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化了的批准权和了机关的逮捕权。机关无权自行逮捕公民,只能在或的批准或决定下执行逮捕任务。新《刑事诉讼法》只能加强以上制度,不可能作出相反规定。
法律分析
我国《》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决定,并由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004年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写入。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目的,就是把国家尊重和保障的原则贯彻到刑事诉讼中,就是为了进一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
机关是的组成部分,是人民的公仆,人民的国家的主人。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会允许仆人逮捕主人。就像三德子、法-印、小桃红无权逮捕皇上和懿*妃一样。
公民涉嫌犯罪,只有人民和有权力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所谓批准逮捕,是指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要及时报批准。机关无权自行做主逮捕任何公民。《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目的就是要强化的批准权,能不批准逮捕的尽量不批准逮捕。
所谓决定逮捕,是指对自侦案件、对自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权力决定是否逮捕。
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权力决定逮捕任何公民。
机关执行逮捕任务,必须根据或者人民的批准或者决定。
机关执行逮捕任务后,必须及时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新《刑事诉讼法》只能对以上制度予以加强,不可能作出相反规定。
结语
根据我国第三十七条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保护,禁止非法拘禁和搜查。2004年修正案进一步强调了国家尊重和保障的原则。机关作为人民的公仆,执行逮捕任务必须经过或的批准或决定,并且必须及时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新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旨在进一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因此,机关无权自行决定逮捕任何公民。新的刑事诉讼法只会加强以上制度,不会作出相反规定。
法律依据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章 健康促进 第七十五条 国家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完善覆盖城乡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和支持全民健身活动,加强全民健身指导服务,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和方法。
国家鼓励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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