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买房,离婚时双方有权分割房产。如果协商不成,房屋归登记方,需根据共同还贷数额和增值部分进行补偿。对于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的房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可判决归登记方,未还贷款为登记方个人债务。房屋价值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可竞价取得、评估补偿或拍卖分割。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法律分析
夫妻共同买房,如果是双方共同还贷的,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房产。如果双方就房屋问题协商不成,则判给房屋登记方,对于没有获得房产的一方,是需要根据共同还贷数额以及房屋增值部分进行补偿。对于房贷的分割: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离婚时应按照法律规定,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夫妻共同的房子处理,由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判决。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将按以下情形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分割所得价款。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对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不动产登记一方应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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