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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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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临港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手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生产、基建及其他工作过程中的人员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申能集团、申能股份、申能新能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结合上海临港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 本手册适用于公司内部及公司所管辖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以下统称行政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第五条 公司实行突发事件(含生产安全事故)三个渠道逐级报告制度,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综合管理部和安全生产部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对口领导、部门报告。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级报告系统的责任制。

第六条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电力安全事故后,应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第七条 公司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 公司贯彻“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必须在生产、基建工作中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牢固树立“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意识,做好安全工作。

第九条 公司的工会小组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依靠职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工会有权参与事故调查.

第十条 公司本部及各建设项目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申能集团公司、申能股份公司、申能新能源公司颁发的制度,制定适合本公司及项目管理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 公司本部及各建设项目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落实、指导公司和各项目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研究和决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公司除接受申能新能源、申能股份及集团公司的安全监管之外,还应自觉接受上海市及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

第二章 目标

第十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为(五零一控):

(一)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为零.

(二)人为责任的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为零。

(三)一般火灾、爆炸事故为零。

(四)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为零。

(五)一般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为零。

(六)轻伤率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确定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并跟踪考核其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对公司确定的目标逐级进行分解,制定的安全目标应具体明确,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确定年度或长远安全目标后,应制定实现安全目标的具体措施和计划。

第十六条 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必须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所有参建单位进行协调、监督,并要求各参建单位制定确保实现安全目标的措施和方案。

第三章 责任制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调.

第十 公司总经理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年度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责任书,责任书的内容依据本规定第二章及当年的安全工作重点制订。

各部门负责人与班组长、班组长与班组全体员工逐级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九条 公司实行年度安全目标绩效考核,每年对年度考核指标实施动态调整,并评估安全目标绩效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公司行政负责人是本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负全面责任.

公司系统各级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有监督他人履行安全职责和接受他人安全监督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工作到位标准,明确各部门及岗位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责任落实。实行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各行政副职(包括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企业行政负责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及建设项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在责任追究上各岗位逐级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各部门依据管理关系,由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自上而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和制度,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安全生产部是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督人员,行使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职能,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建立健全由公司安全监督人员(安全生产部)、部门安全员(风场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的三级安全网,安全生产部设专职安全员,其他部门(风场)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公司级安全监督人员(安委会办公室成员)、安全监理师、施工单位安全员组成的三级安全网络,安全监理师、施工单位安全员必须为专职安全员,安全网络必须保证监督全覆盖,直至施工班组。施工单位若有分包的,分包单位人员达30人以上,必须设专职安全人员进行安全监督管理,施工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全员、全面、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的任职条件应有明确标准。公司鼓励安全监督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制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具体办法或细则,明确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以及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职权。

第五章 规程制度

第二十 公司对国家和上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制度、规定、规程、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管理、建设工程流程及设备运行特点,编制有效保障生产安全、文明生产及职业安全健康的各项规程制度。主要包括:

(一)建设期根据项目管理现场的特点,编制《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海上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考核办法》、《动火安全管理规定》、《工程安全奖惩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

(二)生产期根据海上风场生产的特点,结合风场生产的全过程,建立安全生产体系管理标准,安全生产体系管理标准是生产期执行的管理性标准,通过安全生产管理全过程的规范化标准化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确保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实现。

(三)根据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上级公司的安全管理要求,结合风电场(光伏电站)的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安全规程,经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执行。

(四)根据电力监管部门关于发电厂(场)并网运行的管理规定、相关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及上级公司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运行规程、消防规程等各类安全生产制度,经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五)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和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以及设备厂家的要求,制定风电场(光伏电站)的检修规程;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书,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六)根据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能监局《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及上海市网调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企业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或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一)当国家、上级颁发新的标准、规程、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要求,以及本企业设备系统变动和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相关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每年应对各项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及审核工作,并将复核结论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

(三)各项规程应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

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及在公司管辖范围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系统规章制度以及公司保证安全生产的作业规程等制度。

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措施双方会签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内部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建立健全各级技术监督网络,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技术监督范围涵盖设备及工器具从项目建设期的采购、安装、调试、试运行到生产期的运行、维护、检修关生命周期。

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三十四条 公司每年10月份应编制下一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以安全生产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与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以安全生产部门为主,工程技术部、综合管理部等有关部门参与制定.

第三十五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电网企业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的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之中。

第三十六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标准,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作业环境、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确保职工健康以及建立安全设施标准化、完善消防设施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设计、安全预评价等情况,从

作业方法、施工机具、职业卫生、文明生产、作业环境、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三十 公司的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危险点分析、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等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抗震、防台风、防强降雨、防地质灾害、防暴雪、防凝冻、防雷击、防寒、防高温等事故应急预案,应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

第四十条 公司主管领导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情况,公司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实施,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七章 应急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和落实各级应急管理责任,确保应急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响应及时、协调有序、处置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四十二条 公司针对可能发生的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或造成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的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编制各类应急预案,建立覆盖全面、上下衔接的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体系一般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第四十三条 公司综合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生产规模和

风险种类等特点编制,作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文件。综合应急预案应从总体上阐述处理事故的应急方针、,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

第四十四条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和社会安全事件类等各类突发事件,以及不同类别的事故或风险而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应明确具体应急处置程序、应急救援和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现场的实际情况,及自然环境、气象规律、生产风险、事故隐患特点,针对特定的场所、设备设施和岗位而编制,应对现场典型突发事件制定具体处置流程和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各类专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工作,以确保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实施预案,组织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每年要根据国家和上级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要求,以及企业实际情况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评估、修订预案,并予公布。

第四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相应修订:

(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重大危险源的。

(二)应急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人员或职责已经调整的。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四)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或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整改要求的.

