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为例第十四条规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的启动性经费由该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建安费2%的比例,一次性交付给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居住小区的房地产产权人应按委托内容,每年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及多种经营和服务的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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