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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的股东的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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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实体,其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若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投资人应使用个人其他财产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实体。该实体由该自然人投资,财产完全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无法清偿债务,则投资人应使用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该内容由 唐玉娟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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