(五)电力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提出要求的。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应根据各项预案的要求,保证事故备品、救援装备、救援器材、救援人员防护用品等的应急物资储备,确保满足应急预案施行的要求。

第五十条 公司定期开展突发事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知识培训、宣传教育和演练等工作,提高职工的应急处置能力,提高企业的防灾减灾能力及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十一条 建设项目单位必须编制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的应急预案并与公司总体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安监或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与当地安监、气象、消防、地震、通信、医疗等部门或社会机构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第八章 教育培训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企业综合培训计划和企业发展规划之中,制定安全生产培训与奖励考核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编制、组织实施、监督考核、效果评估的职能部门和专责人,建立全员安全生产培训体系。

第五十四条 公司遵循“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转岗,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根据岗位实际,识别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需求,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在资金、时间上给予保证,确保职工受到应有的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的教育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

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五条 安全生产培训应运用集中授课、演讲、竞赛、视频、网络、板报、实物、图片展览等多种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形式进行。

第五十六条 公司新进入(含实习、代培人员)的生产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企业、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过《电力安全作业规程》学习,通过规定的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在风电场进行登塔作业的人员,还应接受高空作业安全培训和高空作业应急处置培训。

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培训内容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公司相关要求。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规程考试等培训活动。

(二)离开生产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生产一线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生产流程的跟班实习,经《电力安全作业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设备经过重大技术改造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后,所有相关的生产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接受本企业所配置的消防器材的使用培训,并熟练掌握。

(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特种作业培训,取得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六)变电站负责接收调度指令的运行人员应接受当地电网调度部门的培训,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 生产岗位人员每年应进行不少于12学时的安全教育。

第五十九条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含长期劳务输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相应的资格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下发公布。外包单位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必须经资格考试合格并下发正式文件后方可办理工作票.

第六十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和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上海市一级安全培训机构或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六十一条 公司对全体员工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十四条 公司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运用现代化的工具和手段,以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六十五条 外包单位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企业应对其进行现场有关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开始工作。对于劳务派遣人员及长期承包运行、检修工作的外包人员,其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岗位培训应按照企业员工的标准等同管理。

第六十六条 各部门应对参观、学习等外来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和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并做好相关监护工作.

第六十七条 除安全培训外,各部门应大力开展岗位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岗位生产技术培训。

第六十 公司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档案,确保每个从业人员全职业周期内接受的安全生产培训情况录入培训档案。培训档案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三级安全教育情况、首次上岗考试情况及成绩、历次岗位晋升考试情况及成绩、专题学习情况及考试成绩、历次培训总结及效果评估。

第九章 例行工作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辨识\"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七十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应按季度召开会议,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精神、要求,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现状,提出应关注的安全问题,研究防范对策,部署工作安排,落实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安委会由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公司安委会可结合公司季度工作会议一并召开,建设项目单独召开。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网例会。公司安全工作会由安委会主任主持,可结合公司月度例会一并进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建设项目月度安全分析会由安委会常务副主任主持,安委会成员、安委会办公室成员、监理单位各专业工程师、参建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及安全监督网络成员参会;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网例会每周召开一次,由安全生产部负责人或安全监理工程师主持,可根据海上施工特点结合工程周例会合并召开,由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主持.

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

风场、班组必须开展班前会和班后会活动,做好班前危险点分析、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班后评估安全工作情况等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日活动,分析班组内发生的不安全事件以及典型的违章现象、分析作业环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安全日活动和班前、班后会由风场场长主持。

第七十二条 公司相关人员应按时参加新能源公司召开的安全生产月例会。

第七十三条 公司的安全月活动每年六月份按照部门的要求和集团公司的部署开展,安全月活动的重点是加大安全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公司系统员工对安全工作的认识,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七十四条 安全检查

公司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

春季、秋季以及防洪度汛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各进行一次。

安全检查应结合安全性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等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责任人,并监督落实。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检查可单独进行,应根据项目性质、工程进度、施工工艺、季节特性及施工队伍人员素质状况等特点,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第七十五条 生产安全信息

公司应保证生产安全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总结生产安全情况,分析生产安全风险,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要求。

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

第七十六条 公司定期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公司对风电场的自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评。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实施和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章 涉网安全管理

第七十 公司应遵照《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国家电监会《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第七十九条 发电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开展运行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确保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

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

第八十条 涉网设备遇有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情况时,运行值班人员应按照有关规程处理,处理后必须立即报告电网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

