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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来源:尚佳旅游分享网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构成该罪的主体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行为表现多样,要满足实施挪用、利用职务便利和归个人使用三个条件。与贪污不同,挪用公款并非占有,而是准备归还或擅自借用。该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包括国家和私人所有的货币资金。

法律分析

1、主体的特定性。挪用公款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

2、挪用行为表现多样。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挪用”,要满足三个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2)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3、行为人想使用而不想占有。挪用公款并不是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如果行为人意图占有公款,其行为就构成贪污罪了。

4、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

关于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结语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行为,主要由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挪用行为表现多样,要满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挪用、归个人使用的三个条件。与侵吞不同,挪用公款的行为人并非意图占有,而是准备归还或出于其他动机。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包括国家和私人所有的货币资金。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公务的各类人员。这一罪行的存在旨在维护公款的合法使用和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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