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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