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6日,工商总局印发《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了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以及相关退货程序,并对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作出了明确的处罚细则。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明确,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法律依据】: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等相关法律、行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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