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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需要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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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赣州市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需要的资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按比例标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按比例标注)、工艺设备布局图(按比例标注)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5、食品添加剂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的规章制度文本

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赣州市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核,受理后在承诺的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批,根据审核的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5、办理结果,《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5年。被审批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6、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三、赣州市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办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1号)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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