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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性采矿罪的犯罪构成

来源:尚佳旅游分享网

一、破坏性采矿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和单位。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区分

破坏性采矿罪主要是指在开采矿产的过程中,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使用不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致使矿产资源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第三十条规定:“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主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由此可以看出,破坏性采矿罪与非法采矿罪的最大区别在于破坏性采矿罪的构成要件中并不要求“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如果采矿的方法不符合《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行为人就有可能构成破坏性采矿罪。同时,即使行为人的采矿行为完全符合《矿产资源法》规定的开采顺序、方法、选矿工艺的要求,但只要具有“无证开采”“超范围开采”的情形就应该认定为非法采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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