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子女的出生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房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属本单位员工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6、单位出具的集体户地址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7、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失业证、待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收养证或解除收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9、申请人本人一寸免冠彩照一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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