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土地证交费怎样缴纳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的登记费,不包括房产测绘机构收取的房产测绘(或勘丈)费用。房屋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包括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对住房收取的,从现行按房屋价值量定率计收、按房屋建筑面积定率或定额计收、按套定额计收等,统一规范为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一、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二、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三、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四、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五、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第2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商品房土地证办理所需材料办理商品房土地使用证,需要房屋权人到房屋所在地国土局办理,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
1、《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复印件;
2、房屋权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房屋权证书及复印件;
4、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申请表。另外,商品房土地证过户所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转让方的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2、已过户后买受人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3、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转让契税(县财政收取)及营业税等(地税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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