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动产物权是以物的状态为标准对物权所作的分类,其法律意义在于,动产物权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与不动产物权均有不同。动产物权不采用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要件的取得方法,世界各国一般皆以交付作为其取得方法及成立要件。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区别
1、动产物权是设定在动产之上的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
2、不动产物权则是设定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不得设于不动产之上;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区别主要在于它们的成立和变动的要件、公示方式不同;
4、动产物权原则上以占有为公示方式,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hangjiatang.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