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医疗服务的主要对象是国家国家工作人员、学生等,具体人员包括:
1、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2、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单位;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工作人员;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3、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4、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荣军院的残废军人;
5、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6、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
7、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8、和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
公费医疗是指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而实行的、通过医疗卫生部门按规定向享受人员提供免费医疗及预防服务的一项社保制度。2010年年公费医疗改革将全面施行。北京市各区县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年内将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2012年元旦起,北京市22万市级公费医疗人员被正式纳入医保。
法律依据
《批转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享受公费医疗的国家工作人员到外地就医路费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
一、 凡享受公费医疗的国家工作人员,因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不能治疗,需转院治疗时,应该尽先转到当地高一级的医疗机构治疗,一般不应转到外地。
二、 国家工作人员因病必须转到外地治疗时,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转地治疗的, 应由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须经当地卫生部门审查批准;凡转到别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疗的,须经各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查批准。并事先与转往的医院联系妥当,取得同意后,方能介绍转院治疗。没有经联系同意的,不要让病人直接前往。
三、凡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病人的往返车、船费(不包括旅馆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可参照旅差费的规定,在原单位旅差费项下报销。
四、凡不按上述规定,到外地就医的一切费用,完全由个人负担,不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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