴中人的做法,我们也可以理解。(如果被困的是一个国家的人,难道要整个国家消
失?如果这样,这个国家的法律还有存在的意义么?)
如果这件事情发生在原始社会,我们不会想要用法律去制裁这几位生存者,但,正是因为它发生在今天的文明社会,正是因为这些与外界隔离的人又重新回到社会的怀抱,所以,他们必须要面对当今社会的法律,这正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也许法律如果宣告他们无罪,会有人担心,这种裁判结果会造成以后类似情况出现时杀人的借口,所以,新情况出现我们必须要加以面对,可以将这种特殊情况写进法律,并严格控制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做出这种艰难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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