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始取得。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2.继受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一、集团公司的法律特征
1、是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其法律地位为母公司(也称支配企业)。
2、其组织形态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形态: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是混合型控股公司。除对子公司实际控制外,本身还直接进行经营活动,在法律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控股公司的规定。
4、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基本关系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即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子公司是的公司法人。
5、母子公司在持股和特别义务上有法律规定:禁止相互持股(不得反向持股);一般各自负债,不存在企业集团的共同债务。在特殊情况下,母公司才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责(如母公司承诺了担保)。
6、会计制度:(1)母公司必须制作集团结算报告,必须制备集团合并会计报表;(2)合并会计报表仅是用于股东、公众和对集团经营状况的了解和掌握;(3)纳税和核算均以集团内各法人为单位。
7、管理关系。在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中,集团公司代表企业集团实行统一管理。它有权以集团名义行使集团所拥有的权力,但同时也承担集团所负有的义务。一般来讲,在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中,集团管理机构应由集团成员自行协商依集团章程而定。集团管理机构往往与集团公司的管理机构是合二为一的(也可以称作合署办公)。
二、集团公司下属公司法人必须持有股份吗
集团公司下属公司法人不是必须要持有股份。集团法人是可以兼任子公司的法人的,因为法律并没有对这方面有性的规定。同时,集团公司是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其法律地位为母公司(也称支配企业),除对子公司实际控制外,本身还进行经营活动,在法律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控股公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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