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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发布询问通知书的情况是什么?

来源:尚佳旅游分享网

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是法定义务,收到询问通知书并不是诈骗。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证人应按通知书要求配合调查,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出合理要求。公安机关可在证人单位或住处询问,证人有作证义务。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保证证据的客观性和公民提供证据的条件。

法律分析

公安局会在配合调查情况下发询问通知书如果莫名其妙的收到通知书不会是诈骗的。

只是配合调查,并不严重。公安机关为查明刑事案件的案件事实,通知证人到相关公安部门接受询问,符合法律规定。

证人应当根据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协助公安机关尽快破案。如果证人因故不愿去派出所,可在回复中写明原因,请公安机关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同意。

如果证人不去,公安机关会找到证人家里或其所在单位询问。因为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所以公安机关找上门去询问的时候,证人还是要接受询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结语

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出询问通知书是合法合规的行为,证人应当按时配合接受询问。如果因故无法前往派出所,可以提出合理的理由,公安机关一般会同意改变询问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人民法院负责审判,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在刑事诉讼中,各司法机关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非法收集证据。为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客观,公民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并可协助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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