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没有期限限制。提出申诉的当事人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因此,当事人提出申诉的途径有:一条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另一条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向人民法院申诉。要向终审人民法院申诉。由于是一审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两年释放后,可以向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如果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而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当事人向下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也可以交给下一级人民法院审查,也可以根据情况由自己进行审查。如果终审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本案中,向一审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如果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也可以由本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再复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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