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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应由哪个部门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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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归属于机关受理范围,可以向当地网络报警。根据《刑法》规定,数额较大的网络诈骗可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以有期徒刑和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金或没收财产。国家对网络诈骗采取严厉打击措施,但该新型诈骗手段仍对许多人构成难题。

法律分析

网络诈骗作为一种新型的诈骗手段,在很多问题上,我国国民还不是很熟悉不知道具体的解决办法。不过,国家在针对这样的问题做出相应的法律援助也在相关机关的帮助下,提醒大家在遇到这样问题的时候,要知道的如何去解决。那么,在遇到网络诈骗时,网络诈骗归那个部门管?

一、网络诈骗归那个部门管?

可以向当地网络报警,目前正在从事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的人民当称之为网络,属于机关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第6条的规定,人民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网络诈骗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网络诈骗,数额较大的,即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等情况,可以报警立案。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手段,所以国家在针对这方面问题有一个比较严厉的打击力度。在针对现社会的发展状况,出现了网络诈骗的新型诈骗手段,这种诈骗手段对很多人来说是较难解决的。

拓展延伸

网络诈骗如何应对与预防?

网络诈骗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为了应对和预防网络诈骗,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加强对网络安全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网络诈骗的认识和警惕性。

2.使用强密码:使用复杂且不易猜测的密码,定期更换密码,避免使用相同的密码在多个网站上。

3.谨慎点击链接:不轻易点击来自陌生人或不可信来源的链接,以免遭受钓鱼网站或恶意软件的攻击。

4.更新安全软件:定期更新操作系统、浏览器和安全软件,以确保系统的最新安全补丁和防护功能。

5.警惕社交工程攻击:不轻易泄露个人信息,避免在不可信的网站上提供敏感信息。

6.注意电子邮件欺诈:警惕钓鱼邮件和欺诈邮件,不随意点击附件或链接。

7.谨慎在线交易:选择可信的网站进行交易,避免使用公共网络进行敏感信息的传输。

8.及时报案:一旦发现受到网络诈骗,应立即向相关执法机构报案,保留相关证据以便调查取证。

通过加强网络安全意识、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我们可以更好地应对和预防网络诈骗,保护自己的财产和个人信息的安全。

结语

总结起来,网络诈骗是一种新型的诈骗手段,对此我国国民还不够熟悉,但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并提供法律援助。在遇到网络诈骗时,可以向当地网络报警,他们属于机关的受理范围。根据刑法规定,网络诈骗的数额不同会受到不同的刑罚。为了应对和预防网络诈骗,我们可以提高网络安全意识,使用强密码,谨慎点击链接,更新安全软件,警惕社交工程攻击,注意电子邮件欺诈,谨慎在线交易,并及时报案。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财产和个人信息的安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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