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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缺席审判三种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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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缺席审判适用范围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1、是对于贪污贿赂案件、恐怖活动案件以及危害犯罪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潜逃境外,在穷尽各种途径无法保证其到案的情况下,经调查机关或侦查机关查证其犯罪事实属实的话,可以向移送审查起诉以启动缺席审判制度。当然前提必须是有明确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能够证实该犯罪事实;
2、缺席审判制度适用的情形是:如果被告人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在长时间内不能接受审判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缺席审判。根据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被告人因为患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时间连续长达6个月仍然无法出庭,则可以申请对其进行缺席审判;
3、缺席审判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人死亡的情形。通常情况下如果被告人死亡,审判过程中由裁定终止审理,因被告人的死亡丧失了审判要件,所以,对其所犯罪行不再进行审理。但在特殊情况下,虽然被告人死亡但仍然有必要进行审判,这种特殊情况只包含一种情形:即有证据证明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这种情况下,应当继续开庭,经过缺席审判后对证实无罪的已死亡的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同时按照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已死亡,则可以根据缺席审判程序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核准的严重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机关移送起诉,人民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提起公诉。人民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指定的中级人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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