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如果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生效的裁判文书,则由行政机关或第三人依法申请第一审人民强制执行;如果是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则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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