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旋挖钻孔灌注桩工程
专业分包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为了明确双方在 工程采用机械旋挖钻孔灌注桩工程施工中的权力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承包工作内容及要求: 1.3.1工作内容:
承包范围内所有旋挖桩基工程,桩孔成型,钢筋笼制安,声测管预埋、桩芯砼浇筑、桩头浮浆剔打等工作及相应的辅助工作。(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钻机进场退场、就位、提钻、钢护筒护壁、泥浆护壁、清孔(沉渣)、成孔检测、钢筋笼及声测管制作安装及吊车下笼;2)砼(或水下砼)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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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3)泥浆泵、泥浆排放(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指定地点),挖坑沟及挖机配合、废弃泥浆清运(施工场地范围内);4)持力层基岩岩芯取样;5)安拆泥浆循环系统并造浆(包括泥浆池开挖及池内护壁,泥浆专用黄泥土及其他所需辅料购运等);6)施工期间的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所需工作内容的措施费用;7)桩基检测所需用工;8)包质量及工期费用。)
1.3.2钻孔桩成孔方式为旋挖钻机作业,各工作内容的具体要求: 1.3.2.1施工放线:承包人委派固定技术人员协助发包人放线交点,并在放线完成后签收放线资料。
1.3.2.2组织设备:承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配置钻孔设备、吊装设备等,在设备进场后7日之内向发包人提供设备清单进行设备进场报验。
1.3.2.3钻孔:承包人负责钻孔成型,孔位、垂直度等偏差应符合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
1.3.2.4清孔:钻孔完成后及时完成清孔工作。孔底沉渣厚度必须符合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
1.3.2.5钢筋笼制作及安装:清孔完成后,承包人应及时安装钢筋笼及声测管,安装位置、牢固程度均应满足验收要求。
1.3.2.6二次清孔:钢筋笼安装后,承包人须进行二次清孔。 1.3.2.7桩砼浇筑:验收后,承包人进行桩砼浇筑,并剔打浮浆至要求的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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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合同文件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被视为一个整体,彼此互为解释和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按下列组成顺序解释:
2.1本合同;
2.2协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或补充协议; 2.3现行技术规范; 2.4图纸;
2.5发包人制定的有关本工程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工程工期
3.1开工日期: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令准。
3.2工期:暂定 日历天(总工期以发包人制定的机械旋挖钻孔灌注桩计划工期为准)。
3.3若在施工过程当中业主、监理及发包人根据工程总体进度情况要求调整工程工期,则以最终调整后的期限为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其中形象进度必须满足业主和和发包人的要求。
3.4过程的顺延需由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提交报告,经发包人代表书面签认后方才有效。但下列情况不能作为工期延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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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延误; b、合同内工程数量的增加或减少;
c、冬季或雨季等气候条件的影响(已包含在合同工期内,特殊原因除外)。
3.5承包人不按合同、图纸、规范或发包人的指令施工,发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要求承包人检查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第四条 合同价格
4.1 工程总价实行单价承包, 包工包辅料包机械(辅料:指除钢筋、商品砼及超声波检测管以外的所有材料)。数量按照与发包人实际收方深度进行计算(并只对已满足堪岩深度的孔桩收方且双方签字后有效;且在施工过程中,遇有任何问题及困难单价不做调整;承包人保证一次成孔如发生二次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保证砼浇筑质量及数量(数量不超过理论值的1.2倍,砼超过数量由承包人负责承担费用)。
4.2 成桩单价: 1.2m直径以上(含1.2m)单价为 元/每立方米,1.2m直径以下单价为 元/米,该综合单价包含但不仅限于:桩成孔、钢筋笼制安、桩芯混凝土浇筑、大型机械进出场费、机械费、人工费、管理费、燃油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所有铺助材料费(绑扎钢筋用的扎丝和焊条等)、利润、税金、全部保险费用(需提供保险购买证明)及做出达到设计要求的桩基成型等的全部费用(含桩扩大头以及实验岩芯的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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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因塌孔造成的二次成孔或多次成孔,只计算塌孔的一半开挖费用,回填砼(或砂浆)的人工费按10元/m³计算,按现场施工员、监理和建设方代表共同确认的回填砼数量计算。
4.4机械旋挖桩塌孔严重的,若改变施工方案,则双方协商另行计价。 4.5产生的废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第五条 计算工程量和付款方式
5.1计算方式:
5.1.1以设计桩径及实际钻孔收方深度计算桩基工程量,经双方签字认可后生效。
5.1.2因塌孔回填增加的混凝土或砂浆按本合同4.3条的约定单价计算费用。本合同旋挖单价为各工序的综合单价,其中桩芯砼浇筑和钢筋笼制安各占综合单价的15%,如因实际情况确定混凝土浇筑标高或钢筋笼顶标高与孔顶标高不一致时,应按各自所占比例分别扣除这部分工程的相关费用。
5.1.3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18日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已完工程量报告的份数: 3份
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提交的报告不符合发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发包人不予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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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验工计价的工程项目和工程数量,以当期实际完成并以累计验工计价总数量不超过施工设计图和变更设计数量及业主批复的数量为条件。
对承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5.2付款方式
5.2.1发包人不支付预付款。
5.2.2每月按项目部审核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 50% ;基础工程全部完成支付总工程量金额的 60% 给承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之内支付总工程量金额的 85% 给承包人,余款于工程竣工验收后90天之内付清。工程款支付为支票方式,同时承包人必须提供专用,且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低于总工程款的 7% 。
第六条 材料和设备
6.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及设备:钢筋、超声波管、商品混凝土、孔桩防护材料、塔吊、空压机除此以外的所有材料和设备(起重机具)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租赁)并承担费用。
第七条 发包人责任
7.1 组建与本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的各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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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
7.3组织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工作,审批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
7.4发包人应根据原始基准点和标高,对工程进行准确的放线。 7.5对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和施工中的检查,组织交工的验收。
7.6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现场有关单位的联系。
7.7负责承包人所施工工程的试验控制工作,试验费用发包人承担。 7.8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后4小时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桩孔验收,如超过4小时未组织验收引起的塌孔、二次成孔等责任由发包人全部承担。
7.9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工程所需的材料,并保证现场施工道路的畅通。 7.10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水、电接至承包人施工就近地点及现场作业人员的吃、住(伙食费用承包人自理)。
7.11发包人代表: 第 承包人责任
8.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各项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并修补工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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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任何缺陷。承包人应提供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工程监督、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的物品。
8.2承包人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环境,防止渣土洒落,控制粉尘飞扬,妥善处理废物,降低施工噪音。承包人应对违反规定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完全责任。
8.3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合理地安排现场平面布置,妥善存放和处置承包人的设备和材料,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以保持现场清洁有序。
8.4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如果本工程桩基发生质量事故或失误,监理工程师认为急需进行补救以确保工程安全,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代表通知后应立即进行整改、补救,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8.5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对现场的统一调度,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和检查,遵守发包人制订的有关本工程的管理制度。
8.6未经发包人代表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的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或分包。
