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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公证是否需要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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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事实收养公证需要提供证据。收养人在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材料: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被收养人近期免冠黑白照片;

2、提交收养子女申请书;

3、状况证明及复印件未婚证明、已婚证明、离婚证明、丧偶死亡证明;

4、职业经济状况证明由收养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地乡镇或事处出具;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6、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签订的书面收养协议;

7、收养三代以内同龄人旁系血亲的子女,应当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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