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人保发[2010]53号关于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 抚恤金标准 的通知,“一、 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及 离退休人员 (含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参加城镇企业 基本养老保险 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由1200元调整为4000元。 企业退休人员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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