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与连带责任保证不同,《民法典》规定了抵押担保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是以物作担保,而连带责任保证是以保证人做担保。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抵押担保不是连带责任保证。抵押是以物作担保,而连带责任保证是以保证人做担保。
《民法典》第394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681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拓展延伸
抵押担保的法律性质及其在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地位
抵押担保是一种常见的债务担保方式,指债务人将其财产中的特定资产(通常是房产或土地)作为担保物,用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在连带责任保证中,抵押担保具有重要地位。它可以作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拍卖抵押物来实现债权。抵押担保的法律性质是以抵押权为基础的担保方式,具有稳定、可靠的特点。在连带责任保证中,抵押担保的存在为债务人和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促进债务的履行。
结语
抵押担保与连带责任保证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区别。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将特定财产作为担保物,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承担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有权优先以抵押财产受偿。抵押担保作为一种稳定可靠的担保方式,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起到重要作用,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促进债务的履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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