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办法共七章五十二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宗教教职人员行为,明确宗教教职人员权利救济渠道;规范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加强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管理;规定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行政管理,保护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明确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在教育、培养、管理宗教教职人员方面的职责;强调加强宗教教职人员信息化管理。
法律依据: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管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党的领导,拥护,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第四条 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行政管理,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指导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培养、管理宗教教职人员,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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