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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扰罪的起诉标准和判刑幅度

来源:尚佳旅游分享网

本文介绍了骚扰罪的立案标准和处罚情况,指出骚扰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含有性的目的,但不应与强制猥亵、侮辱罪混淆。骚扰行为包括言语、图文展示、身体接触等,但通常被视为相对较轻的一种性侵犯行为。在认定骚扰行为时,应严格遵循法律标准,避免不当处罚。

法律分析

骚扰罪立案标准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情节较轻的骚扰行为,可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若情节较重,则可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而骚扰罪行为本身虽被定罪,但处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不同于强制猥亵、侮辱罪。

一、行为的主观目的包含性要求或者涉及性的意图

即行为者实施性骚扰的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含有性的目的,而这种行为又是为被侵害人所不欢迎、不愿意、不感兴趣的行为。但是,鉴于我国的国情,社会公共场合如车站、广场等大型场所往往由于条件有限,拥挤、擦撞在所难免,所以应该采取严格的认定标准。

二、行为方式的认定

从广义上讲,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对妇女也是一种骚扰,从但程度上看把它称作性侵害更为合适,所以《刑法》对它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性骚扰是相对较轻的一种性侵犯行为。性骚扰通常是骚扰者向被骚扰者做出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语言或举动,包括身体接触、言语、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如:讲黄色笑话、评头论足、刊物及用品,询问性隐私、约会、色迷迷的眼光、性姿势、身体触碰、暴露性器官等。

拓展延伸

性骚扰的场合界定

性骚扰可分为三种情况:

1、是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上级对下级、雇主对员工或同事之间的性骚扰行为;

2、是员工在为单位工作中,遭受顾客性骚扰的情形;

3、是公共场所,例如公共汽车上,陌生人之间的性骚扰行为。

第一、二类情形可以总称为工作场所性骚扰,而后者可称之为公共场所性骚扰。

4、性骚扰的对象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既包括异性,也包括同性

在我国,女性对男性施以性骚扰的情形,虽然未曾见过明文记载,但是近年来也时有发生。所以我们应该借鉴国外性骚扰概念发展的趋势,使其更具有前瞻性,亦将上述情况纳入性骚扰研究范畴。使我们未来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制涵盖面尽可能宽广一些,以免遗漏。

5、对性骚扰后果的要求,不应过于严格弱化构成要件的要求,以扩大性骚扰概念的涵盖范围,以有利于救济受害人,是性骚扰概念外延演化的基本趋势。

结语

性骚扰行为虽被定罪,但处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不同于强制猥亵、侮辱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含有性的目的,而这种行为又是为被侵害人所不欢迎、不愿意、不感兴趣的行为。从广义上讲,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对妇女也是一种骚扰,但性骚扰是相对较轻的一种性侵犯行为。性骚扰通常是骚扰者向被骚扰者做出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语言或举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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