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搞好安全生产、保障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项目部工程项目顺利安全开展。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0.1考核范围:项目部所有参建员工 10.2奖惩实施办法和责任追求制度: 10.2.1施工生产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事故隐患
(1)生产施工设备、设施,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时,施工运行的,对于确定安装使用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或场所的责任者,对随意拆卸安全防护设施且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2)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即直接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隐患)接到“停工通知书”逾期不解决的施工队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 (3)对存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销项的施工队或班组负责人罚款100-500元。
10.2.2现场管理及检查
(1)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的处罚。 ①生产工人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穿拖鞋、塑料硬底鞋、高跟鞋等若发现一项一次罚当事人50元。未系安全帽带每次每
人罚款20元。如若检查中发现一个班组中有3人以上未戴安全帽或佩戴不符要求将对班组负责人罚款100元。
②凡班组长违章指挥或班组人员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服从安全指令劝告者,每次罚当事人100元。
③工作现场发现酒后上岗作业者责令回宿舍休息,按旷工处理,罚款50-100元,并追究班长责任。因酒后上岗发生事故者后果自负,其班组长予以重罚,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④凡施工人员将装载机、翻斗车、挖掘机等厂内机械设备当交通工具乘坐的,每次罚乘者20元,机械操作手50元。
⑤特种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岗位证书,无证上岗或串岗作业的,非专职电工随意接电的,每人次罚款50元。
⑥高处作业时,向下抛掷东西,每人每次罚款50-100元 (2)凡经相关部门或其他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安全检查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的,项目部给予检查中表现优异的施工队人员500元奖励;反之,得分在69分以下的给予安全隐患问题突出的施工队人员500元处罚。
(3)在项目部每季度安全评比中成绩达到90分以上的部门责任人,将给予200元奖励。
(4)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施工人员,给予个人奖励(100-200)元。
①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中表现优异的,在各类安全劳动竞赛评比中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的。
②及时发现并上报施工现场重大安全隐患,或对施工现场生产设施安全防护措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取得明显实效的。
③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或者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5)分项工程凡经上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时,被处予罚款处理,其金额概由承包者负责。除此之外,项目部还要按被罚金额的2倍给予罚款。
(6)项目工程接到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司发给安全隐患通知书后,项目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经项目专职安全员检查,未按要求整改的每发现一条罚款100元,如造成安全事故者,追究相关责任人一切法律责任。
10.2.3工伤事故
(1)施工处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罚款200-5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事故责任者罚当月工资的10%-30%。
(2)重伤以上事故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3)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破坏现场的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0.2.4设备事故和隐患
(1)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严重处于100-500元罚款。
(2)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的1%-10%(不少于100元)。
(3)发生与单位无关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10%的罚款。
10.2.5火灾事故和隐患 (1)火灾隐患
①一般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不改者,每项按100元罚责任人员。
②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限期不改者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对于拒绝执行整改的有关责任者给予清退出项目部处理。 (2)火警
①对于火警损失折款不足百元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
②对火灾损失折款500-5000元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费20%的罚款。
③对于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30%的罚款。
④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0%的罚款。
⑤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和挪做他用的责任者,依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除相应处罚外给予清退出项目部处理。
⑥对造成人身伤亡的火灾事故,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处罚。责
任重大者追究法律责任。
10.2.6对有下列情况之一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
(1)对于违章操作,经检查人提出后,仍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2)对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
(4)接到“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者。 10.2.7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事故,相关部门和个人可免于罚款。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hangjiatang.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