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检信访案件形成的原因及对策
涉检信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涉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的案件。包括:⑴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案件;⑵反映检察机关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未决,未查处、未答复的案件;⑶反映检察机关违法违规或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案件等。
依法妥善处理涉检信访案件,是检察机关服务民生,取信于民,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的重要措施。积极研究探讨新形势下涉检信访案件的特点、成因和对策,是基层检察机关面临的共同课题。
一、当前涉检信访的特点
2003年以来,本院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600余件次,其中涉检申诉、上访 66件。已全部办结,结案率达100%,息访息诉率达 80%。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涉检信访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重复信访较多。主要是群众反映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或者是对处理结果感到不满意,要求给予满意答复为止。尽管其中一些要求不尽合理合法,但也存在没有及时解决,或者没有解决好的问题。如城北乡城北村徐某对我院1990年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一直上访,尽管经过市院公开听证,仍然坚持上访。
2、群体性信访增多。一些案件涉及的不是个别人的利益,带有明显的群体性特点。例如,有的国企及集体企业领导干部借改制之机侵吞国有或者集体的财产,导致工人上访;有的地方在征用农田土地、城市拆迁中没有进行细致的解释说服工作,也没有给予合理补偿,损害了群众利益,导致群众不满等等。如费县粮食局城西粮站因改制等原因,职工的某些利益受到损害,再加之政务、财务不公开导致职工产生误解,造成多人来访。
3、信访问题的复杂性增大。许多信访问题涉及到多个或者涉及到许多,并且属于长期沉淀下来的问题,单靠检察机关在短时间内难于解决。同时,上访内容本身有时候涉及到合理与不合理的问题,界限也非常模糊,有理信访中也会有无理要求,无理访也可能事出有因,这增加了解决问题的复杂性。如费城镇高家楼村王某上访案件,当事人受到伤害,犯罪分子最终在不积极赔偿损失的情况下,法院判处缓刑。判决后当事人不服要求检察机关抗诉,有他的合理性,然而,据办案人员说,因为证据问题能这样判决就不错了。事实只有一个,怎么会出现模棱两可的结论呢?
二、涉检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
引发涉检信访案件的原因主要有:
1、主体认识存有误区,盲目无序上访。导致信访案件增多。有的当事人把本不该由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求诉到检察机关,如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案件、职务侵占案件,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执行案件等等。近几年来我院接待的信访案,其中不属检察机关管辖和法律咨询占总数的四分之三,管辖内仅占接访总数的四分之一。由于当事人没有搞清楚自己案件具体的管辖机关,往往误认为是检察机关不负责任,推诿扯皮、不秉公办案,于是反复到检察机关上访,缠诉缠访。
2、当事人诉求脱离实际,不利于问题处理。有些案件当事人由于期望值过高,有的是对改革、改制中出现的问题损害了个人的”利益”而不能正确理解,对于办案人员或接访人员的解释听不进而不断纠缠;有的更是受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唆使,以”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心理,恶意上访;有的以去省进京上访相要挟,以谋取更大的个人利益。我院办理的一改制企业领导人贪污案,上访群众认为只要抓住了贪污犯什么问题都可以解决。当他们的拖欠工资和养老保险等仍得不到解决时便组织群众到检察机关上访,要求检察机关解决他们的拖欠工资和养老保险等事项。
3、个别执法人员怕麻烦,不能及时给当事人一个明白,导致群众上访。个别干警总认为工作任务重,压力大,群众上访事小繁杂,往后拖拖不要紧,不能从关心群众的利益出发,不能事事处处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不能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不能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做到一事一结,一案一结,案结事了,上访群众心里窝得慌。本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程序,按要求给当事人一个答复,可有的办案人员总是一拖再拖,上访群众三番五次的找,就是不给答复,该反馈的不反馈,该解释的不解释,本应避免的上访案件发生了。
4、内部各部门之间配合不力。少数办案人员错误认为,我只管办案,有什么问题不服,应到控申部门反映,并由其处理。这样相互推诿,使得上访人火气更大,情绪更激动,进而发生越级访。
5、不注重”人权”和当事人权益保障。一些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过分强调办案,导致重实体轻程序,重惩罚轻人权保障,在办案中随意采取或改变强制措施,办案”借时间”,办案超期等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在当前执法中随意扣押、冻结当事人财物,违法处置、使用当事人财物、案件结束不能及时解除、返还被扣押、冻结的财物等,这些行为也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当事人上访上告。
