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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过户买房子房主死亡怎么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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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主死亡时留有遗嘱要将原本属于自己的一半房产留给配偶的,健在的一方只要带上身份证,遗嘱,配偶死亡证明书,产权证等资料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过户即可。

一、丈夫去世没有户口本,可以把户口转过来吗?

可以的。先去开死亡证明,然后去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需要带房产资料、死亡证明、你的身份资料及证明夫妻关系的资料等,如果有遗嘱房产留给你,就是你独自继承的,如果没有遗嘱,就会按照法定继承(配偶父母子女),除非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否则要分配的。做好遗产继承公证,再去不动产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二、房产继承权需提交的资料有哪些

房产继承应先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手续,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房产继承权需提交的资料:

(一)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外销房需公证);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外销房需公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4、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6、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外销房需公证);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原外销房需公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外销房需公证);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5、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关于房产继承有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留有遗嘱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到公证处开据公证书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要到派出所开死者的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要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法定继承人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经过世等。

4、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结婚两个人夫妻共同房产, 一方死亡后怎么继承

夫妻共同房产,一方死亡后首先对共同财产分割,首先需要先分给配偶一半,另一半属于个人财产,当事人留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留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法定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由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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