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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士暂行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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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轮士兵制度改革,将基于探索构建新的士兵制度体系,分类规范军士、义务兵服役管理。

2、这次由全国常委会直接对士兵制度作出明确。相较以往法规,明显升格出台。(依照1988年条例应由、规定)

3、根据军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将对军士、义务兵服役管理基础性制度作出调整。

4、相关改点复杂敏感,明确由具体规范士兵管理相关事项,组织在内部先行先试,可保证士兵制度改革有序推进、依法运行。

草案主要规定了3个方面内容:

(一)士兵的性质。为有效激发士兵服役积极性,增强荣誉感尊崇感,明确士兵是表明士兵身份、区分士兵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党和国家给予士兵的地位和荣誉。

(二)士兵的设置。适应人员分类管理的改革需要,分别对军士、义务兵的等级、称谓作出明确。其中,军士设“三等七衔”(高级军士: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中级军士:一级上士、二级上士;初级军士:中士、下士),义务兵设上等兵、列兵两衔。

拓展资料:为规范士兵管理,对的军种冠名、上下级关系和标志佩带等作出明确,同时明确士兵服现役的衔级年限和授予、晋升、降级、剥夺以及培训、考核、任用等管理制度,由具体规定,以尽快构建完善士兵管理制度体系,确保改革有关举措落地见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七条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需要和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选改为军士;服现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根据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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