第八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定期与电网企业联系,分析和交流发输电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情况,通报相关信息,商讨解决涉网双方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保证电厂和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十二条 公司发生涉网事故,应搜集、整理相关技术资料和原始记录,配合事故调查.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并网管理要求、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和上海市电网公司的要求,积极开展设备整治和涉网改造。

第十一章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第八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工

作,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具体职责为:

(一)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和风电工程的实际情况,制订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工程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指导、督促工程承建各方建立、健全各级安全责任制并监督落实,负责保证建设工程配置所必需的有资质安全管理人员和资金投入。

(二)负责组织编制工程的施工组织总设计(项目实施规划),提出工程安全管理的方针、总体目标、标准、组织机构和保证措施;组织分解落实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及考核指标。

(三)负责工程组织安全风险辨识、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的制订和演练工作。

(四)负责本项目参建单位人员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工作.

(五)核定安全设施经费,为安全文明施工创造基础条件与外部环境。

(六)批准工程重大安全技术方案和实施措施,加强对风电机组吊装、工程爆破施工、海上大件运输、潜水作业等重大特殊施工作业方案的审查工作.

(七)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检查、监督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所负有的监督、检查、处罚等责任的落实是否到位.

(八)通过监理单位监督承包单位认真履行施工承包合同中有关安全管理的条款,杜绝工程转包,严格控制工程分包;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定期召开安全活动分析会议,协调解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防汛和防灾、抗灾、社会治安、消防、交通、机械安全以及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九)负责与当地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配合做好相关检查和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负责建立工程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和安全档案,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十一)负责对各承包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八十五条 建设项目施行工程总承包(EPC)模式管理的,应在合同中明确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八十六条 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承包合同的要求,明确安全管理目标,确保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措施三个到位。

第八十七条 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一)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二)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超过50人。

(三)项目工期超过90天。

各项目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公司的总经理担任,分管领导为常务副主任,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风机厂家、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和现场负责人及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安委会办公

室负责人由安全生产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由监理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部安全员或外聘安全员组成,施工和供货参建单位的人员不得担任办公室成员。

安委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须在7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

安委会不替代各参建单位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 安委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所有参建单位通告。

第八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在工程中的重伤、死亡事故的统计、考核除按照归属关系上报、考核外,还应报告本工程的安委会。

第十二章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第九十条 建立外包工程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承、发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十一条 发包工程项目在依法签订合同时,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由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通过合同和《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负责人、安全责任、安全生产费用和安全施工保证金比例、安全风险辨识和控制、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管理和考核、事故上报和调查等内容。没有签订《安全协议》不得进场作业。建设期安全生产费用为工程总造价的2%;安全施工保证金为施工总报价的5%。

第九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招标管理权限,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对承包方安全施工资质和

条件进行审查。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等级、法人代表资格证书、人员配备、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以往业绩、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等.

(二)项目管理人员及主要技术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一致.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素质应符合工程要求。

(三)保证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应提交由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应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设兼职安全员.

第九十三条 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一)对承包方的安全施工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上条所列条件。

(二)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三)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或其他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四)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其他责任。

第九十四条 发包方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此费用为固定费用,不得核减。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安全生产部应对此费用的提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五条 发生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合同要求、工程规模、工期或安委会决议确定安全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安全保证金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考核并监督执行情况,资金财务部负责管理。

第九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工作。

第九十七条 发包方应将长期在本单位从事运行、维护等工作的承包单位,纳入发包方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十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发包方的非人身事故,发包方根据合同中相关条款和有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承包方进行考核.

第九十九条 公司的部门、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对外发包工程项目。

第一百条 公司作为承包方承包运营、检修维护、技改、建设等工程,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了解发包方的生产管理流程、生产工艺流程以及设备状况,对作业现场可能的

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措施;

(二)要求发包方进行全面的技术交底,提供相关的设备技术资料和检测评估报告;

(三)检查作业现场的各项安全设施、劳动防护措施符合现场作业安全的要求;

(四)与发包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应担付的各自安全责任;

(五)针对复杂和危险性较大的承包项目制定安全施工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方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若对外承包工程,安全生产部必须监督管理到位,对于现场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影响人身安全的状况,安全监督人员要及时报告、督促工程项目负责人与发包方交涉,必要时要求本企业的现场工作人员停工。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系统各部门在承、发包工程实施中必须严格执行现场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制度。

第十三章 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第一百〇三条 本手册所称事故包括电力生产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和责任交通事故等.

第一百〇四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发展;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方案。

第一百〇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

发生以上的事故时,各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以内向公司报告。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外包工程中发生的事故,不论事故原因和责任,承包方必须按照集团公司“三个渠道报告制度”以及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立即进行上报.

第一百〇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一百〇七条 事故由各级或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的,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同时也应开展内部的事故原因分析。受各级或电力监管机构委托由电力企业组织事故调查的,调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一百〇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执行新能源公司及公司制定的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以及生产安全事故追究、处罚等相关规定,对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在安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第一百〇九条 安全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一百一十条 奖罚决定应及时兑现,不得以奖抵罚、以罚代管。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手册用于调整公司内部和各项目的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本手册解释权属公司。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手册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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