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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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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如下:
1、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部门规章是所属的各部、委员会根据法律和行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数量较多,也是经济法的渊源;
2、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法律是全国制定的,行规是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制定的,规章是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及地方制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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