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销售使用过的(报废的)固定资产怎样开票,我们是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如何填写?
律师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易征收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应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上述规定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应开具普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的规定,应先将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填入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算出的税额填在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再将减半征收税额填入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该内容由 李志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hangjiatang.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