8.7承包人代表:
承包人代表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更换或擅自离开工地。发包人有权利要求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合适的承包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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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本合同有关的承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承包人应提供方便。
8.9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生产,做好劳动保护,承担安全施工费用。 8.10 已竣工工程和安装的设备,在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负责保管维护工作,保证其完好状态,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须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由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必须执行。办法和发包人的要求执行,工程完工验收之前提交给发包人。
8.11承包人负责桩位的定位
8.12承包人负责全部工程自正式交付接管单位的保修,保修期以验收报告中明确的交接时间为准计算。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原因,承包人应无偿返工或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8.13承包人应按照规定编制分包工程的竣工文件,参加竣工验收工作。竣工文件的编制按相关
承包人未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变更和调整
9.1如业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认为有必要对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数量作出变更,发包人有权指示承包人进行下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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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加或减少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如果工程量的增减是由于其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的数量,则此类改变不构成变更);
(2)删减任何工作;
(3)改变任何工作的性质、数量、规格和技术要求; (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 (5)增加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 (6)改变工程的实施顺序或安排时间; 9.2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
(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的价格,则采用合同的价格; (2)合同中有类似的价格,则以此价格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 (3)若合同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类似的价格,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变更价格;
第十条 质量及验收
10.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工程洽商单、设计变更、施工工艺及规范进行施工。严格遵守国家颁发的施工操作规程、验收规程和钻孔灌注桩《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建筑桩基检测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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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规范》(JG106-2003)、《建筑地基检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2006)的检验标准。严格服从发包人施工管理人员、监理、质检站的质量监督检查。确保桩的垂直度、桩位轴线偏差在规范范围内;确保桩砼的密实度、完整性;砼强度及钢筋焊接质量等符合规范要求,确保桩的动测、超声波检测等检测项目一次性通过验收。桩身完整性检测一类桩比例在98%以上。
10.2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增加钻孔灌注桩的,其返工增加所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停工损失等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10.3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图说、交底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10.4作好自检记录,隐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并通知发包人会同建设方检查签字认可方能隐蔽。
第十一条 安全文明施工约定
本工程施工中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承包人在钻孔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施工操作规程,如因承包人方施工人员违反安全施工操作规程等原因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
12.1 发生下列情况,发包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而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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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的施工进度或质量不满足合同或规范要求;
(2)违反合同规定,承包人将构成的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或分包;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4)承包人管理混乱,不服从发包人对现场的管理和指挥; (5)经常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发包人依据上列约定终止合同或因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对承包人已完成工的合格工程的结算,发包人仅按承包人完成的合格工程支付其80%的费用,并保留对承包人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发包人的违约
因发包人责任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承包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3.2 承包人的违约
13. 2.1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13. 2.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13.2.3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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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 承包人不按时发放民工工资;
13.2.5承包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3. 3 违约处理
13.3.1 一方违约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或出现违约经书面指出仍不改正的,另一方可以终止合同,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天通知对方。
13.3.2承包人必须按照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工期完工。延误工期在十五天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00元/每天;若延误工期十五天以上,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天,且发包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3.3.3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科学合理的组织施工,出现一般质量事故,视事故严重程度和损失大小及业主对发包人的处罚,一次性对承包人罚款贰万元至伍万元,并承担返工等一切经济损失。
13.3.4施工期间,如发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重大事故或其他影响发包人声誉的情形,并对业主与及发包方的关系产生不良影响的,则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的相应责任,并相应扣除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后果严重的,则发包人有权无条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3.3.5如因承包方违约发包方单方解除合同、依照本合同条款终止、发包方履行完合同义务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终止)的,承包人接到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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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退场通知后3日内未撤出场地的,承包人每逾期一天应支付发包人违约金10000元。
第十四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
14.1 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
14.2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在双方不能自行调解时,提交工程所在地的人民解决。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宜
15.1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发包人支付的所有款项专用于本工程。发包人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工程款使用明细及相应的证明材料。承包人不得挪用或转移支付其他工程,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延缓或终止本合同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15.2在施工过程中,若发包人提供的商品混凝土质量或供应不及时,引发工程桩出现质量问题,均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关的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其他
16.1 本合同一式肆份,由发包人、乙双方各执贰份。
16.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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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及工程款支付完毕后自动失效。
发包人(章) 承包人(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4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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