三、处理涉检信访案件的对策 1、接访到位,完善分类处理机制。首先认真处理好初访。”群众利益无小事”,接访人员应当始终以”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杯清茶暖心,一脸热情接待,一身正气执法,一句好话送行”的真情感动上访群众,本着对上访群众负责的态度,耐心、细致的倾听上访群众的诉求。对受理的涉检信访案件及时进行登记、分类,归口办理。对无理上访的耐心说服教育,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其次,对涉检信访案件,应当坚持因案制宜,突出重点抓关键,有效提高接访效率和质量。对因案件周期较长而导致的上访,着力强化检察工作的监督与制约,通
过规定办案期限、案件督察等多种形式,积极解决”久拖不决”的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涉检信访案件的隐患;对因法律知识不清而导致的上访,通过建立案前、案中、案后全方位的法律咨询服务体系,积极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解疑释惑,化解矛盾;对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上访案件,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需及时办理的重大涉检上访案件,由领导亲自挂牌督办,包案处理;对重点上访老户,应当建立”信访档案”,实行长期监管,特别是对可能造成越级上访的,及时采取措施,加强教育引导,努力使问题解决在基层;对以上访为名煽动闹事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
2、完善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我院对重大群体性上访,检察长(分管检察长)都亲自接访,亲自督办抓落实,做到公正、公开、公平,确保群体性事件得到及时有效解决。为满足群众的迫切要求,也便于迅速控制社情动态,我们将原来确定的检察长每周三定期接访,扩展为随时向检察长预约接访、点名预约接访。
3、落实重点信访包案责任制,推动疑难信访有效解决。对涉检上访案件,我们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方便及时的工作原则,确立了从具体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到包案检察长的上访案件办理体制,形成了在院涉检信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检察长负总责,主管检察长直接抓,控申部门牵头抓,相关科室协同配合的涉检信访案件调处机制。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分级管理、归口办理。对越级上访的和省、市院交办的信访案件,以及重大、疑难涉检信访案件,都要实行四定两包责任制,即定领导、定专人、定方案、定时限、包处理、包息诉。
4、完善外部联系协调机制。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党政机关信访部门的联系,定期参加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召开的情况通报会,及时掌握基层群众的上访动态,凡是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或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案件,要积极引导群众依法解决,避免重复上访、越级上访。要主动与公安、法院、纪检监察和政府有关部门及乡镇党委政府建立联系协调机制,畅通情报信息渠道,对凡属于公安、法院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乡镇党委政府管辖的上访案件,要及时转办移送并向上访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对告急访、集体上访或重大事件,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共同配合做好上访群众的工作。要制定处理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小分队,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5、建立内部信息互通交流机制。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应及时与本院其他部门联系,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相互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等有关信息,尤其对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的信息应及时通报和掌握。要认真做好重大节假日、特殊时期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的涉检信访案件的摸底排查,实行动态监控,确定重点预防对象,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等问题,有针对性提出对策,及早预防,及时处理。
6、建立律师参与接待制度。目前试行的律师介入控申接待工作就是允许涉检上访人选择律师作为信访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援助。一方面律师熟悉法律,可以为上访人找到合法的解决途径,减轻上访人的讼累和国家机关的负担;另一方面律师作为上访人的代理人,他们对案件的分析容易被上访人接受,有利
于缓解上访人的敌对情绪,做好上访人的说服教育工作。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