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尚佳旅游分享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能否在合同诈骗案件中一并提起民事诉讼?

能否在合同诈骗案件中一并提起民事诉讼?

来源:尚佳旅游分享网

合同诈骗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被害人、单位、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人民检察院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刑罚依据刑法规定,赔偿问题需通过调解、仲裁或判决解决。

法律分析

一、合同诈骗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同时提起吗?

可以,合同诈骗案件可以刑事附带民事。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具体适用情况

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任何公民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附带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原告人。

2、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对这一问题,学术界有不同观点。一般认为,刑事诉讼法第77条中规定的“被害人”,作为犯罪侵害的对象,应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因为二者都是可能受到犯罪侵害的权利主体。譬如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以侵害人身权利为对象的犯罪中,被害人当然只能是自然人,但在诸如盗窃、贪污、抢劫、故意放火等犯罪活动中,被害人显然应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3、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当被害人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近亲属是与死者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亲属,通常享有继承被害人财产的权利。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经济损失而应获得的赔偿,理所应当看作是被害人遗产的范围,因而,由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具备事实根据。

5、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可以”应理解为“应当”,即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被害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利益的维护者,有责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处理,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处罚要依据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判决,涉及到民事诉讼中的赔偿情况,也需要通过调解仲裁判决来进行。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诈骗案件可以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对象包括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当被害人死亡时,其近亲属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人民检察院有责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刑事处罚依据刑法规定,民事赔偿需要通过调解、仲裁或判决等方式进行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hangjiatang.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