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严格责任特点:
1、它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即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方即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以违约方的主观过错作为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要件,非违约方无需就违约方是否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相反违约方则需要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出现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而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就对方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它不同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只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可以作为免责事由,违约方没有过错不能作为免责的依据。过错推定原则不是一项单独的归责原则,它是属于过错责任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均符合“无过错即无责任”,即若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则依据谁举证谁证明的归责由受害方举证证明加害方有过错,加害方才负担责任;若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则依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由加害方自行负担证明责任。均符合有过错才负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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